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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兵v杭州野生动物世界

郭兵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务合同涉及人脸识别问题

法庭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 (2019)浙0111民初6971号((2019)浙0111民初6971号)

决定日期 2020 年 11 月 20 日

法院级别 初级人民法院

试用程序 第一个例子

诉讼类型 民事诉讼

案件类型 案例

话题) 个人数据保护 高科技法

编辑 CJ观察员

20年2020月1038日,杭州市阜阳区人民法院就郭炳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一案中与面部识别相关的服务合同纠纷作出第一判决。向原告郭冰赔偿合同权益损失和运输费用,共计XNUMX元,并删除郭冰的面部特征信息(包括照片)。 郭兵拒绝确认Wildlife World商店通知和SMS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的请求。

原告郭冰购买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年卡,并同意通过指纹识别进入公园。 郭兵提交了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指纹和照片。 后来,《野生动物世界》调整了年卡客户进入公园的方式,从指纹识别到面部识别。 双方未就进入园区,退卡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因此,郭兵因违反服务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当事人由于购买了公园的年卡而进入了服务合同关系,并由于进入公园的方式发生了变化而引起了争议。 争议的焦点实际上是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尤其是指纹和人脸等个人生物识别)处理的评估和监管。

中国法律并不禁止在消费者领域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它强调对个人信息处理的监督和管理。 也就是说,个人信息的收集应遵循“合法性,合法性和必要性”的原则,并应征得各方的同意。 经营者必须确保以安全的方式使用个人信息,并且经营者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将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 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野生生物世界在合同履行期间将进入公园的方式从指纹识别更改为面部识别,这是合同的单方面更改,应视为违反合同。 郭兵显然不同意这种改变。 因此,商店通知和短信通知的相关内容不属于双方之间的合同,因此对郭冰没有法律效力。 郭兵作为观察方有权要求野生动物世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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