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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关于人民法院进行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律类型 司法解释

发行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2018 年 2 月 23 日

生效日期 2018 年 3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适用范围 全国

话题) 仲裁司法审查 仲裁与调解

编辑 CJ观察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行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8〕5号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法律程序进行审判裁决,依法保护法规,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是指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依据仲裁法律作出的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书的案件。
第二条针对仲裁机构所做的仲裁判决或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分配的中级人民法院允许。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许可: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等级等级替代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区域。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判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法定补充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允许的,必须在收到不予执行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附属立案审查处理。
第三条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具有以下方面之一导致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且该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一)权利主体不明确;
(二)金钱给付具体目标不明确或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细节;
(三)交付的特定物不明确或无法确定;
(四)行为概论的标准,对象,范围不明确。
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书仅确定继续合同,但对继续继续的权利义务,以及逐步的方式,期限等具体内容不明确,导致无法执行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条对仲裁判决主文或仲裁调解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以及仲裁庭已经意识到但在判决主文中遗漏的事项,可以补正或说明的,人民法院有权书面告知仲裁庭补正或说明,或者向仲裁庭不补正也不说明,且人民法院调阅仲裁案卷后执行内容仍然不明确具体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第五条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遵循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做出的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六条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书确定交付的特定物确已毁灭或灭失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已由人民法院承认的,或者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判决执行案件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并提供适当担保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法院采取停止处分性措施,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除外;执行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或依职权进行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程序。
申请重新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司法审查期间,案件,案外人申请对已查封,扣押,冻结以外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负责审查的人民法院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理。司法审查后仍需继续执行的,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与执行法院除外的,应将保全程序移送执行法院,保全裁定视视为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
第八条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六项规定实质和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证明自称或者认为有关事实或案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条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前,被执行人已向有诉讼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仲裁裁决并已被取代的,自民法院驳回重新分配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判文书强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第九条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有恶意申请仲裁或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
(二)外人保护的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问题;
(三)自知道或者适当知道人民法院该标的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第十条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继承判决,对同一仲裁判决的多个不予执行事由证明一并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被裁定定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但有新证据证明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六项规定实质上的除外。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组成总议庭围绕被执行人申请的事由,案外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被执行人没有申请的事由不予审查,但仲裁裁决可能违背社会公众利益的除外。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判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有权进行询问;被执行人在询问终结前提出其他不予执行事由的,应当一并审查。的,可以要求仲裁庭作出说明,或者向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不予执行继承裁决案件的审查,适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查完成并进行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十三条下列其中一项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证明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事实:
(一)可能的范围以外的范围约定的范围;
(二)裁决的事项属于法律规定或替代选择的仲裁规则规定的不可仲裁事项;
(三)裁决内容超出法定仲裁请求的范围;
(四)共同约定的某一机构非约定。
第十四条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选择选择的仲裁规则或相反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可能影响案件司法裁决,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样式。
显而易见的未遵循仲裁法律或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导致其相互参与分裂,或者仲裁员根据仲裁法或仲裁规则的规定进行回避而未回避,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正式支持;仲裁庭遵循仲裁法律或仲裁规则以及类似约定的方式送达仲裁法律文书,涉嫌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适用的仲裁程序或仲裁规则经特别提示,知道知道是否已经知道了法定程序或选择的仲裁规则遵循,但仍然参加或继续参加参与程序并未提出异议,在仲裁决定之后再以违反法定程序进行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判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的形式:
(一)该报道已被曝光采信;
(二)应该属于哪个部门主要部门的主要名人;
(三)该证据经查明确的种类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
(一)属于哪个部门主要部门的主要名人;
(二)该证据完全相反的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
(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并要求对方进行出示或请求仲裁庭责任令其提交,但对方可能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提交。
显而易见的一方在仲裁过程中隐瞒己方掌握的证据,仲裁裁决决定后以己方所隐瞒的证据破坏影响裁决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继承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继承调解书或根据分段之间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做出的仲裁判决,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众利益的除外。
第十八条案外人根据本规定第九条申请不予执行仲裁判决或仲裁调解书,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有权支持:
(一)案外人系权利或利益的主体;
(二)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或利益合法,真实;
(三)仲裁案件事实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事实;
(四)仲裁裁决主文或仲裁调解书处理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判决执行案件逾期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适用裁定不予认可;已经受理的,适当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经审查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适当裁定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适当裁定驳回不予予执行申请。
第二十条朝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事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逐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被驳回以相同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审查期间,逐级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重新仲裁裁决申请并被起诉的,人民法院对裁量定中止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仲裁裁决被替换或决定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适当裁定终结执行,并终结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重新仲裁判决申请被驳回或申请执行人撤回重新分配仲裁申请的,人民法院恢复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被执行人撤回重新仲裁裁决申请的,人民法院适当裁定终结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裁定定休回撤仲裁裁决申请或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申请的,执行法院予以恢复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的重新启动仲裁裁决或基于被执行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继承判决,原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旋转或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执行的款物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准许;原申请执行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法定裁定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根据案外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判决或仲裁调解书,案外人申请执行回转或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或者不予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与此裁定定本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可能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根据案外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判决或仲裁调解书,垂直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裁定定驳回送或不予起诉案件外人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申请,案外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关于对仲裁判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期限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重新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执行的执行任务,不适用本规定;本规定实施后尚未执行的执行任务,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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