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于2015年和2020年发布了《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处罚办法》。 最新版本于3年2020月XNUMX日生效。
共有22篇文章,旨在阐明监管机构如何根据《反腐败法》施加行政处罚。 消费者保护法。 关键点如下:
1.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出售不安全的商品或服务;
(二)出售无效或者变质的商品;
(三)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四)出售不合格商品;
(五)出售国家规定停止销售的商品;
(六)欺骗消费者不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支出。 (第6条)
2.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宣传活动。 (第6条)
(三)经营者销售的商品经监管部门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货。 (第3条)
4,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并且无条件退货受有关法律的约束,经营者应当在15天内退还商品或向消费者提供退货地址从收到消费者的退货请求之日算起的天数。 (第9条)
5,经营者在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遵循合法,公平和必要的原则。 经营者应当明确说明信息收集和使用的目的,方法和范围,并征得消费者的同意,才可以收集其个人信息。
经营者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二)非法披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消费者收集的个人信息;
(3)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要求,向消费者发送商业信息,或者消费者明确拒绝。 (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