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义
中国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韩国的判决,理由是当事双方未在时限内向中国法院提出申请。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了解中国法院如何处理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案件中的诉讼时效。
二,案例概述
申请人金知美(Jin Zhimei)是中国公民,居住在中国吉林省图们市。 被告朴玉静(Piao Yujing)是居住在中国辽宁省沉阳市的中国公民。
被申请人在韩国首尔南区法院(“韩国法院”)对申请人提起诉讼,并提出反诉。
韩国法院于2013年7306月2013日作出判决7313NA14和2013NA29,并于2013年14月2013日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作出两项判决。两项判决于XNUMX年XNUMX月XNUMX日生效。
于8年2020月XNUMX日,申请人向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上述判决。
中国法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申请的日期已超过《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 因此,中国法院裁定不承认和执行韩国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