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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最高法院关于外国法信息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21年)

中新邮递关于法律查明问题的合作备忘录

文件种类 公开声明

发行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2021 年 12 月 03 日

适用范围 全国

话题) 司法协助

编辑 CJ观察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国法信息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各称“当事人”,统称“当事人”),
为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的友好关系,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倡议,进一步加强两国司法领域的务实合作,
为方便两国法院在国际民商事案件中确定对方法律问题,提高外国法律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提高司法审判效率,
双方同意加强双边国际民商事案件涉外法律信息合作,已制定并签署如下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MOU”):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中需要适用对方国家法律的,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信息和意见根据本谅解备忘录,就其在民商事事项或与之相关的事项中的国内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信息。
第二条 有权提出请求的当局
信息和意见的请求将始终来自确定法律问题的法院(“请求法院”)。 该请求只能与正在进行的民事或商业诉讼有关。
第三条 请求的内容
信息和意见请求将包括:
一、请求法院名称;
二、申请之案件性质;
3、请求的具体法律事项;
4. 决定对请求的答复的事实、假设和其他辅助信息。
该请求不会具体指明当事方或他们所参与的诉讼程序。
第四条 请求的传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请求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转交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 新加坡共和国法院的请求将通过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转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就本谅解备忘录而言,发送信息和意见请求的参与者将被称为“请求参与者”,而接收请求的参与者将被称为“接收参与者”。
第五条 接受和答复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接收和回应通过或由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传送的请求。
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有权接收和回应通过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传送的请求。
第六条 答复内容
接收方将以客观、公正的方式向请求方提供信息和意见。 答复将酌情包含相关信息,尽可能充分地处理请求的各个方面。 在被认为对正确理解信息有必要的范围内,将随附任何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文本、相关司法判例、司法判决、司法解释和法院命令。
第七条 答复的传送
参与者将按照各自的程序将其答复直接传送给对方。
第八条 信息说明
接收方可要求请求方提供有关该请求的进一步说明。 此类澄清请求将根据本谅解备忘录第四条的规定转交请求方。
第九条 答复时间
对信息和意见请求的答复将尽快提供。 但是,如果在收到请求后的 XNUMX 天内未能作出答复,接收方将及时通知请求方。
如果接收参与者要求请求参与者提供进一步的澄清,将尽快提供对澄清请求的答复。 但是,如果在收到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作出答复,请求方将及时通知接收方。
第十条 答复的效力
1. 答复中提供的信息和意见仅供参考,对请求法院在任何正在进行或未来的诉讼中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确定任何法律问题不具有约束力。 请求法院可以根据其国内法律、惯例和惯例,以它认为合适的方式使用答复中提供的信息和意见。
2.为了避免怀疑:
a. 请求法院有权将从接收方获得的答复提供给请求所针对的案件的当事方,并邀请当事方就该答复提出意见; 和
湾。 请求法院将有权通过请求参与者提出进一步的请求,以获取回复中产生的信息和意见。
3.接收方对所提供的信息和意见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 XI 条 答复义务的例外
接收方认为对请求作出答复可能损害其主权、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可以拒绝请求,但应当及时通知请求方。
第十二条 语言
1. 请求和任何附件将使用接收方的官方语言或附有该语言的翻译。
答复和任何附件将使用接收方的官方语言,并附有请求方官方语言的译文。
三、就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语言为中文,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的官方语言为英文.
第十三条 联络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司,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指定最高法院书记官处作为本谅解备忘录的联络机构。 参与者之间的请求和答复将由这些联络机构通过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或其他约定的方式传送。
第十四条 与其他外国法律证明方式的关系
本谅解备忘录将在不损害两国法院在国际民事和商业诉讼中通过国际公约、双边条约、国内法或任何其他方式确定对方法律问题的权利的情况下适用。
第十五条 争端解决
因本谅解备忘录的解释或执行而可能产生的任何争议或分歧,将在参与方之间相互理解和尊重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涉及任何第三方、法院、法庭或任何其他法庭。
第十六条修正案
经参与者双方同意,本谅解备忘录可随时以书面形式进行修改。 经参与方同意的任何修改将在双方同意的日期生效,并被视为本谅解备忘录的组成部分。
任何修改不会影响在修改日期之前或之前发出或收到的任何信息或意见请求或收到的任何回复。
第十七条 效力和终止
本备忘录将于 3 年 2022 月 XNUMX 日生效。任何一方均可在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终止本备忘录。 本谅解备忘录将在收到该书面通知六个月后终止。
本谅解备忘录不构成任何条约或法律,也不在国内或国际法下对参与者之间产生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或义务。
本谅解备忘录于 3 年 2021 月 XNUMX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签署,一式两份,一份为中文,一份为英文,两份文本同等有效。

本英文翻译来自SPC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