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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时效期限

星期六,07十一月2020
分类: 行业洞见
参与专家: 刘桂强刘桂强
责任编辑: 林海斌林海斌

 

申请执行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时效期限

对于选择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争端的商业团体而言,赢得有利的判决或仲裁裁决只是成功的一半。 有时,失败的当事方可能仍然拒绝履行其义务。 然后,胜诉方可能需要在败诉方拥有资产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判决或仲裁裁决。 因此,承认和执行判决或仲裁裁决已成为双方的新战场。 在承认和执行阶段,时效期限是决定性因素,但获胜方很容易忽略。 在这方面,作者研究了在不同国家申请执行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时效期限,相关研究已发表在《中国司法行政评论》 [1]和《印度应用法律》杂志上。仲裁法[2]。 以下是关于时效期限问题的中国法律和惯例的摘要。

一,在中国申请执行外国判决

1.法律规定

215年《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007条规定,执行判决的时效期限为两年。 第215条中的“判决”仅指国内判决,不清楚执行外国判决是否受两年时效期限的限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SCNPC)在2012年和2017年对CPL进行了修改,并且根据最新修订版,对时效期限的规定已更改为第239条,[3]是逐字通过的该条款与215年CPL第2007条所述的条款相同。但是,第239条对于两年的时效期限是否适用于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保持沉默。  

2015年之前,中国法院在处理执行外国判决的申请时经常采用两年规则。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SPC)明确指出,当事一方寻求执行外国判决时,两年时效期限也适用。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解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时效期限,就像执行国内判决一样,也应遵守两年的时效期限。 如果一方仅申请承认但不申请执行,则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限应自法院对承认申请的裁决生效之日开始。[4]

2.案件

A.拒绝执行超过两年时效期限的外国判决

在金志美诉朴玉京案中,[(2020)辽01协外人第7号((2020)辽01协外认7号)],申请人金志美向辽宁省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下简称“沉阳法院”),以承认和执行韩国的两项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金志美和被告人朴玉静向韩国首尔南区法院提起诉讼,确认不存在债务(索赔),并要求返还商定的付款(反索赔)(“韩国法院”)。 朴玉晶提出上诉后,韩国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朴玉晶向金志美支付4万韩元及利息,并于14年2013月XNUMX日生效。

8年2020月XNUMX日,金志美向沉阳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判决。 沉阳法院认为,在没有暂停或中断时效期限的证据的情况下,申请日期显然超过了中国法律规定的两年期限。 因此,沉阳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朝鲜的判决。

B.时效期限的中断

在Przedsiębiorstwo案中,波兰PrzemysłuChłodniczegoFritar SA案(以下称“Przedsiębiorstwo案”)诉宁波永昌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称“永昌案”)[(2013)浙民民初字第1号((2013)浙甬]民确字第1号)],申请人Przedsiębiorstwo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波兰法院的货币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弗罗茨瓦夫上诉法院命令永昌根据另一项判决退还Przedsiębiorstwo支付的款项,并承担相应的法院费用。 该判决于12年2009月XNUMX日生效。

8年2011月5日,Przedsiębiorstwo向宁波法院发送了相关材料,以申请承认和执行波兰法院的判决。 由于申请材料不完整,宁波法院未予立案。 2013年XNUMX月XNUMX日,Przedsiębiorstwo向宁波法院提交了补充材料。

在这种情况下,有争议的问题之一是Przedsiębiorstwo是否在两年的时效期限内提交了执行申请。 关于这一问题,宁波法院认为,在两年的时效期限内,Przedsiębiorstwo于8年2011月5日申请执行判决,这已构成中国法律对时效期限的中断,应重新计算时效期限。从那时起。 因此,宁波法院认为,申请人于2013年XNUMX月XNUMX日提交补充材料仍在两年期限内。 因此,宁波法院决定承认并执行波兰的判决。

二。 申请在中国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1.法律规定

如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澄清说,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受《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管辖,该条规定了两年的时效期限。[5] 同时,CPL第239条还规定,两年的时效期限应从法律文件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开始; 如果法律文件规定应分阶段进行,则时限应从为每个执行阶段规定的期限的最后一天开始。[6]

2.案件

A.时效期限的开始

 在上海杰威尔机械有限公司诉Retech Aktiengesellschaft [“杰威尔”]一案中,[7]中国法院采用了一种新颖的可发现性规则来确定时效期限的开始。[8] 根据可发现性规则,时限期限从奖励债权人发现奖励债务人拥有资产或以强制状态出现时开始计算。[9] 在Jwell,[10]裁决债权人上海Jwell试图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于18年2006月30日作出的裁决。在瑞士法院未成功执行强制性尝试后,Jwell发现裁决债务人的机器于2008年11月12日在上海展出。同一天,杰威尔要求上海法院强制执行裁决。[13] Retech反对执行,声称Jwell的执行申请已超过了CPL规定的时效期限。[30] 上海市法院认为,根据中国法律,当裁决债务人未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时,裁决债权人享有要求民事强制执行的权利,因此,执行管辖权是授予裁决债权人申请权的基础和前提。用于民事强制执行。[2008] 随后,法院指出,上海法院直到14年30月2008日才获得执行管辖权,因为裁决债务人或其财产在此之前均未出现在中国。 法院的结论是,执行的时效期限自法院的执行管辖权得到确认后开始计算,这是授信债权人在中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日期。[XNUMX] 最后,上海法院裁定,时效期限自XNUMX年XNUMX月XNUMX日开始,并且Jwell的执行申请没有时间限制。

B.时效期限的暂停

当裁决债权人撤回其执行申请时,可能会发生时效期限的中止。 在O'KEY Logistics LLC诉广东南方财富进出口有限公司一案中,[15] O'KEY Logistics寻求在中国法院执行仲裁裁决。 该奖项于8年2010月19日授予。2012年5月2012日,O'KEY Logistics首次提交了执行该奖项的申请。 后来,O'KEY于24年2013月24日撤回了该申请,原因是要花很长时间才能获得相关证件的公证和公证。 2013年XNUMX月XNUMX日,即授予奖项超过两年后,O'KEY Logistics再次提交了执行申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O'KEY撤回了对执法的申请,导致了时效期限的中止。 因此,O'KEY于XNUMX年XNUMX月XNUMX日提交的申请属于中国根据CPL规定的为期两年的时限。

 

 

 

[1] 参见刘桂强,《外国法院判决执行中的时效问题研究》,《中国应用法学》2020年第4期,第109-124页。

[2]刘桂强,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期限,印度仲裁法杂志9-1(95)121(2020)。

[3]《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39条。 XNUMX.(“提交执行判决的时效期限应为两年。终止或暂停执行的申请时效期限应受有关终止或中止执行的法律规定的管辖。行动限制。”)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547.(有关当事方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或外国仲裁裁决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或裁决的时效期限,应受《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管辖。)解释”]

[5]见《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前注4,第547条。 XNUMX。

[6]《中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第239条。 XNUMX。

[7]上海杰威尔机械有限公司诉Retech Aktiengesellschaft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18年2014月2日。该判决书的英文译本位于:https://cgc.law.stanford.edu/wp-content/ uploads / sites / 2015/09/37 / GCXNUMX-English.pdf [以下简称“ Jwell”]。

[8] Sumru Akter,“颠倒沙漏: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时限,《纽约公约》 60年:主要问题和未来挑战85,93(Katia FachGómez和Ana M. Lopez-Rodriguez编,2019)。

[9] ID。

[10]杰威尔,前注7,第1-8页。

[11] ID。 在4。

[12] ID ..

[13] ID。 在7。

[14] ID。 在8。

[15]见奥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广东南财富进出口有限公司,广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3年2013月1日。判决书的英文译本可从以下网站获得:http:// cicc。 court.gov.cn/html/219/199/204/683/XNUM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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