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类型 司法解释
发行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1995 年 8 月 28 日
生效日期 1995 年 8 月 28 日
有效期 有效
适用范围 全国
话题) 仲裁司法审查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仲裁与调解
编辑 CJ观察员
该通知书规定,涉及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以及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必须向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报告。它在将要拒绝有效性,拒绝承认或拒绝执行的任何时候都位于该位置。
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无效,不承认和/或不执行决定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 建立这种内部报告制度是为了确保统一的判决标准和正确执行国际条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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