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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诉讼法(2021)

民事投诉法

法律类型 法律

发行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21 年 12 月 24 日

生效日期 2022 年 1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适用范围 全国

话题) 民事诉讼 程序法

编辑 CJ观察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务申诉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治
第一节 管辖权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 审计组织
第四章避回
第五章影响参加人
第一节伴侣
第二节申请代理人
第六章据证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涉嫌侵权行为的追究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作品和受理
第二节之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
第四节 影响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这张和审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箱子
第三节预告、宣布死亡案例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行为行为能力、行为限制行为能力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
第六节 认购请求案件
第七节实现物保函
第十六章 审核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 执行监督
第二次中止和十二章执行
第四编涉外涉涉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宪法为依据,结合法律条款审查工作的经验和实际制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保护当事人权利,保证法院查明事实,分是明确的,法律有效的义务的行为,是确认权利,合法行使权利,保护当事人权利的行为的合法权益,教育理念遵循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建设顺利进行。
第三人民法院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的受理关系,以及适用法人提起的本关系的规定的关系。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的第四条,必须遵守本法。
人民法院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和组织在第五人、诉,同民国企业法和其他组织具有的影响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立法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无权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第七条人民法院以侵权案件为依据,必须以法律绳为依据。
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当事人权利,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上一律平等的权利。
人民法院本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责任,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法合办案件,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议案回避、审判公开和两审审查制度。
第十一条 各民族文字有使用民族语言、进行侵犯本民族的权利。
在汇总聚居或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使用当地民族的通用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证明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人民法院第十二条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侵权诉讼应当遵守诚信原则。
证据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权利对侵权行为的监督。
第十五机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利益实施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实施侵权行为。
第十六条经当事人信息同意,涉网络行为可以通过平台在线进行。
侵权活动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线上线下影响活动具有合法性,通过信息与效力。
第十七条代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可以规定变更通行或补充的人民委员会的规定,报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地方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管治
第一节 管辖权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的情形,但本法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邻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三级管辖的部门。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审案件:
(一)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适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提起的违法行为,由依法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居住地与地方人民法院经常性居住地的司法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不排除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司法解释。
共同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由原告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原告住所所在地与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与原告居住地的不同,由原告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无能力的相关关系的影响;
(二)对理论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强制教育措施的人阻碍的影响;
(四)对被试验的人妨碍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签订地提起诉讼的影响,由住所地或者履行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保险合同签订合同的影响,因由住所或地方承保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因侦查的影响,由支付地或者犯罪所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成立、确认股东资格、解散等地因公司成立事业的影响,由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铁路、公路运输、联合运输、航空运输、因交通事故提起的诉讼,由交通建设地、或者法院住所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地上行为的影响,由行为行为地或者被告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人民因铁路、公路、航空事故和事故损害最严重提起航空事故的影响,由航空最先降落地或车辆请求赔偿所到达地或地面法院管辖、停运车辆等条款。
第三十一条 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因损害事故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碰撞船舶首先到达地加、被扣地或损害赔偿住所的地方人民法院留任管辖。
第三十二条 法院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影响,由救助地或者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
第三十三条因地共同损害的影响,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或者程序终止的海事人民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因不动产不良情绪的影响,由不动产法院调查;
(二)因作业中产生情绪异常的感应,由观景点观感;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地方人民法院允许。
第三条 或者其他权益地方人民住所的合同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土地合同、履行土地、土地建设、原地、标的物的住址等地点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方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的影响,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原告法院有管辖权的人民群众以上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移送的案件。法院管辖的,法院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八条 法院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原因,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共识解决;共识解决不了的,报请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分配。
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由第三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级人民法院行使职权;确有将本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地方交下级人民法院的,应当由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负责,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
第三章 审计组织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共同审理第十四合议庭案件,由陪审员、陪审庭成员或由陪审员共同组成的法官组成,必须是单项裁决。
基层人民群众的具体职责范围,由司法人员明确规定、职责关系,由司法人员明确规定的第一审范围,由司法人员独立执行。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时,与陪审员有适当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上诉第二合议审查庭,必须由成员组成合议庭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级适用简易程序审查或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项审查,事实、权利义务,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单独任任当事人明确。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针对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的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替代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补充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裁决侵权行为,由一人独任义务:第四十二条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保护,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规定法律规定组成合议庭的案件;
(六)其他宜由一名审计员单独任由私人的案件。
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在整个过程中,案件由仲裁员认定不宜单独任用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合议。
当事人认为由法院成员一人独任言论自由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党提出倡议。应该对政党提出异议审查,动议,决定由合议庭的言论;主张不成立的,法院裁决回覆。
第四条 合议庭的审计长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计员一人担任;院长或庭长参与审计的,由院长或庭长担任。
应以不同意见的不同意见记录在庭审案件中,以不同意见一致录入法庭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审判人员秉公办案应当。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其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罪,徇私舞弊,枉法法官行为的,应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避回
第十七条 审判人员有适当的情形之一,当事人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用公开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涉案或诉讼,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的有利关系的;
(三)与本案案件,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争议,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的会见场面,诉讼代理人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适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理由说明,在案件开始时,发起;回案由在案件开始后知道,​​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的时候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避让的决定前,临时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主任监察长决定或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计委员会决定;人员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决定,由审计长或独任审判员回避。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提出的三日内复议申请,以普通方式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申请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五章影响参加人
第一节伴侣
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侵权的。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影响。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
十二条 当事人合法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进行诉讼,请求,提起诉讼,申请执行。
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遵守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宪法,逐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十三条 第五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可以变更或者诉原请求。可以承认第五十五行为请求,罢免提出反对。
第五十五条一方当事人双方为二人以上,其影响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影响同一种类,或者人民法院认定可以和经各方同意的,为共同影响。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代表人的影响行为所代表当事人的第十六条发生效力,但代表人改变、放弃影响承认对方当事人的影响。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一方同意。
第七条人民法院规定同一种类、当事人可以在当天有效地通知当事人,可以在时间段内确定情况,并发出影响请求,通知权利人在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影响;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导致其代表发生的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替代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十八条对法院污染、公共社会规定利益等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和相关组织的影响。
人民检察院在宪法事务中发现破坏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主张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的,主张诉讼的。
对争议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违反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有权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二节申请代理人
第六十条 无影响行为能力人由他指定的人作为代理人代为诉讼代理人为代理人。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代理人可以委托一名至二人作为代理代理人。
以下人员可以被委托为动作: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生动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三)处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六十二条他人委托代为影响,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代理书必须记明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六十三条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
条款规定的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收集措施,可以由本十四条有关案件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和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规定。
第五十五条 终止案件有上诉庭代理人的个人,除不能表达英文的以外,仍应出庭;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第六条意见。
第六章据证
第六十六条包括:
(一)生动的陈述;
(二)图书证明;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
(七)意见;
(八)劳动笔记。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公认的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原告,有责任提供证据。
证据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
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原告应及时提供证据。
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申请适当延长。证据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责令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事实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用该证据但采取惩戒措施,费用。
第九条 法院收到的证明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明证、页数、份数、原写,或者由人民党经当事人及提交的时间等,并由第六届法院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正确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七十条在法庭上提出建议,并由当事人双方提供质证,并承诺对国家和个人隐私的秘密。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但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证明证明的理由的不同。
第七十三条书证提交原件。物证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上中文译本。
第七条对第十四条视证据,赋予法院判别的真假,并结合本,审查确定人民法院作为认定的依据。
第七十五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有职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明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英文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六条经法院通知,证人应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为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出远,交通不便不能庭;
(三)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七十七条法庭因履行义务而需要作证、作证、错误就餐等费用以及工伤损失,由当事人诉请当事人先行担负。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本案的认定依据。
证据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性质问题向确定。当事人申请的,由双方法院确定的合格人选;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指定。
明显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依据委托的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八十条 身份人有权了解进行认定所需要的材料,需要时可以了解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提出的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认定有不同意见或者有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认为认定人有必要出庭的,认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八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向有知识的人出庭申请,就该人提出的具体问题提出意见或者专门问题提出意见。
勘验十三条 勘验物证或者,勘验人民法院向的证人,拒签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的地方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年龄必须在第八场亲人单位参加,不影响当事人的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特定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帮助勘察工作。
勘验人适当将勘验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重叠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十四条在可能消失或者以后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影响中向人民申请全保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诉讼前向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报道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八十五条法院期间包括法务期间和人民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届满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职日满的日期,第一天为法定休职日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活动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抗十六条当事人因拒绝的事由或其他不可耽误的期限,在理由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节送达
第八十七条 送达回证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婚人在子女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签名日期。
第八十八条送达当事人,直接送交受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送达他的同居达家属;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受送达人是法人或文书其他组织的,由法人的收收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影响其代理人的,可以送交签;受送达人已向人民代表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书人的同住成年邮件,法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人,可能代表代收人在证件上签收的日期为收信日期。
十九十九条 受达人或他的同拒居住层在第八层接受牵涉案的,送达人在相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代表到场,说明情况,送达回证上记明明由送事和日期,由送达人、见人签名或印章,说明证明能够让达人的住所;也可以影响文书受送达人的盖章所,并采用记录拍摄录像等方式送达过程,即送达。
第九十条经受送达人同意,文书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送达人的方式,通过电子达人的电子委托书、确认书、收款书等方式送达人质,文书可以采用确认送达人的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送达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受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文书送达日期为送达日期,可指定后续送达日期为送达日期,或有直接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是陆军以上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三条受送达人被传送的,通过其所在的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的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四条 代转交的机关、单位为收到申诉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自发出之公告,三十日起,即送达日。
公告送达,正确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八章调解
十六条人民法院依法履行义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追究。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合诉,可以由诉讼代理人主持,也可以由法院主持,并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替换方式通知引用,证人到庭。
第九十八条人民法院和单位个人,可以请求有关人民法院进行赔偿。
第九十九条诉讼请求的法律责任,不得追究。
第一百条诉讼请求、法院起诉书。请求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追究和追索结果。
调解书由审裁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争论。
调解书经双方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零一条法院可以起诉上诉人,人民法院不起诉书:
(一)调节和好的生活;
(二)繁衍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预防的案件;
(四)其他无需制作调解书的范畴。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适当记入笔录,由双方争议,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零一通知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或者通知书送达前反二悔的,法院应当履行。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零零零号法院的行为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执法人员对造成其他损害的案件追究责任,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全部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其造成的行为进行全面保或者杜绝其某种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提出保全措施。
法院担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赔偿辩方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进行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立即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四日因紧急情况而导致紧急关系人的情况,不会导致全利正常居住权益受到后续的损害,可能会造成影响或早日向被保全地保全的好处,在申请被申请人所申请所对机关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保护,不提供保护,裁决回覆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进行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立即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物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立即通知其他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七年,被申请人保护财产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决保全。
第一百零八条申请有误的,申请人应当因受申请人因保全所的损失而受到损害。
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决定先予执行:
(一拖索赵养费、扶养费、费、抚恤金、医疗费)的;
(二)追索劳动报告发酵的;
(三)因情况紧张急需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事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补充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第一百十一条对保全或先予执行当事人的审定期间不服的,可以复议申请复议。
第十章对涉嫌侵权行为的追究
人民法院对必须向第一条拒庭提出异议的,经两次传票唤传,无明显不识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一十三条参与参与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院规则的人,可以根据法庭法规,责令退出法庭或其他罚款,贿赂。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法庭,侮辱诽谤,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法庭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罚款,拘留。
第一百条 当事人或者人有下列行为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管辖、管辖第十四条;案件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二)以暴力,威胁,贿赂购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赂购买,侵害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歧视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成立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负责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支出,预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百名当事人之间的牵连追究,依法适用、判决等刑事诉讼方式并合法行使权利,法院行使一审判决其回覆的权利,行使轻责、受罚;法律的追究,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条与另一条串通、诉讼、赔偿、赔偿等方式的执行人,以法律方式履行义务,依法追究人民检察机关的重职授权、准予追究;裁定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责任。
第一百十七条 有单位职责协助调查、执行令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责其履行职责协助外,并可以监督: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干预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受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受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处理有关财产权证照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帮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负责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支出的标签;对仍不进行协助立法的,可以予以预防;并且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纳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对个人的劳务金额第一百一十八条,为十万元以下。
腐蚀性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在预防期间,被预防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预防。
第一百条 拘传、劳务、授权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正确发拘传票。
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二十条追究对任何妨害涉案的强制执行单位必须自行决定。 。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一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见证交纳诉讼费用确实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证据诉讼费用的办法初步制定。
第二编审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作品和受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物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声明;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诉讼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诉讼。
第一百家法院向人民法院提出二十三项任务物品,并应按照被告人提出的副本提出要求。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指控,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陈述。
第一百二十四条物品状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影响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五条法院到人民检察院的第二百五条,当事人的,先行追究但不拒绝的。
对符合本十九条规定的法院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合法权益。 ;不适合的条件的,在七日内提出的裁决书,应予受理,对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以下十七条适用,适用法院处理:
(一)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按照法律规定,双方可以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按照法律规定,适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本院控制的小区,说明是向有可能的问题;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上诉又起诉的,知道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遵守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被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被起诉的,不予承认;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指控的,不予受理。
第二节之前的准备
法院应在立案内提出举报人的第二条状,将在五日内提出起诉的人,以起状之日十五日内提出举报人的性别,提出异议。代表、法院、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办公室人员或主要人民代表的姓名。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条 法院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诉诉范围内向当事人提出相关的影响,或者群众性的推荐。
第一百三十条 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受理申诉状期间。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异议,应当审查。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决驳回。
明显未提出意见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认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等级共识和专属分配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向对方表示。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审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影响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群众出动时,应向人民派出调查人员查询。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条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方可以主动提出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适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五条必须共同进行的当事人没有参与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与影响。
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称为案件,案件
(一)矛盾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用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交换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第三节开庭
第一百三条人民法院除涉及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有公开规定的以外,应当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涉嫌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办案,根据需要对人民群众进行巡回执法,就地办案。
第一三十九条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代理人,在三日前当事人一方影响当事人。
第一百四十条开庭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参与方是否到庭,公开法庭。
庭审时,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裁决,由审判员、书记员公开,当事人提出相关的影响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申请。
第四十一条 法庭调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一)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判读意见;
(五)宣读勘验验笔录。
第一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措施。
透视经法院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证据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勘验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原告增加影响请求三百四十条,第一条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影响请求,可以实现。
第一百四十四条法庭辩论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任命;
(二)陈述其行为响应辩解;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介入或答辩;
(四)各方辩论。
辩论结束,由审判长或者独立任审判员告发、支持人的原诉诉状。
第一轮法庭可以在四百多个地方进行还款。
原告经传诉经传的四百条理由,可以无理由起诉的,可以缺席的。
第一百四条经传唤起案件,可以不拒理由不看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缺席席十七票传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无经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的,可以缺席。
第一百四十九条有情形之一,可以开庭:为的
(一)必须到庭的场景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暂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适当的延期的时期。
第一百五十条书记员将法庭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计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适当当庭宣读,也可以认识和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类似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正确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透视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一百五十条人民法院对公开透明或不公开的案件,一律公开公开。
当庭宣判的,应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采纳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知悉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五五条适用普通普通程序十二人的案件应在立案期间;需要法院起立内审,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还批准,可以派发人民法院的,报请上级法院延长批准。
第四节 影响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致命,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故意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终止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人的;
(四)一方出于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结果为目的,而另一案尚未审定的;
(六)其他适当中止诉讼的事实。
中止影响的原因删除后,会发生作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情形之一的,死亡影响:
(一)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继承行为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适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发生死亡的;
(四项扶索赵养费、抚养费)以及追收抚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的死亡费用。
第五节这张和审定
第一百十五十五条付出书包括明文结果和作为该五项内容的理由。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结果和影响费用的报告;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人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五十六条法院人民公开透明,一些事实已经存在,可以就该部分先行执行。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不予理会;
(二)对涉权有异议的;
(三)希望回访;
(四)保证和先行;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终结诉讼;
(七)补正书本的笔误;
(八)中止或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取消开放观看;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行使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权利要求,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五十五条的收费、或者规定,以及不准上诉上诉的条款、司法裁决,是发生最高人民负担的关税、处罚。
第一百五十九条可能会产生有效的但具体的个人书、书、法律,以及涉及秘密、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条基和它派出的法庭事实、明确的关系明确、争议的简单的地方,由人民法院行使。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院审判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相互之间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简单的案件,原告可以使用。
基地双方人民要么要么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普通人的行使,可以用十二条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影响文书、案件但保障当事人的意见。
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由审判员一人单独任用,并简单地由本法第一百三条、第一百三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适用的程序适用条款,应在立案之日经人民法院简易审批。有情况需要延长的,本院特殊院长批准,可以延期。
第一百六条人民法院将其派出的人员、法庭事实和事实清楚、权利层的关系、争议的简单金额给付规定,标明为各省人民法院的直辖市上年度人员年平均百十五十五条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影响的程序,使用一审终审。
基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前款规定的各倍标准,超过、直辖市上年度实际应用的五十年以下,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适用的小额款额影响的程序。
第一百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外诉讼,不适用小六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所有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对诉、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前案;
(四)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适合适用小额影响的程序的案子。
第一百十七条适用于小额法院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第一百六十八条适用法院适用的小额牵涉程序人民案件的情况,应当在案件之日起起两月内审结。有特殊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立案。
第一百六十九条在儿童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于影响的程序的,应适用于其他规定的人民群众或规定的普通程序的普通程序。
当事人法院认为适用的人民程序适用的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向人民提出诉讼。 ;不同的是不存在的,驳回驳回。
人民群众在第一百七十条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的简易程序,法院裁决转为普通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七十条当事人不服地方第一审判决的一级,在人民法院内的一条人民法院送达之日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见证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姓名、法人代表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姓名及其主要资料;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姓名、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七十三条上诉状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提出的,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诉讼提出原审。
直观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证明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四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起诉状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应提出起诉状。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状将的答辩状。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证明在五日内全部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相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接受第二人民法院对上诉,允许开庭的情况。 曾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人民法院认为要求开庭的,可以不开庭正义。
第二仲裁法院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判院医院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上诉,经过第二次审查,按照案件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替代或变更;
(三)原罪认定基本事实真相的,撤销原罪名,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判决;
(四)原判决遗漏泄漏或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涉嫌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条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可以提起诉讼。起诉后,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由检察人员、书记员、盖人民法院送达印章。人民法院的现场即撤销。
第一审人民法院批准前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报审人准许申请十条,是否由第二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是否准许审理八条。
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上诉案件,除执行普通规定外,适用第一审。
第一百八八条人民法院的服务、十二条,是终审的、第二审。
第一百十八十三条法院立案对由复审的复审案件,应当在第二个案件之日起实施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适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终审裁定。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院认定或宣告案件无民事侵权行为、公民无犯罪行为能力或限制案件行为能力、民事侵权行为主体、追诉和案件能力、民事侵权行为能力等有其他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一百八条命令执行上诉案件的最终审理程序。
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在执行程序的案件中,发现本案的侵权纠纷的程序,应由法院裁决特别损害,并允许利益关系人通过诉讼程序。
第一百八八十八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之日的案件,应由立案起三十日内或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特殊审查。有需要情况延长的,本院院长批准。但那些选民资格的箱子除外。
第二节选民资格箱子
第一届公民服务选举委员会对资格的代表八人的处理,可以选择在五日之前选拔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一百八条投票中选择。
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审判日前审结。
审理时,涉嫌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适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指控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第三节预告、宣布死亡案例
第一条公民落下九十条关系不详二年满的人申请宣布下百利害法院的下令,向下基层不明的人提出上诉。
申请书正确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认为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民下落满十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二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害,经有关机关证明其有能力生存,满利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地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提出。
申请书正确写明估计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替代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批宣布九月宣布的公告、公告后,应当寻找下不明人公告。宣布死亡事件的死亡公告期间为人民群众宣布事件发生期间的公告。不明,经有关机关可以实现生存的,宣布死亡的公告期间为证明该事件。
宣布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做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一百十三条被揭发关系、宣告公民身份,以个人或害人的名义申请,法院应经新的死亡救济,追究原赔偿责任。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行为行为能力、行为限制行为能力
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该行为限制的行为能力,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正确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需要对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审查或审查意见。
近第一百名能力人九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行为限制的情形,应当由该公民的司法关系为人民人民检察机关的行为,由人民法院行使相关权利,由人民法院认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公民情况许可的,还应当了解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法官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决定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为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驳斥驳回。
第一百九十七条 法院行为认定为无违法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利害关系人有关的人民行为,依法被认定为无组织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的原因删去的,假以新的收费,追缴税款。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
第一百九十八条申请主,由公民或其他组织向财产权无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正确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应及时发出全部认领公告。
百条认定财产无主,第二批财产或继承人可依法在规定范围内对财产提出请求的影响时效,法院追究新民法属实,追究原追究责任。
第六节 认购请求案件
第二百零一条经发起的组织诉讼请求索赔,申请起诉确认的,由当事人一方自三十日内发起请求之日,共同向以下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组织先诉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组织提出索赔,当事人住所地物的诉求、诉求,法院提出索赔的基层要求;人民群众涉诉由中级法院依法向中级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二百零二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协议,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能全部履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节实现物保函
第二百零三零三点,由物权人以及其他实现保护物权的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向保护地基层或人民群众依法追究物权等法律程序提出请求。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受理后,经,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查拍卖、出售抵押财产,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变更决定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审核回复,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章 审核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五条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本院的效力、追诉、追诉书,确有错误,认为需要重新审理的,应当提起诉讼讨论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实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条款,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审查,认为双方有错误的审查;当事人一方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法院原审向上申请申请法院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拦截、审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的适用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打破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证明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事实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依法合法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指定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应参加诉讼的情形,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争议辩论权利的;
(十)宣称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过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做出原始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所属的地方时有贪污受贿,冤枉徇私舞弊,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百零八条当事人诉发生法律效力的诉状,实诉诉状可以对提起诉讼重新审理第二次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属经复审的内容。
第二百零九条当事人对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追责、追诉书,不得再申请复审。
第二百一十条当事人再审的,应当收到材料再审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书副本寄送对方当事人。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查询有关。
第二百十一条 自再审查申请书之日起受理规定的审查范围内,人民群众不符合本法规定,再审审查符合本规定的,需要规定情况回覆申请特殊延期。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一十二条再申请、第三条法律项、第三条审判产生法律效力后提出第二项规定;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二项、第规定的情况,自发通知或自提出建议。
第二百一十三条根据监察监督决定,但裁定中原复审、追究追究、追诉追诉追究的追赵、扶养费、收缴费、抚恤金、劳务费、金酬等程序的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依照第一审第二百条的规定,上诉人民法院再次审理案件,触发法律效力的审查、司法审查,确定为第一审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可以由第二百条审理、审理和审理;由第二个法律程序的司法审查、审查结果是由第二个审查程序执行的,按照第二个程序审查的结果,按照第二个程序审查、审查的结果、审查结果;按照第二级人民法院的审查、审查、审查和审查二审程序,追究的法律责任、审定是有效的调查、审查。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适当补充组成合议庭。
第二百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效力的二级人民法院,已经法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进行了上百级人民检察院,已经依法行使本法的效力、裁定发现有法律效力的条款规定损害的,或者主张公共索赔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辩。
地方共有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该的一个,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已有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或者诉诉的情形之一:
(一)人民法院驳回回审申请的;
(二)仲裁确认期未对再审申请认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透视的申请的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做出的提出或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的决定。不会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十八条检察院提出诉抗诉的案情,应当由法院自诉之日起三十日起抗诉人民法院再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九条 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起诉、书审、起诉书提出抗诉的,应当作出抗诉。
第二百二十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法庭出庭。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二百二十一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令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
(一)不良与债务人没有其他抱怨的;
(二)支付令能够债务人的。
申请书正确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二十二条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 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债权人提供支付事实证明,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人民在受理之日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通知书;不成立的,驳回裁决。
债务人合法自收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合并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后,经审查,成立的,裁定终止启动程序,支付令人民自行监督无效。
支付令无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可以背书的事项公示携带人,因涉嫌被盗遗失或遗失的,可以向支付地的层级人民法院催告,依法催告。 ,适用范围。
提案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票务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二十六条 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同时应当在支付人期间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公告,催促利害发布人民群众申诉的权利。于六十日。
第二十七条法院支付人收到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止。
公示催告期间,报告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八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催告。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适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提案或者公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百二十九条 人申报的,根据申请人的有效申请,向法院申请,不支付报酬。应通知人,并通知人。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三十条法院利害关系人确知的,自鸣谢之日起,人民可以因故或原因向法院查明其所在的地点。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条法院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三十同级,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被执行的司法管辖区法院执行。 。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党、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负责向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日十五日内审查,理由复成立,裁定驳回当事人或改签;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自行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议决。 。
第二百三十三条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条 在执行过程中,外人收到对执行的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有理由的,裁定中止标的的执行;理由案外人、当事人可以对审定不服,认定原件、错误的,按照审核程序执行;与原件、货物之日内向人民法院自审提起影响。
第二百三十五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执行完毕后,适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将执行复委托法院;在当天及时如出具函函,三十也应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托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委托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在第二百十七条中,双方当事人将由双方签署协议和协议内容,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解释和执行协议的执行记录,或者双方签字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实施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重叠不合并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以下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并经申请同意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执行人的财产监护或者担保人的财产被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作为人的死亡事件,被履行人履行职责。
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已完结,据以履行还款、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认,被人民法院撤销,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应裁定,追究责任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的诉讼制作书的执行,适用本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执行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四十三三条发生法律效力可以由执法人员调动人员,执行当事人执行。一方拒绝履行的,执行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处罚。
调解书和其他适当的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必须这样做。
第二百四十四条 法院对当事人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提案人提出的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以下几种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事实在合同中没有订有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的;
(四)因所见所为的;
(五)另一方向仲裁机构隐瞒了造成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巡视员在观看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偷法行为的。
经认定执行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执行。
裁定书适当送达双方双方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可能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十五四十五条 机关履行履行义务对公证机关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文书,当事人可以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应当向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改为裁定书送达双方陈述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执行,法律有关影响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约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的履约期的,从最后一期履约期限的届满之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期限的,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七条可以强制执行申请书或者强制执行人员,应当立即向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一章 执行监督
第二百四条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文书接到的义务,目前以及执行通知之当日的十八次确定的法定职责,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依法报告情况。可知事务负责对被执行人或其代理人、相关单位的轻重人员负责或直接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有关单位的轻权负责。
第二百十九条 人民法院未按规定履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执行有关单位被执行人确定基金的资金查询、监督、股票、股权等经营情况。人民法院、扣押、扣押、划定情况、变动价的财产查询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履行职责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押金,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处理。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部分人民法院受委托执行、承担的义务被人履行留任义务。但应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生活必须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适当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保存业务的单位必须处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更保留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的财产。所扶养家庭的生活必备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可以作出裁定。
第二百五十二条查封、扣押押金时,法院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被执行人或者他的组织人员通知到人民群众;其执行人应当是法人的,通知执法人员或者其他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到场的,不影响执行的。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应该或者低于众筹人的基层组织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查封的财产,执行人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按规定履行职责,执行人责令执行人在指定的法定职责期间不履行的义务。于拍卖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拍卖的,人民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由法院自行变卖。国家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的价格。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法院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职责,并隐匿财产的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及其本人或财产隐身地进行查明。
前款卫衣,由院门口搜查令。
第二百五十六条法律文书,由执行人员指定的财物或证明,由执行人员传唤双方执行人员当面,或由执行人员转交,并由被执行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财产财物或票证的,根据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财产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 强制出让房屋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盖章,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执行。被执行人按期执行或者不履行的,由执行人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被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的基层组织赋予派人参加。执行员必须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搬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福建派人运至指定处,被人指定。人是公民的,也可以执行他的成年身份。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载。
第二百十八条,需要在有关部门依法照办的情况下,向有关单位执行有关通知,有关部门必须向五项执行有关通知。
第二百五十九条 对法律指定、认定和其他文书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通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委托相关单位或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被执行人未履行期限、未按规定履行和支付款项的义务的,应按时支付其他义务。的期间履约其他职责的,应支付延迟履约金。
第二六十一条人民法院被执行本法第二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监督,执行人履行第二百四十条后不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请求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六十二条 法律文书确定的职责的执行情况,人民法院其他信息可以执行百信或通知有关采取限制系统出境的情况,在征文单位、通过媒体规定公布不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及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措施。
第二次中止和十二章执行
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实有理由的场所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终止终止的,尚未确定权利义务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适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消失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执行:
(一)申请人营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足以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赵养费、扶养费、扶养费)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理由终结执行的其他优点。
第二百十五条中止和执行后立即生效,送达当事人生效。
第四编涉外涉涉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百六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涉法编纂,适用本编规定。本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条款。
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缔结条约与国际条约的外国人、组织组织或组织提起诉讼或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百六十九条,应当使用通用的语言文字、文字。
第二百七十条外国人、公民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诉求,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第二百七十一条 在该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企业托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影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交出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国领证机关规定或应当履行国家使馆规定,或者该国使馆并据此证明,国民经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证明和证明,国民经所授权,后,具有效力。
第二十四章管辖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并无所住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或履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影响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第七条规定的权益保护措施共和国区域内,或者在区域内有供消费者押注的区域内,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代理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履行、申请标的物、地区电话或者代表人民群众住所、行为地所管辖的地方。
第二百十七条因参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开发承包合同约定发起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影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发起。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百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没有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的,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遵循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演讲讲座;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受达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人委托的签名代其接受的证据;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部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意识到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认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认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个领域的七十五法院内,不得将状的副本送达申请人,并通知记者在收到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诉状。 ,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百七十六条领域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内审第二次审核的,在人民协议书、审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提起诉讼或提起上诉状,不能及时提出上诉状,提出上诉状,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作出答复。
法院人民法院涉及涉外十七条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百八十七条涉外经济海事中发起的协议条款和运输合同条款,以及合同中的合同贸易约定有约定或者事后履行书面合同,提交涉外经济机构或者合同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
证据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保全的,的涉外竞价,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事人的申请,被申请人所或机构申请的资金中级人民法院裁决。
第二百八十条涉及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经当事人许可向法院裁决。当事人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当事人的中级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八十八条 对涉外仲裁机构提出的一项意见,被申请人组成提出裁决,民政法院裁决有条件的,经人民法院合议裁决执行情况审查,裁决不予裁决:
(一)事实在合同中没有订有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经认定执行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执行。
第二百八十二条 裁决被裁决人民群众的裁决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按照双方法院的书面规定,也可以向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人民事业条文。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第二百八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互惠的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提出其他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影响行为。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社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第二百八十四条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按照条约规定参加或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所规定的途径进行;与与美国没有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且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第二百八十五条法院提供的外国文字请求人民法院所附文件应附有中文译本或国际规定的其他文本。
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补充文件,适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字。
第二百八十六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请求的方式,也可以按照其特殊请求的方式进行,但采用的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百八八条 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院确定请求的法律效力,或者如果被人执行的权利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当事人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直接申请执行其承认和国际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也缔结或参加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所做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提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部,则由间接直接向有替代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承认并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也可以由法院按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国际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并执行。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院缔结法院对执行和承认和承认外国的权利或请求的法律效力、裁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公共、国家安全、社会的,经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按照本法的有关执行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人类、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九十条 境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受理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办理。
第二百十一条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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