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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2017)

刑法

法律类型 法律

发行单位 人大

公布日期 2017 年 11 月 04 日

生效日期 2017 年 11 月 04 日

有效期 有效

适用范围 全国

话题) 刑法

编辑 CJ观察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家刑法(修改)
在2017年的X修正案之后 2017年十年(十)后
(1年1979月1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8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届会议修正,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第1997号令颁布在XNUMX年XNUMX月XNUMX日)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公布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内容 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目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犯罪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与刑事责任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犯罪的准备,犯罪的尝试和犯罪的中止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四节实体犯下的罪行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章处罚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处罚的种类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公众监督 第二节管制
第三节刑事拘留 第三节拘役
第四节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死刑 第五节死刑
第六节罚款 第六节罚金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四章处罚的具体适用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一节量刑
第二节累犯 第二节累犯
第三节自愿投降和立功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几种犯罪的综合处罚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五节缓刑
第六节减刑 第六节减刑
第七节假释 第七节假释
第八节限制 第八节时效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二部分具体规定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三节破坏公司和企业管理秩序的犯罪 第三节危害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等级罪
第四节破坏财务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的犯罪 第六节危害危机征管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和民主权的犯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妨害治安管理罪 第六章危害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司法行政损害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危害国家边界控制的犯罪(边防) 第三节危害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危害文物罪 第四节危害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危害环境和资源保护的犯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走私,贩运,运输和制造麻醉药品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诱使,庇护或诱使他人从事卖淫的犯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生产,销售,传播色情材料罪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损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贪污受贿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十章军人过职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法定罪
第十一章附则 附则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目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了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民,本法是在宪法的基础上,结合中国打击犯罪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内部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目的是利用刑事处罚打击一切犯罪行为,以维护国家安全,捍卫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权力,保护国家所有的财产,劳动人民集体所有的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及其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公共和经济秩序,并确保顺利进行社会主义建设。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时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财产和劳动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体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被明确定义为犯罪行为的行为,依法定罪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否则,他们将不会被定罪或处罚。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遵循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对犯罪者,法律同等适用。 没有人有权超越法律。 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处罚的程度应与犯罪行为和犯罪者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称。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适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水和空间内犯罪的任何人,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本法律也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船舶或飞机上犯罪的任何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如果犯罪行为或其后果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或领空内,则该犯罪应被视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内犯下的罪行。 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和领海以外地区犯本法规定的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但是,如果最高刑罚是本法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则可以免除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本法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和领地外犯本法规定的犯罪的任何国家工作人员或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事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和领地以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其任何公民实施犯罪的外国人,如果是针对该犯罪的话订定至少三年的有期徒刑的最低刑罚; 但是,这不适用于根据犯罪发生地的法律不予惩处的犯罪。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歧视的除外。
第九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意在本条约规定的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犯罪。履行。 第九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诉讼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和领地以外犯罪的,依照本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即使有犯罪行为,也可以依本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他已经在国外受到审判。 但是,如果他已经在国外受到刑事处罚,则可以免除他的刑罚或减轻其处罚。 第十条凡在政府领域外犯罪,遵循本法适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历外国审判,仍然可以遵循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罚款的,可以免除或减轻替代。
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一条版权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但在本法生效之前发生的行为在当时的法律下不被视为犯罪时,应以该法律为准。 如果该行为被当时有效的法律认定为犯罪,并根据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受到起诉,则应根据这些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根据本法律该行为不被视为犯罪或应受到较轻的处罚,则应以本法律为准。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按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合法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在本法生效之前,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并已经生效的任何判决均将继续有效。 本法施行以前,遵循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承诺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章犯罪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与刑事责任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权力,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公共经济秩序,侵害国有企业的行为。财产,劳动者集体拥有的财产或公民私有的财产,侵犯人的公民权利,其民主或其他权利,以及任何危害社会并受到依法惩处的其他行为。 但是,如果情况显然是轻微的,所造成的损害并不严重,则该行为不应视为犯罪。 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格局,侵犯财产或劳动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受刑罚歧视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社会带来有害后果,但希望或者允许发生这种后果,构成犯罪的人的犯罪行为。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恶意犯罪,适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是指本应预见其行为可能对社会造成有害后果,但没有因过失而造成的后果,或者在预见后果后轻易地认为可以避免的行为,这样的后果确实会发生。 第十五条正确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应对过失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法律有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行为由于不可抗拒或不可预见的原因而不是故意或过失客观地导致有害后果,则不是犯罪。 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稍稍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谨慎故意或过失,而是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十六岁以下的人犯罪,负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适当负刑事责任。
如果一个未满14岁但未达到16岁的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另一个人以致造成该人的重伤或死亡,或实施强奸,抢劫,贩毒,纵火,爆炸或中毒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如果未满14岁但未满18岁的人犯罪,则应从轻或减轻刑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适当从轻或替代替代。
如果因未满16岁而未受到刑事处罚,应责令其户主或其监护人对他进行纪律处分。 必要时,他可能会被政府收留以进行康复。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侵害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干预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拘留教养。
第十七条(a)年满17岁的人犯有故意犯罪的行为,可以处以较轻或减轻的刑罚; 如果他犯了疏忽大意的罪行,则应处以较轻或减轻的罚款。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非法犯罪的,可以从轻或替代替代;过失犯罪的,可以从轻或替代替代。
第十八条精神病患者在无法识别或控制自己的行为时造成有害后果的,经法律程序核实后,不承担刑事责任,但责令其家庭成员或监护人在严格的监视和控制下,安排他的医疗。 必要时,政府可以强迫他接受治疗。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责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的人,如果在正常精神状态下犯罪,即应承担刑事责任。 暂时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适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对自己行为的认识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他可能会受到较轻或减轻的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歧视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适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替代取代。
酒后犯罪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犯罪,适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聋哑,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轻处罚。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替代或者免除减少。
第二十条为防止国家和公众的利益,或者为了防止侵犯国家和公众的利益,或者为了防止他人侵犯其本人或他人的权利,财产或其他权利,为制止违法行为而进行的行为侵权因此损害了肇事者,是合理的辩护,他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分配的,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个人的正当防卫行为明显超出必要范围并造成严重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给予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正确负刑事责任,但可以替代或免除歧视。
如果某人为防御持续的袭击,谋杀,抢劫,强奸,绑架或任何其他严重危害其人身安全,从而对违法行为的肇事者造成伤害或死亡的暴力犯罪而进行辩护,那是不适当的辩护,他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对抗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为了避免对国家或公众的利益,或其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或其他权利的直接威胁,在紧急情况下,有人被迫采取行动,造成损害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发生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在紧急情况下,为避免危险而采取的行动超出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当损害的,他应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给予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的有损毁损,正确负刑事责任,但可以替代或免除违约。
本条第一款关于避免自身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在其职务或职业中负有特殊责任的人。 第一个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能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二节犯罪的准备,犯罪的尝试和犯罪的中止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的准备,是指犯罪工具的准备或犯罪条件的创造。 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与完成犯罪的人相比,为犯罪做准备的罪犯可以得到较轻或减轻的处罚,或者可以免除处罚。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消除怀疑或免除违约。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是指犯罪者已经开始犯罪,但由于其意图而被阻止完成犯罪的案件。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与犯罪者相比,企图犯罪的人可能会受到较轻或减轻的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重复。
第二十四条停止犯罪,是指犯罪者在犯罪过程中自愿中止犯罪或者自愿有效地防止犯罪后果发生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中止犯罪的罪犯,如未造成损害的,应当免予处罚,或者,如果造成损害的,则应减轻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适当的免除罚款;造成损害的,适当的替代。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的过失犯罪,不应作为共同犯罪予以惩处; 但是,负有刑事责任的,应当根据其所犯罪行分别处罚。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适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认定。
第二十六条主要犯罪分子是组织和领导犯罪团伙从事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犯罪集团是指由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人组成的相对稳定的犯罪组织,目的是共同犯罪。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多个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组织或领导犯罪集团的头目,将根据犯罪集团所犯的所有罪行予以惩处。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嫌疑。
第3款未包括的任何主要罪犯,应根据其参与或组织或指挥的所有犯罪予以惩处。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嫌疑。
第二十七条共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具有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共犯应给予较轻或减轻的处罚,或免于处罚。 对于从犯,适当从轻,减轻或免除罚款。
第二十八条被强迫参加犯罪的,根据其犯罪情况,给予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于被强迫参加犯罪的,适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取代替代或免除减少。
第二十九条煽动他人犯罪的,依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予以处罚。 煽动29岁以下的人犯罪的,应从重处罚。 第二十九条教唆非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扭曲。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替代。
如果受煽动者未曾实施过煽动性犯罪,则可以对肇事者给予较轻或减轻的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替代认定。
第四节实体犯下的罪行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组织依法将危害社会的行为定为单位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犯罪的,应当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员给予刑事处罚。 本法特定规定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直接导致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则规定。
第三章处罚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处罚的种类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处罚分为主要处罚和补充处罚。 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要处罚如下: 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公众监督; (一)管理;
(二)刑事拘留; (二)拪役;
(三)有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和 (四)无期徒刑;
(5)死刑。 (五)手指。
第三十四条补充处罚如下: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1)罚款; (一)罪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和 (二)剥削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三)没有收购财产。
补充处罚可以独立执行。 附加刑也可以单独适用。
第三十五条对犯罪的外国人,可以单独或者补充实施驱逐出境。 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受害人因犯罪蒙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还应当根据情节判处经济损失赔偿。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违反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犯罪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如果对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罪犯同时判处罚款,但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赔偿和罚款,或者同时被判处没收财产,则应:首先,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刑事处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但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可以责令他或责令他作出pent悔声明,对损失作出道歉或赔偿,或者由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制裁。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训练指示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a)如果人们利用其职业的便利或违反该职业要求的具体职责实施犯罪,并处以罚款,则人民法院可以禁止该人从事相关职业。根据罪行的情况以及需要防止再次犯罪的规定,在刑罚完成之日或假释之日起37到3年。 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军队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专业但是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以本法第313条作为定罪和处罚的依据。 被禁止从事军队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了人民法院遵循前款规定规定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承认;情节严重的,遵循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犯罪。
应当遵守其他禁止或限制此类人员从事相关专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军队相关职业以及禁止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节公众监督 第二节管制
第三十八条公众监督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但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鉴于所犯罪行,在执行期间,也可能被禁止判处有罪的定罪者从事某些活动,进入某些地区或地方或与某些人联系。 判处监管,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强制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判处控制的罪犯应受到社区惩戒。 对闪亮的犯罪分子,更会出现一个重点。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限制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行政管理处罚法》处罚。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违法》的规定认定。
第三十九条被判处公开监视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适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接受监督;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公众监督的机关批准,不行使言论自由,新闻出版,集会,结社,游行或示威的权利; (二)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根据执行公共监察机关的要求,汇报其本人的活动;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的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公共监督机关规定的接待来访人员的规定; 和 (四)坚决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举报,从其居住的城市,县境变更或者居住变更,取得执行公共监督的机关的批准。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适当报经执行机关认可。
被判处公共监视的罪犯在从事劳动时应获得同工同酬。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适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公共监视期限届满,执行机关应当立即向被判处公共监视的罪犯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人民宣布终止公共监视。 第四十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有人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从判决开始执行之日起计算公众监督期限; 如果在判决执行之前将罪犯关押,则应视为有期徒刑,为有期徒刑两天。 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三节刑事拘留 第三节拘役
第四十二条刑事拘留期限不得少于一个月,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对犯罪分子判处拘役的,由附近的公安机关执行。 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处决期间,被判处刑事拘留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到两天。 可以给参加劳动的人以适当的报酬。 在执行期间,被拘捕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愚劳动的,可以酌情衡量扮演角色。
第四十四条刑事拘留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如果在判决执行之前将罪犯关押,则应视为有期徒刑一天。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节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以外,处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在监狱或者其他地方服刑。 有工作能力的人应当接受劳动的教育和改革。 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从判决开始执行之日起计算;无期徒刑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果在判决执行之前将罪犯关押,则应视为有期徒刑一天。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节死刑 第五节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犯有严重罪行的罪犯。 如果认为没有必要立即处以死刑,则可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布缓刑两年。 对于规定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的死刑外,所有死刑均应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核准。 死刑除以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除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批准。
第四十九条对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处以死刑。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之时,年龄不超过75岁的人不得判处死刑,除非该人以特别残酷的手段造成了另一个人的死亡。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周岁的人,不适应十五岁,但以特殊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犯罪分子被判缓刑的,在缓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从两年刑期满减刑为无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从两年期限届满之日起,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蓄意犯罪,情节严重的,应当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执行死刑; 对犯有故意犯罪但未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重新计算缓刑期限,并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实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是否犯罪,情节严重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于累犯,谋杀,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传播危险物质或有组织暴力的缓刑者或定罪者,缓刑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减刑。根据犯罪情况对他判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爆炸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中止执行死刑的,自判决终裁之日起计算。 从死刑减刑并中止执行的有期徒刑期间,应自中止执行终止之日算起。 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节罚款 第六节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款的数额,根据犯罪情节确定。 第五十二条判罚金,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款可以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如果在该期限届满后仍未缴纳罚款,则必须缴纳罚款。 不能全额支付罚款的,人民法院发现有财产可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支付。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适当随时追缴。
如果某人因不可抗拒的灾难而在支付方面确实有困难,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的裁定,根据情况推迟,减少或减免罚款。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存在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免除。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下列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和选举权; (一)选择权和被选择权;
(2)言论,新闻,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权; (二)评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在国家机关中担任职务的权利; 和 (三)担任国家机关的权利;
(四)在任何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首席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但不得超过五年。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被判处公共监视的任何人被剥夺政治权利作为补充处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与公共监视的期限相同,并应同时执行处罚。 判处监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类似,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作为补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人犯有故意杀人,强奸,纵火,爆炸,中毒或抢劫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的罪行,可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作为补充惩罚。 第五十六条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补充剥夺政治权利;关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仅是剥夺政治权利,则应适用本法的具体规定。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按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终身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七条关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剥夺夺取政治权利终身。
暂停执行死刑的,改判为有期徒刑,或者将无期徒刑的改判为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补充处罚的期限应改为不少于三个。年,但不超过10年。 在死刑缓和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适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作为补充处罚的期限,自监禁或者拘役之日起或假释开始之日起计算。 理所当然地,剥夺政治权利应在执行主要惩罚的期间内有效。 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成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有效性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监督管理条例,并接受监督; 他不得行使本法第54条所列的任何权利。 被剥夺夺取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权利。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或部分财产。 没收犯罪分子的全部财产的,应当提取犯罪分子本人及其supported养的家庭日常支出所必需的数额。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要么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时,犯罪人的家庭成员拥有或应当拥有的财产不应当被没收。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有必要使用被没收财产的一部分偿还犯罪分子没收财产前发生的正当债务时,应债权人的要求偿还。 第六十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偿还还。
第四章处罚的具体适用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一节量刑
第六十一条判处犯罪的,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况,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本法有关规定处以处罚。 第六十一条关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适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情节要求依照本法规定加重或者减轻处罚的,由犯罪分子在规定的处罚范围内处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判,从轻违情节的,适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对定罪者处以低于法定刑罚的罚款; 如果根据本法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量刑范围,则应在法定范围的下一个范围内处以罚款。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少犯罪情节的,适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但是,在犯罪情况不能根据本法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况下,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犯罪分子仍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处的刑罚少于规定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替代性情节,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追回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金钱和财产,或者责令赔偿; 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应立即归还; 没收犯罪嫌疑人的违禁品和赃物。 所有没收的金钱,财产和罚款应移交给国库,任何人不得挪用或私下处置它们。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适当的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被视为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节累犯 第二节累犯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重刑的罪犯再次犯刑的,应当在服满刑期或者赦免五年后,处以有期徒刑或者重刑。并处以较重的刑罚,除非是过失犯罪或他未满65岁。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法定刑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犯,但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对于被假释的罪犯,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期限。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假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或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在其服完刑期或被赦免后的任何时候,如再次犯下此类罪行,应处以累犯。 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证处。
第三节自愿投降和立功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自愿移交,是指犯罪后自愿自首,并如实承认犯罪的行为。 自愿投降的任何罪犯都将受到较轻或减轻的处罚。 犯罪较小的人可以免予处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替代消除。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罚款。
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的被告人或者服刑的罪犯如实地承认司法机关不知道的其他犯罪的,视为自愿移交。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如前两段所述没有自愿投降,对犯罪事实如实供认的犯罪嫌疑人可处以较轻的刑罚; 如果避免因他的真实供词而避免任何特别严重的后果,则可处以减轻刑罚。 犯罪嫌疑人往往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的,可以从轻歧视;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
第六十八条犯罪嫌疑人通过揭露他人犯罪,经侦查核实或者为解决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线索的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事重大立功的罪犯,可以从轻处罚或者从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能够侦破破败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替代的替代;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替代或免除歧视。
第四节几种犯罪的综合处罚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宣判前有罪以上的,除死刑或无期徒刑外,应根据下列情节之和,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执行刑罚的期限。施加的最高刑罚; 但是,如果有期徒刑的总和少于69年,则决定的控制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有期的刑事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且有期徒刑的决定期限不得超过20年。 35年,或如果期限总和为25年或以上,则不得超过35年。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另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如果在若干犯罪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则应处以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和公开监督,或者有刑事拘留和公开监督的,在实施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后,仍然应当进行公开监督。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调节仍须执行。
如果对罪行处以附加刑,则仍必须执行附加刑。 同类的附件罚款应合并执行,不同种类的附件罚款应分别执行。 无数罪孽深奥的极限的,附加刑罚仍须执行,其中包括各种不同的刑罚,不同的刑罚,不同的刑罚,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在宣判后但尚未完全执行处罚之前,发现在宣判前该罪犯犯了另一项未被判刑的犯罪的,还应当对新发现的罪犯作出判决。犯罪; 应当执行的处罚,根据早前,最近的判决的处罚,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任期的任何部分均应计入最新判决所强加的任期。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犯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遵循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在宣告判决但未完全执行处罚之前,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应当对新近实施的犯罪作出另一判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执行的处罚,根据在先犯罪仍待执行的处罚和对新犯罪的处罚,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证明对新犯的罪犯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犯判处的刑罚,遵循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五节缓刑 第五节缓刑
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可以宣布缓刑;未满3岁,怀孕或者年满18岁的,可以宣布缓刑: 第七十二条关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适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轻微的; (一)犯罪情节比较轻;
(2)他表现出悔改; (二)有悔罪表达;
(3)他不太可能再次犯法; 和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布缓刑不会对他所居住的社区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四)宣布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布缓刑后,鉴于所犯罪行,在缓刑期间,也可能禁止罪犯从事某些活动,进入某些地区或地方或与某些人联系。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强制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如果对缓刑犯施加任何附加惩罚,则仍必须执行附加惩罚。 被即将来临的刑罚的犯罪分子,一旦被赋予了附加刑,附加刑仍须。
第七十三条中止刑事拘留的试用期不得少于原决定的期限,但不得超过一年,但不得少于两个月。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超过一年以下,但不能停留二个月。
中止有期徒刑的试用期不得少于原决定的期限,但不得超过五年,但不得少于一年。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高于五年以下,但不能重复一年。
缓刑的试用期自作出终审判决之日起计算。 缓刑考验期限,从最终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不适用于犯罪团伙的累犯和领导人。 第七十四条关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缓刑罪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接受监督;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观察机构的要求报告自己的活动; (二)按照主题公园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观察机构规定的接待游客的规定; 和 (三)遵守检查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报告其居住城市或县的任何变更或居住变更的情况,均须获得观察机构的批准。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适当报经审查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缓刑罪名成立,缓刑期间应当进行社区矫正;在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中,没有发生的,缓刑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并宣告成立。公众。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横向,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公开宣告。
第七十七条在缓刑的试用期中,缓刑的罪犯再次犯罪,或者在宣判前发现有另一罪犯而不判刑的,处以缓刑。对于新犯或发现的犯罪,撤销其判决,并作出另一判决; 待执行的处罚,应当根据对旧犯罪和新犯罪的处罚,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可以缓解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犯判决,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缓刑罪犯在缓刑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缓刑监督管理的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的限制令的,情节严重的,缓刑。撤销,执行原句。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了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六节减刑 第六节减刑
第七十八条对被判处公共监视,刑事拘留,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狱条例,接受劳动教养和改革,表现出真正的悔改或表现的,可以减刑。优异的服务; 犯罪分子有下列重大重大功功的,减免处罚: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监禁,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管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实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以下几种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适当减刑:
(一)防止他人从事重大犯罪活动; (一)阻止平民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通报在监狱内外进行的重大犯罪活动,并经过调查核实的; (二)检举监狱外围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具有发明或者重大技术创新功劳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活和生产中抢救他人,有丧失自己生命的危险;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击自然灾害或控制重大事故等方面提供卓著的服务; 或者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为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影响的。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为: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补充下列期限:
(1)如果施加了控制,刑事拘留或有期徒刑,则少于原始刑期的1/2;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干涉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处以无期徒刑十三年以下; 或者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取代十三年;
(3)如果在缓刑期届满后将死刑缓期执行的死刑从法律上减为无期徒刑,则少于25年;如果在缓刑期届满后减为20年的监禁,则应少于25年。根据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死刑减刑实行减刑限制。 (三)人民法院遵循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缩短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延续二十年。
第七十九条减刑的,执行机关应当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的书面建议。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发现罪犯表示true悔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下达减刑令。 但是,未经法律程序不得减刑。 第七十九条关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减刑。
第八十条有期徒刑从无期徒刑减刑的,从减刑令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第七节假释 第七节假释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刑期不低于其原判刑期的一半,或者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服刑不低于十三年的,可以由认真处分。遵守监狱规则,接受教育改革,表现出真正的悔改,不太可能再次犯罪。 在特殊情况下,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不考虑上述任职期限的限制而准予假释。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管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因谋杀,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传播有害物质或有组织暴力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累犯或定罪者,不得假释。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在对有罪犯作出假释决定时,应考虑释放他对假释对其居住社区的影响。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准予罪犯假释。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二条关于犯罪分子的假释,按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试用期,应当为该刑期未完成的部分; 无期徒刑的假释试用期为83年。 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的试用期应自罪犯被假释之日算起。 假释诉讼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被假释的罪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八十四条被宣告假假释的犯罪分子,适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接受监督;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报告监督机构要求的本人活动; (二)按照机关监督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构规定的接待来访人员的规定; 和 (三)严格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报告离开其居住的城市,县或者居住地有任何变化的,应当取得监督机关的批准。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适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假释的罪犯,应当依法在假释期间受到社区矫正,如果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发生的,原判决应当视为已满期服刑。假释,应向公众宣布。 第八十五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形式,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宣布宣告。
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的试用期内犯另一罪的,应当吊销假释,对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几种犯罪给予综合处罚。 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可以恢复假释,按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如果发现被假释的罪犯已经宣判,则在宣判之前,应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并依第七十条的规定,撤销假释,并处以数罪并罚的规定。该法律。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无判决的,可以恢复假释,按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假释罪犯在假释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假释监督管理的规定的,不构成新犯罪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并处以假释。应被羁押以继续他的剩余刑期。 被假假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采取程序取消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第八节限制 第八节时效
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起诉: 第八十七条犯罪通过以下期限不再追诉:
(1)五年,规定的最高刑罚是少于五年的有期徒刑; (一)法最高刑刑为五年有期徒刑的,经历了;
(二)有期徒刑的,最高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十年有期徒刑,经历十年;
(三)有期徒刑的,最高处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五年; 和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历十五年;
(4)20年,规定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或死刑。 20年后认为有必要起诉的,应当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四)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审判的罪犯,不设起诉期限。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侦查案件之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受害人提起公诉后,应当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起诉讼的,不对起诉期限施加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诉讼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起诉的时效期限应当自犯罪发生之日起计算。 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或者连续性的,从犯罪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之日起计算。
如果在起诉时效期间内又犯了罪,则对旧犯罪的起诉时效期限应自新犯罪发生之日起算。 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本法的规定不能在民族自治地方完全适用的,自治区或有关省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适应性或补充性规定。以及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这些规定自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完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本法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是指下列内容; 第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以下财产:
(一)国家所有的财产; (一)物产;
(二)劳动者集体所有的财产; 和 (二)劳动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消除贫困或其他公益事业的公共捐赠或专项资金。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替代或专项基金的财产。
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和企业或者集体所有的组织或者人民组织管理,使用或者运输的私有财产,应当视为公共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第九十二条本法所称公民的私有财产,是指下列内容; 第九十二条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以下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住房和其他谋生手段;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属于私有或者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合法拥有的财产; 和 (三)个体户和平民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属于私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军队公务的人员。
在国有公司或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组织中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或事业单位指派给非国家或人民所有的公司,企业或事业单位的人员从事公共服务的组织和依法从事公共服务的其他人员,均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军队公职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公务人员,以及其他按照法律强制公职的人员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九十四条本法所称司法人员,是指行使侦查,起诉,审判,监督和控制职能的人员。 第九十四条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九十五条本法所称重伤,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第九十五条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三种之一的伤害:
(1)导致人员伤残或毁容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毁人容貌的;
(2)导致人丧失听力,视力或任何其他器官功能的伤害; 或者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机能的;
(3)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其他伤害。 (三)其他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第九十六条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或决定,违反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和决定或命令的行为。由国务院。 第九十六条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第九十七条本法所称“领头人”,是指组织,策划,指挥犯罪集团或者群众犯罪的罪犯。 第九十七条本法所称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的“仅在投诉时处理”,是指只有在被害人提出投诉的情况下,才可以处理案件。 但是,如果受害人由于胁迫或恐吓而无法提出投诉,则人民检察院或受害人的近亲可以提出投诉。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第九十九条本法所称“不小于”,“不大于”和“以内”均包括该给定数字。 第九十九条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一百条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应当在被征召入伍或者受雇前,向有关单位报告事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他可能不会掩饰它。 第一百条依法受过刑事制裁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适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歧视,不得隐瞒。
对未满5岁的犯罪者处以轻于五年徒刑的刑罚,免除前款所述的举报义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刑罚有期徒刑以下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本法总则适用于有刑罚规定的其他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一条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部分具体规定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与外国串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以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十年。 第一百零二条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中国境外的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共谋犯前款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遵循前款的规定认定。
第一百零三条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或破坏国家统一的计划,圈套人和其他重大犯罪分子,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刑事拘留,公开监视或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零三条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最初分子或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他人分裂国家或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开监视或剥夺政治权利; 领导者和重大犯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初步分子或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条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暴动的,领导者和其他重大犯罪行为,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组织犯罪,策划叛乱,武装暴动的,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开监视或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零四条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对初步分子或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胁迫,诱骗,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或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或者民兵实施武装叛乱或武装暴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策动,防御,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从重估。
第一百零五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领导者和其他重大犯罪分子,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开监视或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零五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散布谣言,诽谤,颠覆国家政权或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开监视或剥夺政治权利; 负责人和其他重大犯罪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在以下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多数分子或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章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与中国境外的机关,组织和个人串通的,分别依照本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按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杰出。
第一百零七条境内,境外机构,组织和个人为执行本章第二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犯罪行为提供财务支持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不超过一百万元的有期徒刑。 107年,刑事拘留,控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2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七条境内外机构,组织或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条对敌人有瑕疵并变卖叛徒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或者民兵叛逃,叛国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战斗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离职,逃离本国或者逃离本国时,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9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合并公务期间,擅长职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知道任何国家机密的国家工作人员逃离该国或在已经不在该国逃离时,应根据前款的规定处以较重的刑罚。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从重犯。
第一百零一条从事下列间谍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情节轻微的,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条有以下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加入间谍组织或接受该组织或其代理人指派的任务; 或者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2)将敌人引向任何轰炸或炮击目标。 (二)为外部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窃取,间谍,购买或者非法向中国境外的机关,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开监视或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在战时协助敌人提供武器装备或军事物资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情节轻微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二条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资敌军,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3条实施本章以上提到的危害国家安全的任何犯罪的,除第2条第103款和第105条,第107条和第109条所规定的犯罪外,如果该犯罪对本国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害国家和人民或者情况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提及的任何罪行的,可同时判处没收财产。 犯罪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纵火,破坏堤坝,引起爆炸,传播有毒,放射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或其他物质,或者使用其他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定期处罚。有期徒刑114年以上3年以下。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爆炸毒害性,反向,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纵火,破坏堤防,引起爆炸,传播有毒或放射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或其他物质,或者使用其他危险手段,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甚至重大公私损失财产,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一百一个十五条,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机动车辆,电车,轮船,飞机的危险,致使其倾倒或毁坏的危险程度,没有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超过116年。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断裂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铁路,桥梁,隧道,高速公路,机场,水路,灯塔或标志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以致使其倾覆或破坏的危险程度,但没有严重后果的,应处以下列规定:有期徒刑不少于三年,但不超过十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铁路,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从而使火车,汽车,电动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设施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运输工具,运输设施,电力设施,燃气设施或者易燃易爆设备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预测,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疏忽犯前款规定的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轻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一百二十条组成,领导恐怖组织的,处没收财产,并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积极参加恐怖组织者,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其他参与者将被处以不超过120年的有期徒刑,刑事拘留,公众监督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可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遭受金;其他参加的,,三年之前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拒绝金。
除前款所称犯罪外,还犯有杀人,爆炸,绑架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合并若干罪的处罚。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遵循数罪并罚的规定认定。
第一百二十条(a)任何人向从事恐怖主义活动的任何恐怖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或为恐怖活动提供资金培训,均应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公共监视或剥夺政治权利,也应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夺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承认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事恐怖组织人员的招募和运输,从事恐怖活动或进行恐怖活动的训练的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按照前款的规定认定。
实体犯前两款所称犯罪的,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导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替代。
第一百二十条(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刑事拘留,公共监视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2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有以下几种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区别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能金或没收财产:
(一)准备进行恐怖活动的武器,危险品或其他工具;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联系外国恐怖组织或人员进行恐怖活动;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人员联络的;
(四)策划或进行其他恐怖活动准备。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规定的行为,同时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并按照较重的规定定罪犯罪。
第一百二十条(c)关于通过书籍,视听材料或其他材料制作,散布和宣扬恐怖主义或极端主义,或煽动实施恐怖主义活动,以煽动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行为,应处以有期徒刑,不超过一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公共监视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2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可能有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能金或没收财产。
第120条(d)极端主义被用来煽动或胁迫公众破坏国家法律规定的婚姻,司法,教育和社会管理制度的实施时,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公共监视,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煽动,侵害民族破坏国家法律重新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并可能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涉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兼有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e)强迫他人在鼓吹恐怖主义或极端主义的公共场所穿上服装或徽章的人,应处以不超过120年的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公共监视,并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以暴力,侵害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折叠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可能金。
第一百二十条(f)知悉书籍,视听材料或其他物品产生,散布和宣扬恐怖主义或极端主义,但掌握情况的,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年,刑事拘留或公共监视,并处以罚款,或仅可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一歧视金。
第一百二十一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劫持飞机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劫机者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或飞机严重损害的,处以死刑。 第一百二十一条以暴力,侵害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劫持船舶,机动车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暴力,侵害或其他方法劫持血管,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三条对飞机上任何人施加暴力从而危害航空安全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三条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公共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严重后果的,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疏忽犯前款规定的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轻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放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有毒,放射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或其他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危害,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前款的规定替代。
单位犯前两款所称犯罪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段落。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导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替代。
第一百二十六条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法指定生产,销售枪支的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罚款,并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直接作为负有责任的其他人,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六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别金,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一)为非法销售目的,制造,销售超过限额或者与规定品种不同的枪支的;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指定或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为非法销售目的,制造没有编号,编号重复或者伪造的枪支; 或者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3)非法出售枪支,或在中国出售制造用于出口的枪支。 (三)失败销售可能会在身边销售为制造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偷盗或者强行没收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或者强行没收有毒,放射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或者其他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不超过127年;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反射,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抢劫任何枪支,弹药或爆炸物,或抢劫有毒或放射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或其他物质,从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从国家机关或武装部队成员手中抢劫或抢夺任何枪支,弹药或爆炸物的人,警察或民兵,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拥有,隐瞒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监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枪支以执行公务的人非法租赁或借用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按照前款的规定认定。
依法为枪支提供者非法租赁,借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认定。
单位犯第二,第三款所述犯罪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导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予以修改。
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枪支以履行公务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举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拘留。 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一百三十条情节严重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可控制的切割工具或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有毒或腐蚀性材料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以重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公开监视。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有害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三十一条飞机上机组人员违反规定操作,造成重大航空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造成空难或他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一条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工作,造成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或者死亡或者重大损失的公私财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逃离现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逸致他人死亡的,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所有权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a)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罚款,并处刑事拘留: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高速公路,有以下几个之一的,处拘役,并选定金:
(一)追逐比赛,比赛情况严重的; (一)追逐竞移,情节恶劣的;
(二)酒后驾车; (二)醉酒驾驶意图的;
(三)校车,客运的经营业务,载客量大大超过其有限的数量,或者严重超过了旅行速度的; (三)军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违反危险安全管理规定的运输危险品、危险及公共安全的。
对前款第3项和第4项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车辆的拥有人或管理人,应根据前款的规定判刑。 指出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前款的规定认定。
有前两款行为的人,同时犯其他罪的,一经定罪,从重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并依据较重的规定定罪犯。
第一百三十四条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规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其他重大后果的事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反规定强迫他人在危险条件下工作,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事故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由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事故,由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不超过三年的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在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a)违反安全规定进行大规模群众活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其他重大后果的事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死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参加大型集体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易燃,放射性,有毒,腐蚀性材料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这些材料过程中造成重大事故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滥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违反国家规定的建筑,设计,施工或者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事故的,对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处以有期徒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款;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在以下五个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地方,并造成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指明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对直接负责的人明知在学校建筑物,教育设施,教学设施中没有采取防范危险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应当处以定额罚款。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对直接负责的人违反消防条例的规定,经消防监督机关告知后,拒绝采取纠正措施的,负有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a)发生危害安全的事故后,有责任举报该事件的人没有举报或对事故进行虚假举报,从而造成了救援工作的延误,如果情况属实的话。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说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以所得为准)将产品中的杂质掺混或掺假,假冒伪劣产品为真品,次品为优质品,不合格品为标准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销售额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处以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销售收入金额; 销售收入在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倍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销售收入的两倍以上; 销售收入超过五十万元,不足两百万元的,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一半以上二倍以下罚款。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超过140万元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收入一半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或被判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交替,重复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百万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并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百分之一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伪劣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人民健康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处以14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造成人命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况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涉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兼有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伪劣药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归为伪劣药品或被视为伪劣药品的任何非药用物质。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质药品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半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销售收入的两倍以上;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从销售所得额的一半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或者处罚。没收公有财产。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质药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属于劣质药品的药品。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能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重大食源性疾病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人民健康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或有特别严重的后果的,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导致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造成金;对人体健康造成的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存在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可能金或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将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掺入生产,销售或者明知出售与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掺混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日以下有期徒刑; 对人民群众的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处以144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造成人命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况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可以消除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位于以下有期徒刑的地方,并有所区别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与金;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遵循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诽谤。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医疗器械或者医疗卫生材料,或者在明知危害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事实下出售此类物品的,处以下列情形: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销售收入不少于一半但不超过两倍的罚款; 如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处以一半以上两次以上的罚款,销售收入金额;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其所得额一半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出售或判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骨折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产品,以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者故意销售此类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定额罚款。有期徒刑不超过五年,并处以销售收入一半以上但两倍以下的罚款;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收入一半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在以下五个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动物药品,假化肥或销售农药,动物药品,化肥或种子的人,明知自己是假的或者不再有效,或者生产者或者销售者通过不合格农药,动物药品,化肥或种子达不到标准,造成相对较大的生产损失,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也可处以或仅处以不以下的罚款。销售收入的一半以上但不超过两倍; 对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收入一半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如果给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终身监禁,并处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被判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瘫痪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秘密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对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故意销售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或者处以罚款。不低于销售收入的一半但不超过销售收入的两倍。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百分比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的,分别不构成本条所述的犯罪,但从销售中取得的,处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定罪并处罚。本节第149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插入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销售金额在五百万以上的,遵循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惩处。
生产,销售本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八条所列产品的,分别构成本条第一款所述犯罪和本节第一百四十条所述犯罪的,依照下列规定定罪并处罚。较重的惩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替代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替代较重的规定定罪惩处。
第一百五十条实体犯本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述犯罪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罚。条款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直接导致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各该条的规定争议。
第二节走私罪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伪造货币的,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没收财产,并处无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兼有金或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早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涉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或其他贵金属,或者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稀有动物及其制成品的,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10年以下有期徒刑。超过十年并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或者情节轻微的,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款。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能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歧视金。
走私稀有植物或其制成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商品,物品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仅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一争议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罚款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的犯罪的,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导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各款的规定替代。
第一百五十二条以营利,散布为目的走私色情电影,录像带,磁带,图片,书籍,期刊或者其他色情材料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年,并应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情节轻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公开监视,并处以罚款。 第一百五十二条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造成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排除金或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兼有金。
情节严重的,为逃避海关监管,将固体废物,液体废物或气体废物从中国境外运入中国境内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日以下有期徒刑。 ,或仅将被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入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变量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造成金。
单位犯前两款所称犯罪的,处以罚款,并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前两款的规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导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指明。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所述货物或者物品以外的物品,依照下列规定,从犯罪的严重程度出发: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其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规定进行规定:
(1)走私货物或物品以逃避较大数额的应纳税额,或者在一年内因走私两次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处以不低于应纳税额的数额,但不超过应纳税额的数额的五倍的罚款。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额或者另一个内内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诉讼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走私货物或物品以逃避巨额应纳税款或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XNUMX年以下的数额以下的罚款。应纳税额,但不超过应纳税额逃税额的五倍。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走私货物或物品以逃避巨额应缴税款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况的,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以所逃税额不少于XNUMX万美元的罚款。应缴税额,但不超过应缴税额或没收财产的逃税额的五倍。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犯罪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导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多次走私货物,物品,未受到处罚的,根据其侵吞,逃避走私货物,物品的应纳税所得额累计缴纳。 对多次走私有关处理的,按照逐步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扣除。
第一百五十四条依照本条规定,有下列任何一种构成犯罪的走私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并处罚: 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按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代替:
(一)未经海关许可,未缴纳逾期应纳税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进口保税货物内销售利润,如外国客户提供的加工材料,组装所需的零件,或用于补偿贸易的原始或加工的材料,零件,成品或设备; 或者 (一)海关海关许可和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未缴纳逾期应纳税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特殊目的减税,免税进口的商品和物品,以营利为目的进行销售。 (二)海关海关许可和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走私罪,依照本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五条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遵循本节的有关规定替代:
(一)直接和非法从国家禁止进口的走私物品中,或者直接和非法向走私者购买数量较大,价值较大的其他走私商品或物品的;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
(二)在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内海,领海,边界河,边界湖内运输,买卖的,或者无法律证明且数量较大的运输,买卖以及进出口受国家限制的价值,商品或物品。 (二)内部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体积,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犯罪分子串通,向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或证明,或者提供运输,仓储和邮寄便利的,视为走私犯罪的同谋,并处以刑罚。 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从而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由此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证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提供武装护送走私的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的,按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估。
凡以暴力或威胁手段拒绝缉获走私货物的,应依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按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走私罪和阻止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罪予以惩处。以及关于对几种罪行的综合处罚的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逮捕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应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予以认定。
第三节破坏公司和企业管理秩序的犯罪 第三节危害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等级罪
第一百八十八条虚假注册资金数额巨大的,以虚假宣告注册资本的方式,以虚假证明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公司注册主管部门,以申请注册。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或仅)处以不超过百分之一但不超过百分之五的罚款。虚假申报注册资本。 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有前款所列犯罪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年或刑事拘留。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导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支付承诺的现金或者有形资产或者不转让财产,或者在出资后秘密地提取出资的,作出虚假出资。公司的成立,如果涉及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也应仅,处以虚假出资额或秘密提取的出资额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严重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有前款所列犯罪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年或刑事拘留。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导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在以下五个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地方。
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伪造招股说明书中的重大信息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涉及金额巨大,后果严重的,应当予以公允。 ,或在其他严重情况下,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也可或仅可处以不低于基金百分之一但不超过百分之五的罚款。提高。 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极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有前款所列犯罪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年或刑事拘留。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导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在以下五个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地方。
第一百六十一条有义务依法披露信息的公司或者企业向股东和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或者没有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其他重要信息的,应当依法执行。依法披露,严重损害其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情况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补救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百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在清算过程中隐瞒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或资产清单中记载虚假信息,或者在未清偿债务之前分配公司,企业资产,造成严重损害的,为了债权人或其他人的利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员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也应处以;或仅处以162万元以上2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陈述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二百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a)情节严重的,隐瞒或者故意毁坏会计凭证,账簿或者财务会计报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仅处以162万元以上2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法定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二百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犯罪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直接导致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指明。”
第162条(b)某公司或企业通过隐瞒其财产或承担不存在的债务或其他方式转移或处置其财产,以使其认为自己已经破产,从而对该企业造成严重损害。以其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上述人员另加或者仅加收20万元。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二百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要金钱或者财产,或者非法接受他人的金钱或者财产,以换取为他人谋取的利益,以及涉案金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涉案金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益的,处在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情况;民主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利用自己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接受各种回扣或者服务费,违反国家规定归自己所有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符合前款的规定。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按照前款的规定替代。
在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实体中从事公共服务的人,或由该公司,企业或实体指派给非国家所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实体的人从事公共服务业有前两款所述行为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并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的军队公务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军官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认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私利而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提供金钱或者财产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年或刑事拘留;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并发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消耗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承认金。
任何人以不正当的商业利益向外国工作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的官员提供财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允许。
单位犯前两款规定的犯罪的,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导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替代。
贿赂者如果在对他的刑事调查开始之前自愿承认贿赂,可以给予减轻刑罚或免予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少歧视或免除罚款。
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管理人员,利用其职务为自己或者他人经营与其所担任的公司或者企业相同的业务,并取得违法利益的,涉案金额巨大,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款或仅处以罚款;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且所拥有的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被金;严重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能金。
第一百六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或刑事拘留,并应或仅应处以罚款; 为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下罚款: 第一百六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以下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一歧视金;致使国家利益遵守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歧视金:
(1)将其实体的盈利业务的管理权移交给其亲戚或朋友; (一)将本单位的承受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从其亲戚朋友经营的实体购买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向该实体出售商品; 或者 (二)以自己明确的市场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以公开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价格;
(3)向其亲戚朋友管理的实体购买不符合标准的商品。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第一百六十七条直接负责国有公司,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人员,在签订或者履行合同时,由于严重疏忽责任而被骗,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 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七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延长,签订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重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国家利益歧视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或者企业的雇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使该公司或者企业破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判处有期徒刑。不超过三年的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 特别是为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重复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严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国家利益歧视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机构从业人员犯前款规定的犯罪,造成重大损害国家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遵循前款的规定认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雇员,为了个人私利从事渎职行为,并犯有前两款所述的犯罪行为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遵循第一款的规定从重罚。”
第一百六十九条直接负责上级的国有公司,企业或者主管部门的人,为了私利起见,以低价将国有资产转换为股份或者以低价出售的行为发生了不正当行为。从而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产生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重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国家利益管制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69条(a)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并利用其职务,操纵公司犯下以下行为之一,从而造成重大损失:为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款,或者处以罚款; 如果对公司的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应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以下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涉嫌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项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相关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并金:
(一)免费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款提供或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无法偿还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无法偿还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或者无正当理由向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四)为明确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或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或者承担债务的; 或者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以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列出公司利益的。
控股股东或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指示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上市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按照前款的规定认定。
构成前款所称犯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单位的,对其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人和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恶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据金,并直接导致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变更。
第四节破坏财务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刑法第170条修改为:“假冒货币,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有期徒刑。处10年以上或无期徒刑,并处罚款或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区分金;有以下三种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可能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组织负责人; (一)一起聚会的目的地分子;
(二)假币数额巨大的; (二)伪造货币短期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 (三)有其他特别重大的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买卖假币或者故意运输假币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71万元以上的罚款。不超过二十万元; 数额巨大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严重冲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百万以上二十百万以下罚金;重大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百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严重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期有刑徒刑,并处五百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任何其他银行机构的雇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利用其职务将这种货币兑换为真正的货币,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判处没收财产; 情节轻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百万以上二十百万以下罚金;严重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二百万以上二十百万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百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买卖伪造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并从重处罚。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按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估。
第一百七十二条故意持有或者使用伪造货币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不超过十万元;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严重冲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百万以上十百万以下罚金;重大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百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多数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期有刑徒,并处五百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通货币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十万元;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的货币,之上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百万以上十百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百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代理机构,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刑事拘留,并处以或者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七十四条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在以下三个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百万以上二十百万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百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代理,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撤销。
单位犯前两款所称犯罪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段落。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导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替代。
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让贷款牟利为目的,欺诈性地从银行业取得信贷资金,高利贷资金转让给他人的,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判处有期徒刑。不超过三年或刑事拘留,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数额巨大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利益的,处三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民主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有前款所列犯罪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年或刑事拘留。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导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一百七十五条(a)以欺骗手段从银行或其他银行机构获得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等,从而给银行或其他银行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损失的人在其他严重情况下,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附加罚款或仅处以罚款; 造成银行,其他银行业特别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情况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罚款。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涉金;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涉金。
单位犯前款规定的犯罪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直接导致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指明。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向公众收取存款,或者以变相的方式破坏财务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应当或者仅应当构成犯罪。处以176万元以上2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00,000万元。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等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二百万以上二十百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百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有前款所述犯罪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直接导致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指明。
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77万元以上; 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二百万以上二十百万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百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百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银行的结算凭证,如带收据的委托凭证,汇款凭证和存款凭证;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据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或者改变信用证或其所附的票据,单据; 或者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4)伪造信用卡。 (四)晴天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犯罪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直接导致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指明。
第177条(a)犯下列妨碍信用卡管理的行为之一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或仅处以以下罚款: 10,000元至100,000元; 涉案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元以上: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以下几种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一百万以上十百万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百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故意持有或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或故意持有或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搬运的;
(二)非法持有较大数量的他人信用卡; (二)非法持有人信用卡,数量搬运的;
(三)使用虚假身份证明取得信用卡的; 和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人的领信用卡的;
(4)买卖,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使用虚假身份证明获得的信用卡,或向他人提供。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购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和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窃取,收买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按照前款规定篡改。
银行或任何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实施第(2)款所述的行为,将受到较重的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偏移。
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家发行的国库券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数额巨大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货币兑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二百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百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通常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百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人民币,但不超过十万元;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短期债券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一百万以上十百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百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犯有前两款所述犯罪行为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员,依照前两个规定处罚。段落。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导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指明。
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以有期徒刑。不超过五年或刑事拘留,并应或仅应处以非法募集资金不少于百分之一但不超过百分之五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重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犯罪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导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在以下五个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地方。
第一百八十条掌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或者非法取得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或者在发布涉及发行证券,证券,期货交易的信息或者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之前,证券或期货的交易价格,买卖该证券,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或暗示地劝告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应视情况而定。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和/或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强制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该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武装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在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地方,并并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犯罪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导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在以下五个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地方。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任何其他金融机构的任何从业人员或有关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任何工作人员利用利用其内部构成以外的地位获得的任何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或期货交易活动,或明示或暗示地建议他人违反相关规定从事有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 证券交易所,外汇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军队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军队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替代。
第一百八十一条伪造,传播对证券或者期货交易造成不利影响,破坏证券或者期货交易市场的虚假信息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拘役。并处以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和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一百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或期货代理机构的任何雇员或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证券和期货监管机构的任何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更改或破坏交易记录的,为了使投资者参与买卖证券或期货合约,从而造成严重后果,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也可处以或仅处以10,000以上的罚款。人民币,但不超过十万元;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交易所,外汇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百万以上十百万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百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所称犯罪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其他人员,处期徒刑,不超过一期。超过五年或被刑事拘留。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导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在以下五个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地方。
操纵股票,期货市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或者仅仅是:被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XNUMX年以上XNUMX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下罚款: 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项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违反金:
(1)通过集合资金或股份或头寸的优势或利用信息方面的优势,通过单独工作或与他人密谋共同或连续完成交易来操纵股票或期货交易的价格或数量;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之间进行股票或期货交易,影响股票或期货的交易价格或数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股票交易,或者以自己作为交易对象的期货合约进行交易,从而影响股票或期货交易的价格或数量; 或者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式操纵股票或期货市场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犯罪之一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直接导致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指明。
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任何雇员利用自己的职务故意捏造被保险事故的发生,并虚假地解决了虚拟索赔,从而将保险金额从公司中骗取并归自己所有,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杰出。
国有保险公司的雇员或者国有保险公司指派给非国家所有的从事公共服务的保险公司的人有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根据本法第382条和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并处以罚款。 常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常规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常规保险公司军队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罪。
第184条从事金融活动的银行或任何其他银行机构的雇员向他人索要金钱或财产,或非法接受他人的金钱或财产以换取该人获得的利益,或违反国家规定,接受各种形式的回扣或服务费,并将其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并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遵循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孽。
国有银行机构的雇员或者国有银行机构分配给非国家所有的从事公共服务的银行的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定罪并处以罚款。根据本法第385条和第386条的规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军队公务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罪。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代理机构,保险公司或任何其他金融机构的任何工作人员,应利用其职务挪用其所属实体或客户的资金。根据本法第272条的规定被定罪并处以刑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惩处。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代理机构,保险公司或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任何工作人员或国有商业银行指派的人员,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代理机构,保险公司或其他任何金融机构向前款提到的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共服务活动,构成前款规定的犯罪的,定罪并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员会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常规机构军队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替代。
第一百八十五条(a)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银行机构违反信托义务,未经许可使用其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或信托财产的, ,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五倍以下罚款。少于185万元但不超过30,000万元;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罚金,并直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三百万以上三十百万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百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共基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违反国家规定使用上述资金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共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的使用资金的,可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遵循前款的规定违反。
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从业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造成巨额或者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了国家规定的补充贷款,重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处在以下五个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情况,并处一百万以上十百万以下罚金;极端特别巨大或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百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雇员违反国家规定为其联系提供贷款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了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行贷款的,遵循前款的规定从重估。
单位犯前两款所称犯罪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段落。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导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指明。
连接范围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确定。 关系人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事业单位的雇员吸收客户的资金而没有将其记入账簿的,所涉及的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以不超过一百万元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87万元以上2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巨额赔偿或者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大量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处在以下五个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百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地方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百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犯罪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直接导致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指明。
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事业单位的雇员,情节严重的,违反规定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担保书,流通票据,存款证明或者财务状况证明的,处以下列情节:不超过五年的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了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在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地方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犯罪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直接导致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指明。
第一百八十九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雇员在处理票据时,接受,支付或者担保与《票据法》规定相抵触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票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九条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律规定的票据票据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在以下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犯罪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直接导致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指明。
第一百九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在中国境外存放外汇或者将中国境内外汇非法转让给其他国家的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九十条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将内部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罚金,并因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楚地知道所得是从与毒品有关的犯罪,犯罪团伙性质的组织,恐怖分子或走私犯,贪污贿赂,破坏银行管理秩序或货币犯罪中获得收益的人为掩盖或掩盖收益或收益的来源或性质而进行的欺诈行为或从收益中取得的收益,为掩盖或掩盖收益或收益的来源或性质而采取以下其中一项行动,应没收从犯罪所得的收益和从犯罪所得的收益应当处以不超过五年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或仅处以洗钱金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或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洗钱数量: 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高于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在以下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洗钱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百分之百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2)帮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或有价证券;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帐或其他形式的结算帮助转帐资金; (三)通过转帐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向国外汇款; 或者 (四)帮助将资金汇往外面的;
(五)以其他方式隐瞒或者隐瞒犯罪所得和收益。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规定的犯罪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处期徒刑不超过一百万元。五年或刑事拘留;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直接导致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手段非法集资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五倍以下的罚款。少于192万元但不超过20,000万元;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00,000万元; 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或处以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冲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百万以上二十百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百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多数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百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行为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六万元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并处以193万元以上2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00,000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人民币或被判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争议解决的,处在以下五个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情况,并处二百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严重以下或金币中的最高限额;或者巨大的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百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百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发现虚假理由从国外获取资金,项目等;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二)使用经济的经济合同的;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三)使用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书作为担保的,或者重复使用同一抵押物作为担保的,超过其价值的; 或者 (四)使用虚假的所有权证明作担保或超过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式骗取贷款。 (五)以其他方法欺诈骗贷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以金融票据诈骗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94万元,但不超过20,000万元; 涉案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00,000万元; 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人民币或被判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严重不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百万以上二十百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百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多数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百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故意使用伪造或变造的汇票,本票或支票;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故意使用无效的汇票,本票或支票;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非法使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或支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为骗取金钱,财物而签名,签发橡皮章或支票,但其印章与预留标本不符的; 或者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具有补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5)无担保地以抽屉的形式签署或发行不带资金的汇票或本票,以虚假地指明发行时的详细信息,以骗取金钱或财产。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收据,收据,汇款,存款收据等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结算凭证的,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按照前款的规定替代。
第一百九十五条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信用证欺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元; 涉案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95万元; 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人民币或被判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以下几种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百万以上二十百万以下罚金;很大或者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百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多数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百万以上超过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或更改的信用证或其所附票据或单据;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无效的信用证;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凭证的;
(三)以欺诈手段取得信用证的; 或者 (三)取骗信用证的;
(4)以任何其他方式。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欺诈骗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以下列方式之一以信用卡诈骗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以196万元以上2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重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处以五十元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以下几种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严重不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百万以上二十百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百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多数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百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使用通过虚假身份证明获得的信用卡; (一)用证明自己的信用卡,或者用伪装的伪装的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无效的信用卡;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非法使用他人的信用卡; 和 (三)用过自己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 (四)有害透支的。
前款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持有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透支超过规定的限额或期限,并在发卡银行要求催款后拒绝偿还透支的款项。他这样做。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制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用,使用信用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犯。
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证券进行诈骗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以197万元以上2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00,000万元;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或处以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发生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百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严重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百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大部分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百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下列方式之一犯保险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涉案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98万元; 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以10,000万元以上10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人民币或被判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严重不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一百万以上十百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百万以上二十百万以下罚金;普遍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百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申请人故意伪造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一)投保人随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申请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通过虚假说明被保险事故的起因或高估损失程度来骗取保险金;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申请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通过发明未发生的被保险事故的故事来欺骗保险金;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申请人或者被保险人故意造成发生导致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诈骗保险金的; 或者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申请人或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致残或患病,骗取保险金。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犯前款第(四),(五)项所列行为又构成另一种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合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指明。
单位犯第一款犯罪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 涉案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导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通常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保险事故的任何专家证人,证人或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从而为他人实施欺诈提供了条件,应视作保险欺诈的帮凶,并应受惩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根据199年修正案(IX),删除了第2015条。 已根据第一十九条(九)于2015年被删除
第200条实体犯本条第192、194或195条规定的犯罪时,应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以下的徒刑。年或刑事拘留,并可能另外判处罚款;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别金,并直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以并遭到金;重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造成金;大部分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涉金。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的犯罪 第六节危害危机征管罪
第一百零二条纳税人以作弊,隐瞒,虚假申报不申报或者未申报纳税,偷逃税款数额较大,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三年以上或刑事拘留,并处以罚款; 数额巨大,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付税收款的争议和占位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在以下三级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情况下,并明显金;严重巨大和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能金。
扣缴义务人因作弊,隐瞒未能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代扣,代收税款的,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纳入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导致违反的,按照前款的规定替代。
前两款行为中的任何一项发生多次而没有受到处罚的,其数额应累计计算。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公认处理的,并进行逐项递增计算。
作出第一款所述行为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税款通知书后补缴应纳税款并缴纳滞纳金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刑事责任,但因逃税而在五年内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税务机关两次或更多次行政处罚的除外。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歧视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犯罪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一百零二条拒绝以暴力,威胁手段纳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其拒绝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支付; 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其拒绝支付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不缴纳应收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瞒财产的方式,使税务机关不能追缴欠款的,数额超过一万元但不足十万元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或仅处以拖欠税款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欠款。 第二百零三条征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瞒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一度数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案件在十百万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四条以虚假出口申报或者其他欺骗手段从国家取得出口退税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处以拘留,并处以欺诈金额不少于一倍但不超过五倍的罚款; 涉案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次以上一次以下罚款。欺诈金额的五倍; 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次以上五次以下罚款。倍数欺诈或判处没收财产的金额。 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造成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大幅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严重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并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采用前款规定的欺骗手段取得退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欺诈部分超出本人规定的范围。有偿劳动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用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遵循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孽;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按照前款的规定违反。
第二百零五条虚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骗取出口退税或者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五日以下有期徒刑。处以205万元以上2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嫌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十万元以上; 涉案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况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以五十万元或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五条伪造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百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百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所称犯罪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 涉案金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案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况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导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错误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欺诈发票以骗取出口退税或抵销税款的行为,是指任何人为他人,本人或为他人伪造上述发票而进行的任何行为。自己,或推荐另一个人这样做。 虚开用于专用票证或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证,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a)虚假开具本法第二百零五条所述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情节严重的,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并处以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并占用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涉金。
单位犯前款规定的犯罪的,对其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直接导致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指明。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会监督,并处206万元以上2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涉及人数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00,000万元; 涉案人数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被判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出售伪造的额外专用票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并处二百万以上二十百万以下罚金;数量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百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百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所述犯罪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公共监视; 涉及人数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案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导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量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会监督,并处207万元以上2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人数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人数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补充专用票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二百万以上二十百万以下罚金;数量较多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百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百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或者仅处以罚款。少于208万元但不超过20,000万元。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补充专用票证或购买伪造的补充专用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二百万以上二十百万以下罚金。
除违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虚假开具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或者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并处罚。此法分别。 非法购买专用专用票证或购买伪造的替代专用票证另外虚开或出售的,分别按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罪。
第二百零九条伪造,伪造其他发票,可以骗取出口退税款,抵销税款,卖出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人数众多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案人数特别多的,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九条伪造,擅自制造或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作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百万以上二十百万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百万以上五十百万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伪造前款规定以外的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公共监督,并处以或者处以罚款。不低于10,000元但不超过50,000元; 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出售伪造,擅自制造或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票据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一百万以上五百万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百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其他可用于欺诈出口退税或抵扣税款的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可以用作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认定。
非法出售第三款所列发票以外的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按照第二款的规定规定。
第210条窃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可用于欺诈出口退税或抵销税款的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并处以罚款。 第二百一十条盗窃窃取专用票证或可以用作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证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替代。
欺骗性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或抵扣税款的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并处以罚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赔偿专用票据或者可以使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替代。
第210条(a)故意持有伪造发票的,应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并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 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票而持有,数量争议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涉金。
单位犯前款规定的犯罪的,对其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直接导致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指明。
第211条实体犯本节第201、203、204、207、208或209条所述的犯罪,应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分别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直接导致有关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各该条的规定认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实施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条或第二百零五条所述的罪行,并处没收财产或罚款,判处没收财产,由税务机关追缴逃税和骗取出口退税后,处以罚款。 第二百一十二条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213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年或刑事拘留,并应或仅应处以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的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项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涉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故意销售带有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或者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冲突突破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一违反金;销售金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涉金。
第215条伪造或未经他人许可对他人注册商标进行陈述或者出售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监视。 ,或仅将被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长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以单一名义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涉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伪造他人专利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或者处以罚款。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身金。
第217条为牟利目的,有下列侵害著作权侵权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三年以上或刑事拘留,并应或仅应处以罚款;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下罚款: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以下侵犯版权权的事实之一,违法所得的争议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单项金;违法所得极端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歧视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和传播书面作品,音乐作品,电影,电视节目或者其他视觉作品,计算机软件或者其他作品; (一)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出版专有权的书籍; (二)出版平民版权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制作人许可,复制,散发他人制作的音像制品的; 或者 (三)录音录音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音的;
(4)生产或销售带有另一名画家伪造签名的美术作品。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218条为牟利目的,故意销售本法第二十七条所述侵犯所有者著作权的复制品的,如果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以有期徒刑。不超过三年的监禁或刑事拘留,也应或仅应处以罚款。 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品,违法所得重大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一歧视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或者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下罚款: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以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变量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认定金:
(一)以偷窃,诱骗,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债权人的商业秘密的; (一)以盗窃,利诱,吸收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通过前款所述手段从债权人获得的商业秘密; 或者 (二)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在债权人要求保留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的要求上达成或反对的协议。 (三)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他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前款所列行为的,取得,使用或者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人。 明知或应知前款纳入行为,获取,使用或重复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点。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公众不知道的,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际意义的,为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商业信息。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参与,有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长期的权利人行动保障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债权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者,是指被许可使用商业秘密的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220条实体在本节第213条至第219条中犯了本条中提到的任何罪行时,应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人和其他直接负责该罪行的人应处以罚款。分别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直接导致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合格。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221条编造故事并传播故事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用或商品声誉的,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况的,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也应或仅应处以罚款。 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单一名义金。
第二百二十二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广告虚假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主,广告代理或者广告发布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年或刑事拘留,也应或仅应处以罚款。 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了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一歧视金。
第223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危害投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拘留,也应或仅应处以罚款。 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一名义金。
投标人和邀请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按照前款的规定认定。
第224条在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为非法占有目的而欺诈另一方的金钱或财产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如果涉及的数额较大,应处以定额罚款:处以不超过三年的监禁或刑事拘留,并应或仅应处以罚款; 涉案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如果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以下几种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延长,延长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纵向财物,发生冲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明显金;严重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被金;重大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可能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拟实体的名义或以另一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长期合同的;
(二)提供伪造,变更或者无效的流通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为保证;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所有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在无力履行合同的同时,诱使另一方继续履行和履行合同,合同涉及金额不多或履行了一部分合同; (三)没有实际预算能力,以先进行额小额合同或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继续继续进行和合并合同的;
(四)收到对方的货款,货款,预付现金或担保财产后隐瞒的; 或者 (四)收受对方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其他行为。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佩戴财物的。
第224(a)条:组织或领导金字塔销售活动以欺骗财产参与者并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的人,其中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任何其他商业活动的名义要求参与者为了通过支付费用,购买商品或服务或任何其他方式获得参加资格,参加者按照一定顺序被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对参加者的报酬或回扣的计算直接或间接地取决于人数。招募,诱使参与者继续或被迫继续招募他人参加,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受到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在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情况下,并可能有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承认金。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破坏市场秩序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拘役。还应或仅应处以非法所得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非法所得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或者处以没收财产。 :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以下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垄断经营或销售的货物或者其他限制贸易的货物; (一)许可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或者其他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文件;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军队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226条因暴力或威胁实施下列任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或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以下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项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涉金:
(一)强迫他人买卖商品的; (一)商品强买强卖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其他人参加或者退出招标,试演; (三)强迫平民参与或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购买公司,企业的股票,债券或者其他资产; 或者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其他资产的;
(5)强迫任何其他人参加或退出某项商业活动。 (五)强迫平民参与或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倒卖伪造的火车,轮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流通票,数额较大的,处以有期徒刑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给予监督。或仅将被处以票面价值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涉案金额巨大的,处以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除外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民主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以头皮火车,轮船购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公开监视,并处以一次或者一次以上一次以下处以,但处一次以下处分。不得超过门票价值的五倍。 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二十八条违反《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情节严重的,非法转让或者剥夺土地使用权经营权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应被处以罚款,或仅处以从该处获得的金钱不少于百分之五但不多于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五倍以上二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二百二十九条中介组织的成员有责任进行资本评估,验证或者确认,进行会计或者审计或者提供法律服务等,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情节严重的,应当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应当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罚款。 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能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在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情况下,并涉嫌金。
前款规定的会员犯前款规定的犯罪,向他人索要金钱或者财产,或者非法接收他人的金钱或者财产的,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兼有金。
第一款提到的任何成员严重忽视其职责,出示与事实高度不一致的证词,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应予以刑事处分。 ,或仅将被罚款。 第一个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严重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一罚款金。
第230条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和市场或者使用或者接受经商检机构检验但未申报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出口商品的,需接受商检机构的检查,但未通过申报声明证明其符合标准的,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或者只能被罚款。 第二百三十条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一指明金。
第231条实体在本节第221条至第230条中犯了本条所述的犯罪时,应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员应根据下列情节处罚。条款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直接导致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合格。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和民主权的犯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232条故意杀人罪,处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3条因疏忽致死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监视。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
犯前款所列罪行,造成他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以特别残酷的手段造成人员严重伤害,减轻人员完全残疾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除非本法另有明确规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
第234条(a)组织他人出售人体器官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存在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能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而摘取他人器官,摘取未满18岁的任何器官,强迫或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234条和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并处以刑罚。法律。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恶。
违反国家规定违反死者遗嘱,在其死亡前移走其器官或违反其近亲属的意愿移走该死者的器官的,只要死者未得其同意,即被定罪。并根据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图摘取其尸体器官,或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图摘取其尸体器官的,按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代替。
第235条疏忽伤害他人并造成严重伤害的,除本法另有特别规定外,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侵害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与14岁以下女孩发生性行为的任何人均应被视为强奸,并应受到较重的惩罚。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谬。
在下列任何情况下,强奸妇女或与14岁以下女孩发生性行为的,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以下一对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一)情况公然的;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许多14岁以下的妇女或女童;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对妇女进行强奸;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恋爱的;
(四)相继与一个或多个人强奸妇女的; 或者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对受害人造成重伤或者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任何强迫手段in视他人或侮辱妇女的,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侵害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人权或其他侮辱妇女的,处在以下五个有期徒刑或拘役。
聚集许多人在公共场合或有其他严重情况下实施前款所述犯罪的,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de亵儿童的行为,应在前两款规定的刑罚范围内给予较重的处罚。 猥亵儿童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违反。
第238条非法拘留他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开监视或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他殴打或屈辱,将受到较重的惩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款犯罪,造成受害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受害者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他因暴力给受害人造成伤害,致残或死亡,应根据本法第10条或第10条的规定,对其定罪和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惩处。
非法拘留或拘禁他人以偿还债务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定违反。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和职权实施前三款所列犯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按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缺陷。
第二百二十九条绑架勒索或者绑架人质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可能金或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涉金。
如果犯前款所述罪行的人杀害或故意伤害被绑架者,对被绑架者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或死亡,应处以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偷盗勒索婴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定违反。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属于下列类别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罚金或者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歧视金;有以下三种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可能金或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担任绑架和拐卖妇女儿童的帮派头目;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绑架和贩运三个或更多妇女和/或儿童;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强奸被拐卖的妇女; (三)奸淫被掏卖的女人的;
(四)诱拐,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该妇女卖给强迫其卖淫的其他人;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体内其卖淫的;
(5)以暴力,胁迫或麻醉手段绑架妇女或儿童,目的是为了出售受害者;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侵害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为买卖受害人而偷婴儿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的;
(七)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造成严重伤害或者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或者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在中国境外买卖妇女或者儿童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绑架和贩运妇女或儿童是指以下任何行为:绑架,绑架,购买,贩运,获取,送交或转移妇女或儿童,目的是为了出售受害者。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241条购买被绑架的妇女和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公开监视。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
谁买了一个被绑架的妇女并强迫她与他发生性行为的,应根据本法第236条的规定定罪并处以刑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伴随发生性关系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犯。
购买被绑架的妇女或儿童,非法剥夺受害人的人身自由或限制受害人的人身自由,或犯有伤害和侮辱受害人之类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定罪并处以刑罚。该法律。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有伤害,歧视侵犯等犯罪行为的,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犯罪。
购买被绑架的妇女或儿童,并有本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对多种犯罪的综合处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指明。
买卖被绑架的妇女,子女,其后变卖受害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犯。
购买被绑架的妇女或儿童,但不身体虐待该妇女或儿童,不妨碍其救助的,可以处在规定范围内的较轻刑罚; 如果买主没有按照要求阻止妇女返回其原居住地,可在规定的范围内处以较轻的刑罚,或减轻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滥用行为,不阻止进行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对准;按照被买妇女的意图,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替代杰出。
第242条凡因暴力或威胁而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买卖妇女或儿童的,应根据本法第277条的规定,定罪并处以刑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制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孽。
罪魁祸首是为防止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解救被贩卖的妇女或儿童而集结人群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其他诉诸暴力或威胁的参加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聚众争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在以下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按照前款的规定费用。
第二百四十三条情节严重的,故意捏造故事,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监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从而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有前款所述罪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罚。
前两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无意的虚假指控,错误的投诉或毫无根据的指控。 不是有意筑坝,可能错告,或者检测实的,不适合前举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强迫他人工作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第二百四十四条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人力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与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杰出金。
故意招募或运输劳动力以使他人从事前款所述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强迫他人工作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此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遵循前款的规定替代。
单位犯前两款规定的犯罪的,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导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替代。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对他人进行搜身或者其住所的搜查,或者非法侵入他人的住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犯罪的,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违反。
第246条情节严重的,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侮辱他人或者以虚构故事诽谤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开监视或者剥夺其财产。政治权利。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亵渎人权或其他伪造事实诽谤人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提到的犯罪,只有在受到投诉后才可处理,除非对公共秩序或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除外。 前款罪,告诉的处理,但严重的社会危害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当第一款所述行为已通过信息网络实施,并且受害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确实难以提供证据时,人民法院可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实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人员以酷刑勒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认,或者以暴力殴打证人的证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对受害人造成伤害,致残或死亡,应根据本法第247条或第234条的规定,对其定罪并处以较重的刑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命名。
第248条监狱,拘留所或看守所等监狱机构的警察或其他官员殴打囚犯或虐待他人,对其处以体罚,情节严重的,处以有期徒刑不超过三年或被刑事拘留;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给受害人造成伤害,致残或死亡,应根据本法第10条或第234条的规定,对其定罪并处以较重的刑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监狱,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体罚滥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致人伤残,死亡的,遵循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罚。
任何警察或其他官员煽动对被拘留者的殴打或虐待,以使其受到体罚,殴打或虐待他人,应根据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体罚滥用其他被监管人的,遵循前款的规定认定。
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或歧视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开监视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有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50条出版物载有旨在歧视或侮辱种族的文章的,如果情况公然,后果严重,对犯罪直接负责的人将处以不超过XNUMX年的有期徒刑。年,刑事拘留或公共监视。 第二百五十条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歧视性歧视的内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第251条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或者侵犯民族的风俗习惯的,处以不超过一万元的有期徒刑。超过两年或被刑事拘留。 第二百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违反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一百二十二条情节严重的,隐瞒,毁灭或者非法开启他人信件的行为,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的,处以有期徒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253条邮政工作人员未经许可擅自打开,隐藏或者破坏邮件,电报的,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犯前款所列犯罪行为窃取金钱和财产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并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犯。
第253条(a)当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向他人提供公民的个人信息,且情节严重时,可判处不超过3年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下情况:罚款,也可以单独判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项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涉金。
当人们在执行职务或提供服务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的个人信息时,应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加重刑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补充规定中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命名。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违反。
单位犯前三款所称犯罪的,判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应对犯罪负责的人员,应分别按各自的条款判刑。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导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各该款的规定予以修改。
第254条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利用公职作私人目的,对报仇者,请愿人,批评家或向他举报的人进行报复或陷害,应处以不超过XNUMX年的有期徒刑。两年或刑事拘留; 情节严重的,处以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认为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五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或者人民组织的主要领导人员对报税员,统计员进行报复的,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的行为。公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二百五十五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议程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二百六十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中,扰乱选举或者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暴力选举权的,情节严重的,以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或虚假选票举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五十六条在选举最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损害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257条利用暴力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的,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武装平民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犯前款所列罪行,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处以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处被害人死亡,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第一款所述的犯罪,只有在提出申诉后才能处理。 第一种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重婚或者故意结婚的,有配偶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259条故意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依法利用职务,权力或从属关系与现役军人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以有期徒刑。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干预手段淫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侵害。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的,情节公允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监视。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
犯前款犯罪行为,造成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处以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第一款所述的犯罪只应在投诉时处理,除非受害人因胁迫或恐吓而无法投诉或未能投诉。 第一种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遭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260条(a)负责监护未成年人,老人,病人或残疾人的人虐待他们,情节严重的,应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XNUMX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务的人滥用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所称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直接导致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指明。
有第一款所述行为,同时又有其他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并遵循较重的规定定罪犯罪。
第261条拒绝履行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患病者或任何其他无法独立生活的人的抚养义务,情节很严重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公共监视。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在以下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地方。
第262条绑架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使儿童与家人或监护人隔离的,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 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262条(a)凡以暴力或胁迫手段组织14岁以下的残疾人或未成年人乞讨,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应另外处以:被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暴力,侵害手段组织残疾人或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破坏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承认金。
第262(b)条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欺诈,抢夺,勒索或其他违反公共安全管理的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第二百六十二条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造成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承认金。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抢劫公共或私人财产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属于下列类别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款: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侵害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区别金;有以下几种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涉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闯入他人住宅抢劫; (一)入户买卖的;
(二)抢劫公共交通工具; (二)在公共利益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银行机构; (三)招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反复抢劫或者抢劫巨款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战斗巨大的;
(五)抢劫过程中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人或警察抢劫;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购的;
(七)持枪抢劫; 或者 (七)持枪抢的;
(八)抢劫军事物资或抢险,救灾或社会救灾物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264条偷窃较大数量的公共或私人财产,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或携带致命武器偷窃或掏腰包的,应处以不超过3年的监禁,刑事拘留或控制和/或罚款;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攻击的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在一个单一的金;严重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存在金;严重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可能金或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以营利为目的,秘密将自己的通讯线路与他人的通讯线路相连接,复制他人的通讯代码,号码或者使用电信设备的,明知与他人秘密或者重复连接的,应当以该人为受益人。根据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定罪和处罚。 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遵循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犯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款,私款或者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监视,也可以处以或者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除有其他规定外,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特别规定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欺诈骗公私财物,利益冲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并处或者单一争议金;严重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违反金;多数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兼有金或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强行没收公私财产或者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重复作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监视,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否则该句子可以单独处以罚款;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短暂的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并处或者单一冲突金;大规模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可能金或者没收财产。
运用致命武器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的,遵循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犯。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集群众强行没收公私财产或者财产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对领导和积极参加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公共监视,并应处以罚款;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第二百六个十八条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涉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或者强占财产罪,在现场使用暴力或者隐瞒赃物,拒捕或者销毁刑事证据的行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定罪处罚: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欺诈骗,抢夺罪,为窝藏犯罪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罪。
第270条非法占有他人保管的金钱或财产,数额较大的,拒绝归还的,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以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患有较长时间,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严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涉金。
非法占有,遗忘,掩埋,遗失的物件,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严重骨折,拒不交出的,按照前款的规定替代。
本条提及的犯罪应仅在投诉时处理。 本条罪,告诉的处理才。
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自己单位的金钱或者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以有期徒刑。不超过五年或被刑事拘留; 数额巨大的,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引起争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如果雇员在国有公司,企业或任何其他国有实体中从事公共服务,或者由国有公司,企业或任何其他国有实体分配给公司的人员,企业或非国家所有的从事公共服务的其他实体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并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的军队公务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军官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惩处。
第272条公司,企业或任何其他实体的雇员利用其职务将自己实体的资金挪作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如果金额较大且资金不属于个人)在三个月届满之时归还,或者如果在三个月届满前归还资金但所涉金额较大且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则处以有期徒刑不超过三年或被刑事拘留; 涉案金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但未归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造成较大利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战斗力,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严重巨大的,或者可能会有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雇员在国有公司,企业或任何其他国有实体中从事公共服务,或者由国有公司,企业或任何其他国有实体指派给公司的任何人,企业或非国家所有的从事公共服务的其他实体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并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的军队公务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军官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十四条的规定定罪惩处。
第273条挪用用于救灾,紧急救援,防洪和防洪的资金或物资,对残疾军人和革命烈士和军人家庭的支持,对穷人的援助,移民和社会救济(视情况而定) (三)造成重大损害的,是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直接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丰富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4条多次敲诈相当数量的公共或私人财产或勒索公共或私人财产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和/或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案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形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第二百七十四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重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打击金。
第一百二十五条蓄意破坏或者损害公共,私人资金或者财产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罚款。 ; 涉案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五条肆意破坏坏公私财物,轻微冲突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严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6条为了放纵或报复或出于其他个人动机目的,破坏或损坏机器或设备,残酷伤害或屠宰牲畜或以其他方式破坏和破坏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应判处以下固定刑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公开监视;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气愤报复或其他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6条(a)谁通过转移财产或逃逸躲藏来逃避支付相对较大的劳动报酬,或者尽管有能力却拒绝支付相对较大的劳动报酬,并且即使在有关政府的命令下仍拒绝支付支付部门,应处以不超过三年的监禁或刑事拘留和/或罚款; 有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涉嫌侵入,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值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并金。
单位犯前款规定的犯罪的,对其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直接导致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指明。
实施前两款所述行为没有严重后果,但在提起公诉之前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给予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取消或免除扣除。
第六章妨害治安管理罪 第六章危害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277条凡以暴力或威胁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开监视或罚款。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制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凡以暴力或威胁手段妨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理职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以暴力,威胁方法制约国民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数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代替。
在自然灾害或紧急情况下,以暴力或威胁妨碍红十字会的工人依法履行职能和职责的,应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编制职责的,遵循第一款的规定替代。
故意阻挠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共安全机关人员依法维护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尽管不诉诸暴力或威胁,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确实违反了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第一款的规定错误。
对合法履行职责的警察使用暴力,应在第一款规定的范围内加重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按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犯。
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人民反抗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监视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性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骗人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开监视或剥夺政治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到处骗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遵循前款的规定从重违反。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窃取,强行没收或者破坏国家机关的正式文件,证书或者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监视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80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造成金;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认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刑事拘留,公共监视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可能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险卡,驾驶证和其他证明公民身份的文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共监视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作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扣除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涉金。
第280条(a)使用伪造,变造或被盗的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险卡,驾驶执照和其他证明公民身份的其他证件的人,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应判处刑事拘留或公共监视,罚款的组合,或者句子可以是单独的罚款。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按照国家规定的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作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一违反金。
如果这些人具有前款所述的行为,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则应处以较重的刑罚,以定罪和处罚。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并按照较重的规定定罪犯罪。
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制造,买卖买卖人民警察工作服,警用车牌以及其他警察标志或者警察用具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公共监视,也应或仅应处以罚款。 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以单一名义金。
单位犯前款犯罪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直接导致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指明。
第282条非法通过偷窃,间谍,购买等手段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监视或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二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归类为“严格机密”或“机密”国家机密的文件,材料或其他物体,并拒绝说明其来源和目的的,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公共监视。 非法持有者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第283条非法制造或销售任何专门的间谍设备,窃听或秘密照相设备,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公共监督,并处以下列情节:单独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一违反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涉金。
实体犯前款所称犯罪的,对实体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直接导致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指明。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任何专用设备进行窃听或者秘密照相的,如果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将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监视。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听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284条(a)组织在法律上的全国考试中作弊的人,应处以不超过3年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或处以罚款,也可以单独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一争议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涉金。
提供设备以作弊或其他协助以犯前款规定的罪行的人,应根据前款的规定受到处罚。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按照前款的规定认定。
非法将第一款规定的试题和考试重点卖给他人或以作弊为目的提供他人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公众非法出售或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按照第一款的规定代替。
代表他人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或要求他人代表他人参加此类考试的人,将被处以刑事拘留或公众监督,并处罚款,也可以单独判处罚款。 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控制,并处或者单一认可金。
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害国家事务,国防建设或者先进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了国家规定,侵入性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闯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使用其他技术手段取得在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非法控制的人。情节严重的,应当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性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或者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涉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或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特殊程序或工具的人,或者知道其他任何人实施侵入或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行为的人,仍为该人提供程序或工具的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提供专门针对侵入性,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此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按照前款的规定。
单位犯前三项犯罪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分别依照本款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导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各该款的规定予以修改。
第二百六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取消,变更,增加,阻塞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造成后果严重的,致使该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判处有期徒刑。不超过五年或被刑事拘留;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在以下五个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取消,更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应用程序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的,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遵循前款的规定替代。
故意创建或传播破坏性程序(如计算机病毒),从而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如果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应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恶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遵循第一款的规定认定。
单位犯前三款规定的犯罪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导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替代。
第286条(a)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职责,在监管部门责令其纠正不履行行为后拒绝纠正其行为的,处以定额罚款。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不超过3年的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公共监视,可以并处罚款或判处刑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以下几种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指控金:
(1)导致大量非法信息的传播; (一)信息传播的;
(二)造成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失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情节严重的,造成刑事证据丢失的; (三)引起严重的事件灭失,引起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况。 (四)有其他情节的。
实体犯前款规定的犯罪时,应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判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直接导致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指明。
有前两款所述行为,同时又有其他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并依据较重的规定定罪犯。
第二百八十七条使用计算机从事金融诈骗,盗窃,挪用,挪用公款,盗窃国家秘密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并处以刑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犯罪。
第287条(a)利用信息网络从事下列活动的人,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应处以不超过3年的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并处罚款或罚款。可以单独判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以下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一怀疑金:
(一)建立诈骗,教导犯罪方法,生产,销售违禁物品和管制物品等非法犯罪活动的网站和通讯组织; (一)建立用于实施欺诈骗局,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造,销售毒品,枪支,色情材料和其他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的违法犯罪信息,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3)发布用于进行欺诈和其他犯罪活动的信息。 (三)为实施欺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实体犯前款所称犯罪的,对实体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直接导致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指明。
有前两款行为的人,同时犯其他罪的,一经定罪,从重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并依据较重的规定定罪犯。
第287条b知悉他人使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的人,但向他们提供互联网访问,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和其他技术支持,或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提供广告,付款和结算及其他协助的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独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此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身金。
实体犯前款规定的犯罪时,应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判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直接导致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指明。
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犯其他罪行的,依法从重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并依据较重的规定定罪犯。
第二百八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设立,使用无线电台或者擅自占用无线电频率,造成无线电通信正常运行的,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三年以上有刑事拘留或公开监视的,可以并处罚款,也可以单独处以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88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第二百八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等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价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能金。
单位犯前款犯罪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直接导致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指明。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殴打,砸烂,抢劫”,造成人员伤亡,伤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公共,私人金钱或财产被破坏,损坏或被强行夺走,应责令违法者退还金钱或财产或作出赔偿,此外,根据《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头目定罪并处以罚款。该法律。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遵循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犯罪。财物的,除法令退赔外,对先前分子,遵循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认定。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严重损失,造成无法从事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学研究,医疗等工作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以重罪。有期徒刑290至3年; 其他活跃参与者应被判处不超过7年的有期徒刑,刑事拘留,公众监督或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致命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聚集人民殴打国家机关,使国家机关无法从事其工作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对领导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积极参加者将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开监视或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屡次破坏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在行政处罚后不纠正行为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监视。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屡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集会,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多次组织,资助平民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遵循前款的规定认定。
第291条聚集人们在火车站或公共汽车总站,码头,民用机场,市场,公园,剧院,电影院,展览馆,运动场或其他公共场所扰乱秩序,或阻塞交通或破坏交通秩序,或抵抗情节严重的,对牵头负责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监视。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其他公共场所,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291条(a)传播爆炸,有毒或放射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或其他物质的骗局,捏造爆炸,生化,放射性或其他威胁的恐怖分子信息,或故意传播恐怖分子信息而明知是捏造,从而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监视; 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发射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反射,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警察捏造危险,疾病,灾难和局势的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散布此类信息,或意识到上述信息的虚假性,但故意将其散布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的人员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公开监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在以下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九十二条聚集群众从事反叛活动的,对犯罪现场负责人和在场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监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属于下列类别的领导者和在职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预先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有以下几种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召集人们反复从事骚扰活动; (一)聚集众斗殴的;
(二)聚众的人数众多,规模也很大,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二)聚众斗殴人数众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重要交通线路上聚众闹事,造成严重的社会骚乱; 或者 (三)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重大严重混乱的;
(四)集结人从事武器骚乱。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闹事,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遵循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孽。
第二百九十三条以下列挑衅,干扰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养行为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
(一)在可以执行的情况下,任意殴打他人; (一)偶然撞打人,引发颠倒的;
(二)在可以执行的情况下追捕,拦截,杀害或者恐吓他人的; (二)追逐,拦截,侮辱,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在严重情况下强行夺取或者要求或者故意破坏或者侵占公共财产或者私有财产的; 或者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破坏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制造麻烦,导致公共场所的严重混乱。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等级严重混乱的。
多次组织他人实施前款所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可能金。
第294条组织或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否则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以罚款。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存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涉金。
在中国境内招募该组织的海外黑社会组织的成员应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人员到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刑徒。
藏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国家工作人员或纵容该组织的非法或犯罪活动的,应处以不超过五年的徒刑; 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护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款所称犯罪的同时还犯有其他犯罪的,依照混合犯罪的并处刑罚的规定处罚。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遵循数罪并罚的规定认定。
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具有以下所有特征: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适当同时具有以下特征:
(1)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犯罪组织,成员数量相对较多,并且有特定的组织者或领导人,并且基本固定了核心成员。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取得经济利益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来支持其活动。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它多次进行有组织的非法或犯罪活动,以作恶,欺凌和残酷地伤害或杀害人。 (三)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人群;
(4)通过从事非法或犯罪活动或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窝藏或纵容,在某个地区或部门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从而在某个地区占主导地位,严重破坏了经济和社会秩序。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295条教授犯罪方法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个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第296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而未依法提出申请或未获得许可的,或者未按照起止时间,地点和路线举行经主管机关许可,不遵守解散命令,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的,由负责人和直接负责集会,游行或示威的人员处以不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超过五年,刑事拘留,公众监视或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六条古董集会,游行,示威,未遵循法律规定申请或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遵循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等级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第297条违反法律规定,参加集会,游行或游行示威并携带武器,受控切割工具或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开监视或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七条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第298条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或示威游行,以其他任何方式干扰,闯入或破坏,造成公众骚扰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共监视或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八条扰乱,冲击或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古董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在以下五个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地方。
第299条故意在公共场所焚烧,毁损,乱涂,踩踏,践踏,践踏,亵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国徽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公众监督或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九条在公众场合随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违反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行为。
任何人在公共场所故意烧毁,损坏,乱涂,毁或践踏国旗而亵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共监视或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坏,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故意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歌词或乐谱,或以歪曲或贬低的方式演奏或演唱国歌,或在公共场所以其他方式亵渎国歌的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在公共场合,非法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合理。
第三百条构成,使用迷信宗派,邪教组织,使用迷信破坏法律,行政法规的执行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刑事拘留,公共监视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款,也可以单独处以罚款。 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违反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涉嫌金或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单身金。
构成,使用迷信宗派或邪教社会,或者使用迷信欺骗他人,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按照前款的规定替代。
对于违反第一款并同时强奸,欺诈或其他犯罪活动的人,对这几种犯罪,应当根据对数罪并罚的有关原则,一并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认定。
第301条聚集群众从事淫荡活动的,领导和反复参加活动的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监视。 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最终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诱使未成年人参加扫盲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遵循前款的规定从重缺陷。
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骨架,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监视。 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侵害侮辱,严重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集群众从事赌博活动或者从事赌博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监视,并处以罚款。 。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分数或以涉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兼有金。
经营赌博场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监视,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成立法庭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违反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取代金。
第304条邮政工作人员严重忽视其职责,故意拖延邮件交付,从而造成公款或财产严重损失,或损害国家或人民利益,应处以不超过XNUMX年的有期徒刑。超过两年或被刑事拘留。 第三百零四条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严重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二节司法行政损害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305条在刑事诉讼中,目击者,专家证人,记录员或口译员有意为案件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作出虚假的证言或作出虚假的专家评估,记录或翻译,以构架他人或隐瞒犯罪证据,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从而陷害他人或隐瞒隐藏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06条诉讼中的辩护人或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破坏或伪造证据,帮助任何当事方破坏或伪造证据,或胁迫证人或诱使他无视事实改变证词或提供虚假证词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争议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处在以下三级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或代理人诉讼中提供,展示或引用的证人证词或其他证据与事实不符,但并非故意捏造的,不应视为对证据的伪造。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赂或者其他方式妨碍证人作证或者煽动他人作假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协助当事人破坏,伪造证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帮助情报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犯前两款所述任何犯罪行为的司法人员,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罚。
第307条(a)凡因捏造事实发布民事诉讼程序,扰乱司法秩序或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公开监视。处以罚款,或单独判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民事诉讼,妨害司法诉讼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一争议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认定金。
单位犯前款所称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直接导致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指明。
违反第一款,非法拥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适用较重的处罚规定,在处罚的范围内,处以较重的处罚。给定的。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则按照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罚。
司法人员利用前三项规定的权力与其他人共同犯法的,在相应的处罚范围内给予较重的处罚; 构成其他犯罪的,还应当从重处罚,在处罚范围内,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偏差;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先前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替代。
第一百零八条对证人进行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八条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08条(a)诉讼中的司法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披露了不得在机内听证会中披露的信息,导致信息传播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判处有期徒刑处以不超过3年的监禁,刑事拘留或公共监视,并处以罚款,或单独判处罚款。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司法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涉嫌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适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项金。
有过过犯罪行为,并泄露了国家秘密的人员,适用本法第398条的定罪和处罚。 有前款行为,造成国家秘密的,遵循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孽。
情节严重的,对第一款所述案件的信息进行公开或者举报的,依照第一款判处死刑。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指明。
当实体犯有前款所述的犯罪时,应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员应根据第一款判处刑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直接导致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指明。
第三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扰乱法院命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开监视或者罚款: 第三百零九条有以下扰乱法庭宪法一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一)集会打扰或者攻击法院;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人员或者诉讼参加人的; (二)殴打侵权工作人员或者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人员或者诉讼参加人,不听取任何制止令的,严重破坏了法院的秩序;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诉讼的;
(4)情节严重的,销毁法院设施,抢劫和损坏诉讼文件或证据。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法庭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三百一十条故意向犯罪分子提供隐匿处,金钱或者财产,或者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或者提供虚假证词保护犯罪分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监视。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提供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隐或作假证明包庇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犯罪的串谋者,应视为共同犯罪者,并应予以惩处。 前款犯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311条知道他人的间谍罪,恐怖主义罪或极端主义罪,但在司法机关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时拒绝提供相关信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监视。情况很严重。 第三百一十一条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312条清楚地知道所得是犯罪所得或所得收益,皮革,转让,购买,帮助出售,掩盖或以其他方式掩盖和掩盖的,应将其定为定额罚款。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公共监视,并应另外或仅应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少量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明显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能金。
单位有前款所述犯罪的,处以罚款,直接责任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直接导致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指明。
第313条情节严重的,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但拒绝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涉金。
单位犯前款所称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直接导致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指明。
第三百一十四条藏匿,转让,出售,故意破坏,损害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拘役。被罚款。 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坏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第三百一十五条依法拘留的犯罪分子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破坏监狱管理秩序,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五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以下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殴打监狱警察或任何其他人员; (一)殴打监管的人员;
(二)组织被拘留者破坏监狱管理秩序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等级的;
(3)召集被拘留者煽动麻烦,从而破坏了监狱管理的正常秩序; 或者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等级的;
(4)殴打或对被羁押的其他人进行体罚,或煽动其他人这样做。 (四)殴打,体罚或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第三百一十六条依法羁押后逃逸的犯罪分子,被告,犯罪嫌疑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一十六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在押解下解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劫夺押解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主持越狱的圈头人和在场人员,应当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参加者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三百一十七条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煽动暴乱逃离监狱或集结人用武器突袭监狱的participants徒,积极参加者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其他参加者,将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最终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节危害国家边界控制的犯罪(边防) 第三节危害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318条安排他人非法越境(边境)的,处以有期徒刑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属于下列类别之一的,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区分金;有以下几种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明显金或者没收财产:
(1)担任安排他人非法越境(边境)的团体的头目; (一)组织生者偷国(边)境集团的越国重点;
(二)多次安排他人非法越境(边境),或者安排大量人员越境;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口众多的;
(三)对其安排非法越境(边境)的人员造成重伤或者死亡;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其安排非法越境(边境)的人员的人身自由; (四)剥夺或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抵制检查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巨额; 或者 (六)违法所得重大巨大的;
(七)涉及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 (七)有其他特别重大的情节的。
除前款所述罪行外,杀害,伤害,强奸或绑架并出售其安排非法跨越国界(边界)或对其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或杀害,伤害的人对检查人员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予以处罚。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认定。
第三百一十九条以劳务输出,经济往来,贸易往来等名义,以欺诈手段获取护照,签证或者其他出境证,以帮助他人非法越境(边疆)的,应当以诈骗罪为由。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第三百一十九条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造成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涉金。
单位犯前款犯罪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直接导致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指明。
第三百二十条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或者其他出入境证明书或者出售护照,签证或者其他出入境证明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第三百二十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能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涉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运送他人非法越境(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监视,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属于下列类别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区别金;有以下几种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涉金:
(一)多次运输人员非法越境(边境),或者运输大量人员;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舶,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不符合必要的安全条件,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预期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导致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法所得巨额; 或者 (三)违法所得重大巨大的;
(七)涉及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 (四)有其他特别情节的。
运送他人非法越境(边境),对被运送人员造成重大伤害,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抵制检查的,处以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罚款。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附带金。
除前两款所述的任何犯罪外,杀害,伤害,强奸或绑架和出售被运输人,或者对他们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杀害,伤害或犯下其他犯罪行为的人;根据《关于合并若干罪行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予以认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家边界(边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公共监视,并处罚款; 如果出于加入恐怖主义组织,接受恐怖活动训练或进行恐怖活动的目的而跨越国界(边境),则应判处322至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并破坏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能金。
第三百三十二条故意破坏国境边界碑,边界标记或者永久性测量指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二十三条随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四节危害文物罪 第四节危害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害,毁灭受国家保护的宝贵文物或者国家,省级历史文化遗产指定保护的主要遗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应或仅应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第三百二十四条随意损坏毁灭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一争议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涉金。
情节严重的,故意破坏或破坏国家保护的历史文化名胜古迹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或者处以罚款。 严重损坏毁灭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一歧视金。
任何人因历史和文化价值而在国家保护下或指定在国家或省级受保护的主要遗址的过失损坏或破坏的文物,如果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则应处以不超过XNUMX年的有期徒刑。三年或刑事拘留。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三百二十五条违反保护文物的法律,法规,擅自出售或者赠予外国人收藏的珍贵文物,国家禁止出口的,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不超过五年的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也可能被罚款。 第三百二十五条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家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私自赠予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以并吞金。
单位犯前款犯罪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直接导致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指明。
第三百二十六条出于牟利目的,转卖经国家禁止销售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应处以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26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第三百二十六条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违反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涉金。
单位犯前款犯罪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直接导致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指明。
第三百二十七条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机构未经许可向非国有机构或者个人出售或者赠予受国家保护的文物,应当处以罚款,并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二十七条违反文物保护法规,现行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个人的,对单位判别金,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三百二十八条抢夺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代文化遗址和古墓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有期徒刑; 情节轻微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并处以罚款; 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兼有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违反金;有以下一级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可能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抢劫被确定为国家重点保护文物或省保护文物的古代文化遗址和古墓;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抢劫一批古代文化遗址和古墓。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初步分子;
(三)多次抢劫古文化遗址和古墓; 或者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抢劫古文化遗址或贵重文物古墓,或者对贵重文物造成严重破坏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第三百二十九条强迫没收或者盗窃国家所有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违反《档案法》规定,擅自出售或者转让国有档案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实施前两款所述行为,同时构成本法规定的另一种犯罪的,依照对这种犯罪的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并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遵循涉嫌较重的规定定罪认定。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330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A类传染病蔓延或传播的严重危险的,处以定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了传染病预防法的规定,有以下几种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提供饮用水的;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水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废物或粪便进行消毒处理;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3)批准或者允许传染病患者,病原体携带者或传染病疑似患者从事工作,但由于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其雇用。传染性疾病; 或者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军队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军队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传染病预防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犯罪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直接导致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指明。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百三十一条从事传染病细菌,病毒病原菌的实验,贮藏,运输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细菌,病毒的传播。传染病毒株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一条军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二条违反边境卫生和检疫规定,造成检疫性传染病蔓延或传播的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刑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或仅将被罚款。 第三百三十二条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发生检疫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一罚款金。
单位犯前款犯罪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直接导致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指明。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安排他人出售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迫他人以暴力,威胁卖血的,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以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遭受金。
前款所称行为,造成他人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认定。
第334条危害人类健康的违法所得,供应血液,制造血液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应处以罚款; 对人体健康造成重大损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违反人体健康的,处在以下五个有期徒刑或拘役,并损害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引起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可能金或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血,供血,制血产品的部门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反其他操作程序,危害他人健康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收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别金,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严重忽视其职责,导致就医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其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336条没有获得执业资格的医师,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非法执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会监督,也应当或者应当由下列人员或者从属人员:被罚款; 对就医人员的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造成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一违反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涉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涉金。
情节严重的,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擅自进行避孕手术,假避孕手术,终止妊娠或者摘除子宫内器具的手术,情节严重的,处以无期徒刑。三年以上的刑事拘留或公众监督,也应或仅应处以罚款; 对就医人员的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造成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明显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歧视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能金。
第三百三十七条违反国家有关动植物疫情防疫规定的,造成严重动植物疫情或造成严重动植物疫情的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以下列情形:有期徒刑不超过三年或被刑事拘留,和/或被处以罚款。 第三百三十七条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在以下三年期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价金。
第六节危害环境和资源保护的犯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废物,应当处以有期徒刑。处以不超过338年的监禁或刑事拘留和/或罚款; 或有特别严重的后果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泄漏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涉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歧视金。
第三百三十九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倾倒,堆放或者处理过的国外固体废物,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五日以下有期徒刑。被罚款;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共,私人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罚款;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第三百三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在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造成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所有权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能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能金。
未经国务院主管行政部门许可,以固体废物为原料进口,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共,私人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以有期徒刑。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款;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消耗原材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所有权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造成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涉金。
进口不能用作固体废物的固体废物,液体废物或气态废物为借口,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并处以罚款。 。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利用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按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替代。
第三百四十条情节严重的,在禁止捕捞的地区或者捕捞季节内,违反水生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捕捞水产品或者使用违禁渔具或方法进行捕捞的,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公共监视或罚款。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捕捞,杀死受国家特殊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或者非法买卖,买卖该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拘留,并应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罚款或没收财产。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临灭绝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处在以下以下有期徒刑的地方或拘役,,且歧视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歧视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能金或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律或法规,在禁猎范围内或禁猎季节内捕猎野生生物,或以禁止的狩猎工具或方法为目的使用野生动植物,造成严重损害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情节严重的,处以以下情节: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开监视或罚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其他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涉及耕地,林地或者其他耕地面积较大,土地面积较大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林地或者其他耕地并将其用于其他目的的,应当由耕地,林地或者其他土地使用。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也可以或仅处以罚款。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占用,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一违反金。
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就从事采矿活动的,进入国家计划的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大价值的矿区或者任何其他从事采矿的人的矿区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国家批准擅自从事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保护性开挖的特种矿山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 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内的采矿,或者擅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并处或者单变量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占用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破坏性地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损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五日以下有期徒刑。被罚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在以下五个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带有金。
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砍伐或毁坏国家特别保护的珍贵树木或其他植物,或者非法买卖,加工,销售此类树木,植物及其产品的,处以刑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公共监督,并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排除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发生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私自砍伐森林,林木等树木,竹子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监视,并处以三倍以下的罚款;只应处以罚款; 涉案金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突破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并处或者单价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并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能金。
违反林业法规定,任意砍伐森林,树林等树木,竹子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公共监视,应另外或仅应处以罚款; 涉案金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争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并处或者单价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涉金。
情节严重的,非法购买,运输明知是私自砍伐,私自砍伐的树木,竹材等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监视。另外或仅应处以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一违反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涉金。
对在国家一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树林中偷偷或任意砍伐树木,竹子等的,处以较​​重的刑罚。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域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偏移。
第346条实体在本节第338条至第345条中犯了本条款中提到的任何罪行时,应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该罪行的人员应处以罚款。分别根据本节条款的规定。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别金,并直接导致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遵循本节各该条的规定认可。
第七节走私,贩运,运输和制造麻醉药品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运,运输或制造麻醉药品的,不论涉案数量如何,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刑事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一定要刑事犯罪。
任何走私,贩运,运输或制造麻醉药品并属于下列任何类别的人,均应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以下三种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运,运输或制造不低于1,000克的鸦片,不低于50克的海洛因或甲基苯胺或其他大量麻醉药品的人;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几个月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从事走私,贩运,运输或制造麻醉药品的帮派头目;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以武装手段屏蔽麻醉药品的走私,贩运,运输或者制造的人员;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严重抵制检查,拘留或者逮捕的; 或者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预防,干预,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毒品贩运的人。 (五)参加了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
走私,贩运,运输或制造不少于200克但少于1,000克的鸦片,或不少于10克但少于50克的海洛因或甲基苯胺或其他数量较大的麻醉药品,应处以罚款。有期徒刑不少于七年,并应处以罚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吨,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其他毒品数量允许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变为金。
走私,贩运,运输或制造鸦片少于2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胺少于10克或任何其他少量麻醉药品的人,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刑事拘留或公众监督,并应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造成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承认金。
单位犯前三款规定的犯罪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前三款的规定处罚。分别。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别金,并直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各该款的规定替代。
利用未成年人或助教教a走私,贩运,运输或制造麻醉药品或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麻醉药品的,应当从重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犯。
对屡次走私,贩运,运输或制造麻醉药品而未予处理的人,应累计计算所涉麻醉药品的数量。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应当处理的,毒品数量逐步计算。
第348条非法拥有不低于1,000克的鸦片,不低于50克的海洛因或甲基苯胺或其他任何数量的麻醉药品,应处以不低于200年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也应处以罚款; 非法拥有不低于1,000克但不超过10克的鸦片,或不低于50克但不超过XNUMX克的海洛因或甲基苯胺或其他数量较大的麻醉药品,应处以不超过XNUMX克但不超过XNUMX克的鸦片或其他麻醉药品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公开监视,并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吨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占用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吨,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数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可能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承认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庇护从事走私,贩运,运输或者制造麻醉药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为该犯罪分子提供麻醉药品,麻醉药品或者其金钱和其他收益的窝藏,转移或者掩盖犯罪的,处以有期徒刑。监禁不超过三年,刑事拘留或公共监视;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的禁毒官员或工作人员屏蔽或掩盖从事走私,贩运,运输或制造麻醉药品的犯罪者,应根据前款的规定给予较重的处罚。 逮捕毒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从重排除。
前两款犯罪的共谋者,在走私,贩运,运输或制造麻醉药品罪中,应视为共同犯罪,并应受惩处。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制造,购买,销售,运输或者携带出乙酸酐,乙醚,氯仿或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成分进入中国境外的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监视,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350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五十条违反了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胺,蔗糖,三氯或其他其他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制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认识他人生产毒品但为他人制造,购买,出售或运输前款所述材料的人,应作为“制造毒品”的共同犯罪行为的同谋。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由此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证处。
第351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麻醉药品的母体植物,必须被迫连根拔起。 属于下列类别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公开监视,并处以罚款: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位于五个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兼有金:
(一)种植罂粟不少于1株但少于500株或其他麻醉药品的母本;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数量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再次种植麻醉药品的母本; 或者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购买的;
(3)抵抗这种母本植物的连根拔起。 (三)拒绝扔掉的。
非法种植罂粟不少于3,000株的罂粟或其他麻醉药品的母体植物,应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款或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能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其他麻醉药品的母体但在收获前自愿连根拔除的人可免于处罚。 非法种植罂粟或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罚款。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携带或者拥有比较大量未灭活的罂粟等麻醉药品母本的种子或者种苗的,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刑事拘留或公众监督,也应或仅应处以罚款。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运输,持有,灭绝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种子,数量贩运的,处决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杰出金。
第353条引诱,助教,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监视,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与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造成金。
强迫他人摄入或注射麻醉药品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强迫平民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能金。
引诱,帮助,教a或欺骗未成年人摄入或注射毒品,或强迫未成年人摄入或注射麻醉药品的,将受到较重的处罚。 引诱,教唆,欺骗或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缺陷。
第三百四十五条为他人摄取或注射麻醉药品提供庇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公开监视,并处以罚款。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并带有金。
第355条法律允许从事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生产,运输,管理或使用的人,违反国家规定,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可能使人们对其使用产生沉迷,并且根据国家规定对摄入或注射麻醉药品的人进行控制,应处以不超过三年的定期监禁或刑事拘留,并应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如果他们向从事毒品走私或贩运活动的罪犯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和精神药物,以使人们上瘾并受到国家法规的管制,以牟利为目的,向摄入或注射的人提供麻醉和精神药物麻醉药品应当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五十五条依法军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的调节能力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对准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造成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犯罪。
单位犯前款犯罪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直接导致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指明。
第356条因走私,贩运,运输,制造或非法拥有麻醉药品罪而受到惩罚的人再次犯本节所述的任何罪行,应加重刑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麻醉药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胺(冰),吗啡,大麻,可卡因及其他麻醉性和精神性物质,可能使人们上瘾并受到国家法规的管制。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走私,贩运,运输,制造或非法拥有的麻醉药品数量,应以核定数量为基础计算,不得根据纯度进行换算。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八节组织,强迫,诱使,庇护或诱使他人从事卖淫的犯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以358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歧视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可能金或没收财产。
组织或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人,应在前款规定的刑罚范围内处以较重的刑罚。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遵循前款的规定从重缺陷。
如果犯了前两项罪行,同时犯有杀害,伤害,强奸或绑架罪,则应将上述几项罪一并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指明。
招募,运输或以其他方式协助卖淫的人,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歧视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款金。
第一百三十九条引诱他人卖淫,掩护卖淫或者诱使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监视,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个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并与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伴随金。
引诱14岁以下女孩从事卖淫活动的,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歧视金。
第三百六十条清楚知道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的性病,who妓,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监视。也将被罚款。 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并带有金。
第361条从事旅馆业,餐饮或娱乐服务业或出租车服务业的单位的任何雇员,利用其工作单位安排,强迫或引诱他人从事卖淫或卖淫的,提供卖淫的场所或招揽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358条和第359条的规定定罪并处以刑罚。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遵循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认定。
以上任何一个单位的主要领导干犯前款所述犯罪的,从重处罚。 前款纳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争议。
第三百六十二条从事旅馆业,饮食业,娱乐业或出租车业的单位的雇员向违法者告知公安机关要侦查或者从事卖淫活动或者who妓活动的计划。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并处罚。 第三百六十二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遵循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惩处。
第九节生产,销售或传播色情材料罪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色情材料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监视,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款。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并排除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违反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可能金或者没收财产。
提供书号供他人出版色情书籍或期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公共监督,并处以罚款或仅处以罚款; 故意向他人提供书籍编号以出版色情书籍或期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一罚款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按照前款的规定替代。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严重的色情材料,包括书籍,期刊,电影,录像带和图片,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监视。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安排表演包括电影和录像带在内的色情视听产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监视,并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排除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能金。
生产或复制包括电影和录像带在内的色情视听产品并安排其演出的,应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按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命名。
向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散布色情材料的,将受到较重的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缺陷。
第365条安排色情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监视,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并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能金。
第366条实体犯本节第363、364和365条提到的任何犯罪时,应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员应处以罚款。分别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别金,并直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各该条的规定规定。
第367条在本法中,色情材料是指明确描绘性行为或不加掩饰地宣传色情材料的淫秽书籍,期刊,电影,录像带和录音带,图片等。 第三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淫秽物品,是指特定的替代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关于人体生理学或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色情材料。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具有色情内容的具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得视为色情材料。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考虑淫秽物品。
第七章损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六十八条武力,威胁威胁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监视,并处以罚款。 第三百六十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罚金。
故意阻挠武装部队军事行动的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进行了一次正式的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在以下五个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者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监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重大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电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蓄意犯前款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争期间犯有前两款所述任何犯罪的,从重处罚。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罚。
第三百七十条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或者军事设施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百七十条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谁因过失犯前款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第一款所述犯罪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直接导致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指明。
第一百七十一条聚集人民进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禁区秩序的,对团伙负责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活跃参与者应被处以不超过五年的有期徒刑,刑事拘留,公众监督或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七十一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地区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集群众扰乱军事行政区域秩序的,情节严重至不能在该军事区域进行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圈负责人处以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年,但不超过七年; 其他活跃参与者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共监视或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行骗的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开监视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有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三条情节严重的,煽动军人离开单位或者明知雇用这种逃兵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监视。 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俘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第三百七十四条情节严重的,为谋取私利目的招募,收受或者派遣不合格人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四条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窃取或者强行没收武装部队官方文件,证书或者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开监视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或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非法生产,买卖军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监视,并处以罚款。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并处或者单项金。”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或使用车辆牌照或武装部队其他特殊标志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拘役。公众监督,和/或被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伪造,盗窃,买卖或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并处或单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承认金。
凡有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处以罚款,直接责任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适用的条款进行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导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各该款的规定予以变更。
第三百七十六条预备役人员在战时拒绝,逃兵,退伍,军事训练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七十六条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在战时拒绝或逃避服兵役的公民,情节严重的,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三百七十七条战争期间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敌方虚假信息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七条战时非法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八条在战时散布谣言,造成兵团混乱,士气低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监视。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八条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九条情节严重的,在战时有意向逃离该单位的军人提供住所,金钱或财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七十九条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此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380条实体在战时拒绝接受军事物资的命令或故意拖延提供这种物资的,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并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犯罪直接负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条战时拒绝或故意延误军事调度,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据金,并直接导致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在以下五个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一条战争期间拒绝军事征用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八章贪污受贿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382条任何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窃取,挪用,挪用公款或财产,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自己的财产,均属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组织授权管理和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利用职务侵占,盗用,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财产的行为归他所有的,应视为犯了挪用公款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内财物的,以贪污论证。
与前两款串谋串通贪污的,视为犯罪共同罪,依法惩处。 与前两款纳入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侵占罪,根据情节的严重性,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照以下规定替代:
(1)如果数额较大或存在其他较严重的情况,则应处以不超过3年的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一)贪污贿赂犯罪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可能金。
(2)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况的,处以有期徒刑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或没收财产。 (二)贪污污垢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引起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国家和人民为自己的利益承受了特别严重的损失的,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贪污污垢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扣除金或没收财产;严重特别巨大,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攸关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如果重复挪用公款但未受到惩罚,则应将累计金额考虑在内。” 对多次贪污涉嫌处理的,按照逐步贪污污垢嫌疑。
在第一款中犯了第一项罪行但在起诉前如实地认罪,真诚的re悔并积极返还非法收益,在第一种情况下避免并减少了损害的人,应在规定的范围内给予减轻赔偿。减轻处罚,或者可以免除处罚; 在第二,第三种情况下,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对这些人处以较轻的刑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税,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的的,可以从轻,可行或者免除扣除;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绝对的,可以从轻判。
对于犯了第一款的罪行并在第三种情况下被判缓刑的死刑的人,人民法院可以同时根据犯罪情况依法裁定在期满时减刑。无缓刑和假释的两年徒刑。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在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384条任何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供其自用或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挪用相对大量的公共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或挪用相对较大的公共资金资金,在三个月后未归还的,处以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巨额公共资金不归还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还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冲突解决,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严重不足,超过三个月未使用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自用的资金或者物资用于救灾,紧急救援,防洪,防洪,伤残军人和革命烈士和军人家庭的救助,扶贫,移民和社会救助惩罚。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偏移。
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勒索他人的金钱或财产,或非法索取他人的金钱或财产以谋取私利,应处以贿赂为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在经济活动中,任何国家工作人员通过接受各种描述的回扣或服务费并将其置于自己的手中而违反了国家规定,应被视为犯有贿赂罪并受到惩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犯有受贿罪的,根据其收受的金钱或者财产的数量和情节的严重性,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勒索贿赂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罪的,根据受贿所得贿赂犯罪和情节,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替代。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组织向他人勒索或者为获取他人利益而非法收受他人金钱或者财产的,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别金,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前款提到的单位,在经济活动中暗中接受各种形式的账外折扣或服务费的,视为有贿赂罪,并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前款纳入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点,按照前款的规定替代。
第388条任何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利用其自身的职权和职权或地位,通过另一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其职责和向他人勒索,或从接受他人的金钱或财产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应为:被视为犯有受贿罪并为此受到惩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其他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388(a)条:“凡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的任何其他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为请求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寻求这种利益;或通过使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职务所产生的利益,通过其他任何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并向请求者索要或接受财产以获得这种利益,并且该数额相对较大或存在其他相对而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款;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极为严重的情形的,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亲密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一部分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避免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明显金;严重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被金;应当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能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任何国家工作人员离职,他的任何近亲或与他有亲密关系的任何其他人都利用该国家的前任当局或职务所产生的好处,犯了前款规定的行为。公务员,依照前款规定被定罪处罚。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伴随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替代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取代。
第389条为了获得非法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金钱或财产的,应处以行贿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活动中,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相对大量的金钱或财产,或给予其各种描述的回扣或服务费而违反国家规定的,应视为犯有贿赂罪并受到惩罚。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严重违反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通过勒索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金钱或财产但未获得非法利益的任何人均不应被视为行贿。 因被勒索赋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390条贿赂者,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取得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或者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情况特别严重,或者国家为自己的利益蒙受了特别严重的损失,应处以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款或没收财产。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个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存在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重大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违反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秘密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可能金或者没收财产。
贿赂者在被起诉前自愿承认其行贿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处以较轻的刑罚,或免予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行为,可以从轻或替代纠正。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避免或者免除违约。
第390条(a)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贿赂与本国人员有近亲关系的近亲或他人的人,或贿赂与已离开的本国人员具有近亲关系的人的近亲或他人。他们的职位,将被处以不超过3年的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并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或者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伴随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涉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歧视重大损失的,或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造成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歧视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能金。
实体犯前款所列罪行时,对实体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刑事拘留,并处以罚款。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导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兼有金。
第391条为获取非法利益而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或在经济活动中提供金钱或财产的人,通过给予各种形式的回扣或服务费而违反了国家规定。 ,应处以不超过3年的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并处罚款。 第三百九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涉金。
单位犯前款犯罪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据金,并直接导致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指明。
第三百三十九条行贿属于本国工作人员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款。 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扣除金。
任何人行贿但在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前自愿承认该行为的,可给予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少歧视或免除罚款。
第393条以不正当利益行贿的实体或通过向属于本国工作人员的人员提供回扣或服务费的方式违反国家规定的实体,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应对该实体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对这些罪行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人,将处以不超过5年的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并处罚款。 贿赂非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适用本法第389条和第390条的定罪和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诉讼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据金,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遵循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取代。
第394条任何国家工作人员在从事国内公共服务活动或与外国人接触时,如接受礼物且未按国家规定将礼物移交给国家,则涉及金额较大的,应定罪。并根据本法第382条和第383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按照国家规定的交交而不交公,竞争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排除。
第395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相差巨大的,责令其说明来源。 不这样做的,将其差额确定为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或相差极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的差额应予以追回。 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在以下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任何国家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宣布其在中国境内以外的银行存款。 谁拥有相对较多的这种储蓄但不向国家申报的,将被处以不超过两年的定期监禁或刑事拘留; 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酌情决定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预算局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根据国家规定的支出。微小的,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396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组织违反国家规定,以实体名义,将国有资产秘密分配给实体的所有人,如果涉案金额较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应当或者仅应当构成犯罪。被罚款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切实可行的,可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犯金;重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替换金。
违反国家法规并以机关的名义将罚款或没收的金钱或财产秘密分配给国家所有个人的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应将罚款或没收的金钱或财产移交给国家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机关。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适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代替。
第九章渎职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397条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造成公款,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 情节特别严重的,除本法另有特别规定外,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关系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不正当谋取私利行为,犯前款犯罪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特别严重的,除本法特别规定的以外,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398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情节严重,违反《保护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了保守的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过失失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犯前款规定的犯罪,根据情况,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遵循前款的规定酌情情意。
第399条司法人员为了自私的目的弯曲法律或以有利于他人的方式歪曲法律,对明知无罪的人追究刑事责任,或故意保护明知有罪的人不追究刑事责任。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在刑事诉讼中作出判决,下达命令时,触犯法律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正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任何司法官员在民事或行政诉讼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并在作出判决或下达命令时歪曲法律的,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刑事拘留;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XNUMX年以上XNUMX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随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权力执行判决或命令的司法人员,没有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义务,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采取司法行动。强制执行措施给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替代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议定法定执行任务,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某些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某些其他人的利益秘密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收受贿赂并犯前三款其中一项行为同时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犯罪的司法人员,根据重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惩罚。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按照涉嫌较重的规定定罪犯罪。
第399条(a)依法负有仲裁责任的人在仲裁裁决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并歪曲法律的,情节严重的,处以定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判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条司法人员未经批准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拘留的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条司法工作人员私处押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任何司法人员由于严重失职而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被拘留的罪犯逃脱,如果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则应处以不超过10年的有期徒刑。三年或刑事拘留;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重大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01条司法人员干犯不正当谋取私利行为,将不符合条件的罪犯减刑,假释或临时在监狱外判刑的,处以无期徒刑。三年以上或刑事拘留;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一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事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涉嫌减刑,假释或暂予监事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二条情节严重的,为谋取私利而实施渎职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不转移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处以重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超过三年的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 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法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三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为渎职谋取私利,滥用职权,批准本公司提交的公司成立,注册申请或者发行股票或债券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造成公款,财产重大损失,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公司,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三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已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上级部门强迫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规定的,由直接负责的部门领导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直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代替。
第四百四十条税务官员因渎职谋取私利,未收或者少收应缴税款,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刑事处罚。拘留; 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四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重大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五条税务官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销售发票个人收益,抵销应纳税额,退还出口退税款,造成重大损失的,从其利益出发。国家,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五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处理发行票据,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国家利益管制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取私利为由提供出口退税证明,出口报关单,核销出口单据等,造成重大损失。损害国家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了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严重损失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了。
第406条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订立或履行合同时由于严重疏忽职守而被欺诈,从而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应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三年以上或刑事拘留; 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增加,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任被欺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隐患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七条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林业法的规定,发放超过批准的年度采伐限额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随意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如果对森林造成严重损害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四百零七条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了森林法的规定,超过了批准的年采伐分配或违反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违反规定的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408条国家机关负责环境保护,监督和控制的任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疏忽职守,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共或私人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死亡,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所有权重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408条(a)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疏忽职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刑事拘留;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在以下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规定的职务是由国家工作人员以虚假造假谋取私利的,应当从重处罚。 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罚。
第四百零九条公共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因疏忽职守,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或流行,情节严重的,处死刑。不超过三年的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 第四百零九条军事传染病发病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410条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为渎职谋取私利,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土地的征用或占用,或者低价非法转让使用土地的权利。国有土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国家或集体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国家或集体利益攸关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一条海关人员为私利从事渎职活动,纵容情节严重的走私活动,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一条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二条国家或者地方商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以造假为目的造假,以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二条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述人员由于疏忽职守而未能检查应予检查的商品,延误检查或签发证明书或签发虚假证明书,从而给该国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国家,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前款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适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所有权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机关人员检举造假,以检疫为目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规定的干事,由于疏忽职守而未能对应检查的物品进行检疫,延误检疫或签发证书,或出具虚假证书,造成沉重的负担。损害国家利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适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414条国家机关的任何工作人员负责调查诸如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从事渎职行为以谋取私利,并且在情况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调查义务的情况下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四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制定法律规定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处在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地方。
第415条负责处理护照,签证或其他出入境证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向企图非法越过国家(边境)边界的人或出入境检查官的工作人员颁发出境证明或入境证明。边境当局或海关等国家机关明知允许非法越境(边境)人员过境,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五条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进行搬运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曾经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16条国家机关的任何工作人员,负责抢救被绑架,出售或绑架的妇女或儿童的职能和责任,都没有在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或受害人提出救助请求后才这样做。一经收到他人的举报,造成严重后果,将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六条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收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接受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负有上述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妨碍救援工作的,处以有期徒刑两年以上七年以下; 情节较轻的,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冲突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417条负责调查和禁止犯罪活动的职能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信息或者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以帮助他们逃避处罚,应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年或刑事拘留;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七条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对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18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谋取私利招募公务员或学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419条国家机关的任何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而造成贵重文物的损坏或损失,如果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四百一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坏毁坏或流失,后果严重的,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十章军人过职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法定罪
第420条军人违反职权的任何行为,危害国家军事利益,应依法予以刑事处罚,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 第四百二十条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遵循法律规定受刑罚惩治的行为,是军人违反罪行。
第421条军人在战时违反命令,危害军事行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战斗,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一条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四百二十二条军人蓄意隐瞒或者虚报军事情况,拒绝转发军事命令或者转发虚假军事命令,危害军事行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不超过422年; 对战斗,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二条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重大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四百三十二条军人自愿将自己的皮肤救出战场,只好将皮肤放下,向敌人投降,将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三条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向敌人投降后为敌人工作的军人,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四百二十四条离开战场的军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战斗,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四条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五条当班,值班人员未经许可擅自离职或者疏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五条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长离职守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有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威胁指挥官或者值班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处426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战争期间应加重刑罚。 第四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方法,约束指挥人员或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第427条军官滥用职权,煽动下属行事,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XNUMX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七条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28条指挥官不服从命令,战前退缩或不参加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因战斗或战役而蒙受重大损失,或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应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八条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重大重大损失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429条战场上的指挥官有能力解救他知道处于危急状况的邻国部队,但没有应要求撤出,给后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处以有期徒刑。超过五年。 第四百二十九条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条军人在执行职务时未经中国的允许或离开中国而离开境外,或者在境外离开国家,从而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处以不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或刑事拘留;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条在初步公务期间,擅长职务,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处在以下五个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在五个以上有期徒刑的地方。
任何军人驾驶飞机或船只,有缺陷,或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应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一十三条以盗窃,间谍,购买等手段非法取得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一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窃取,间谍,购买军事秘密或者非法向中国境外的机关,组织和个人提供军事秘密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四百三十二条情节严重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432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二条违反了保守的国家秘密法规,或者有过失失重大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争期间犯前款罪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三条战争期间制造谣言误导他人,损害部队士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433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三条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四条战争期间为逃避军事义务而自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四条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五条违反兵役法,情节严重的,从武装部队开荒,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三十五条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六条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的,情节严重,由于疏忽职守而导致重大伤亡的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判处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六条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由此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七条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所配武器装备的使用,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七条违反了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重大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38条偷盗,强行没收武器,装备,军事用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八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位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盗窃,强占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按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认定。
第四百三十九条非法买卖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出售或转让了大量武器或设备,或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四百三十九条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十条违反命令放弃武器或者设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放弃重要武器或大量武器或设备,或涉及其他严重情况,应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条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遗弃重要或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一条丢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四十一条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四百四十二条违反规定出售或者转让武装部队房地产的,情节严重的,直接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二条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三条滥用职权虐待他人,情节严重,使受害人受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造成受害者死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三条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严重,致人重伤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在以下五个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人死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四条故意将伤员或患病的军人遗弃在战场上的,情节公允的,对直接负责的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四条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处以下有期徒刑。
第445条凡在战时负有挽救和治疗军人职责的人拒绝向军人提供救助或治疗,尽管他身患重病或受伤,但可以得到救助或治疗,应处以不超过10年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或刑事拘留; 造成病残或受伤的军人严重残疾或死亡,或者涉及其他严重情况的,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五条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六条军人在战时残酷伤害军事行动地区无辜居民或者掠夺其财物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五日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十六条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四百四十七条擅自释放战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擅自释放重要的战俘或若干名战俘,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以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七条私放被逮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逮捕,私放被逮捕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八条虐待战俘,情节公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八条滥用刑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49条军人在战时因犯下的罪行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因没有真正的危险而被判缓刑,可以通过立功立罪行为。 如果他确实履行了功绩,则原判可以被撤销,他不应被视为罪犯。 第四百四十九条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第450条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文职人员,现役士兵和军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的警官,文职人员和现役军人和军官,预备役人员和其他执行军事任务的人员。 第四百五十条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出版物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书籍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四百五十一条本法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战争状态,武装部队接受行动任务或敌人发动突袭的时间。 第四百五十一条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遭到敌突然袭击时。
武装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应对暴力紧急事件的时间,应视为战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附则 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法自452年1月1997日起施行。 第四百五十二条本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法附录一所列,由本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不再适用,自本法通过之日起失效。生效。 列于本法附件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取代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其中废止。
保留本法附录二所列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决定。 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应继续有效; 但是,由于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因此自本法生效之日起以本法的有关规定为准。 列于本法附件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决定保留。其中,有关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附录一 附件一
已纳入本法或不再适用的下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定,补充规定和决定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失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以下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替代本法或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另有废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务犯罪违法人员处罚暂行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法定罪暂行条例
2.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2。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3.关于严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罪犯的决定 3。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4.关于惩治走私犯罪的补充规定 4。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五,关于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5。关于惩治贪污罪犯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六,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补充规定 6。关于惩治犯罪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
7.关于在国家特殊保护下惩治捕捞或杀死珍贵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罪的补充规定 7。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八,关于亵渎国旗和国徽的罪行的处罚决定 8。关于惩治犯罪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九,关于抢劫,抢劫古文化遗址,古墓等罪的补充规定 9。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
10.关于对劫持飞机劫机罪犯进行处罚的决定 10。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十一,处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补充规定 11。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12.关于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的决定 12。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13.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处罚决定 13。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
14.关于违反《公司法》的犯罪处罚决定 14。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15.关于处理通过劳动进行改革的犯罪分子和逃避或实施新犯罪的通过劳动进行康复的人员的决定 15。关于处理逃跑或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
附录二 附件二
保留下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决定。 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应继续有效; 由于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因此自本法生效之日起,以本法的有关规定为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取代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1.关于禁止麻醉药品的决定 1。关于禁毒的决定
2.关于对走私,生产,销售或传播色情材料的犯罪分子的处罚决定 2。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3.关于严格禁止卖淫和妓女的决定 3。关于取消卖淫嫖娼的决定
4.关于对绑架和贩运或​​绑架妇女或儿童的罪犯进行严惩的决定 4。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五,关于逃税,拒​​缴税款的处罚的补充规定 5。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6.关于严厉惩处组织或运输他人非法越境(边境)的犯罪的补充规定 6。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七,关于破坏金融秩序罪的决定 7。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等级犯罪的决定
八,关于伪造,伪造,非法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罚决定 8。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补充专用票据犯罪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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