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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组织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管理规定(2009)

外国机构规定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

法律类型 部门规则

发行单位 商务部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公布日期 2009 年 4 月 30 日

生效日期 2009 年 6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适用范围 全国

话题) 网络法/互联网法 外资

编辑 李新柱李欣烛 Yanyan Chen陈彦茹

关于外国组织在中国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管理规定于1年2009月XNUMX日生效。

共有25条。 该规定旨在规范外国组织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活动。 金融信息服务是指向从事金融市场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和/或金融统计信息的服务。 这些规定的要点包括:

  1.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是该地区的监管机构。
  2. 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外国组织,必须经监管机构批准。
  3. 外国组织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金融信息服务企业的,应当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4. 外国组织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的财务信息中不得包含非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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