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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律类型 法律

发行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13 年 10 月 25 日

生效日期 2014 年 3 月 05 日

有效期 有效

适用范围 全国

话题) 消费者法

编辑 CJ观察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颁布,分别于2009年和2013年进行了修订。 最新版本于15.2014年XNUMX月XNUMX日生效。

共有63条文章。

关键点如下:

1,为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权益,受本法保护。

2.消费者有权不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损害,获得有关所购买或使用的商品或所获得的服务的真实信息,独立选择商品或服务并获得公平交易的权利。

3,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经当事人同意退回,或者要求经营者承担更换或者修理的义务。等等。 在没有国家规定或当事方之间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商品; 消费者可以在七日期限后满足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及时将其退回,或者,如果不满足,则要求商业经营者履行其更换或修理的义务。

四,经营者在互联网,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除特殊商品外,消费者有权无故退还商品后七日内退还商品。

五,购买,使用商品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可以向卖主要求赔偿,支付赔偿金后,有权向提供商品的责任生产者或者其他卖主予以补偿。

六,在网上交易平台上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卖方或者服务提供者索赔。 如果在线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无法提供卖方或服务提供商的真实姓名和地址以及有效的联系方式,则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在线交易平台的提供者赔偿; 做出任何对消费者更有利的承诺的在线交易平台的提供商,应履行这些承诺。 在线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应在补偿后有权由卖方或服务提供者偿还。

七,网上交易平台的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卖家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平台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卖家承担连带责任。或服务提供商。

八,经营者通过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促销手段提供商品或服务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经营者索赔。 广告代理商或出版商未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和地址以及有效的联系方式,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伪造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对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赔偿金额的增加应当是消费者对购买的商品或者所获得或者应当接受的服务所支付的费用的三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前计算的增加额不足9元的,加收500元。

十,经营者故意向消费者提供有缺陷的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的健康造成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赔偿。惩罚性赔偿不得超过所造成损失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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