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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关系法 (2023)

对外关系法

法律类型 法律

发行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23 年 6 月 29 日

生效日期 2023 年 7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适用范围 全国

话题) 国际法

编辑 CJ观察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
(14年28月202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对外关系的职权 第二章 对外关系的职权
第三章 对外交往的目标和使命 第三章 发展对外关系的目标任务
第四章 对外关系制度 第四章 对外关系制度
第五章 对外交行为的支持 第五章 发展对外关系的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开展对外关系,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保护和促进中国人民的利益; 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一条 发展对外关系,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人民利益,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在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以及与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适用本法。 第二条 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文化等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发展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关系,适用本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开展对外关系,促进友好交往。新时代的特征。 第三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发展对外关系,促进友好友好。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遵守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政策,坚持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 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奉行互利共赢开放战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全球共同发展,构建新型国际关系。 致力于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反对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坚持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发展水平一律平等,尊重各国人民自主决定的发展道路和社会制度。 参加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全球共同安全,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致力于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倡议,反对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坚持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和社会制度。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对外关系受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集中统一领导。
第六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有责任和义务在国际交往中维护国家的主权、国家安全、尊严、荣誉和利益。和合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军队、部队各团体、各人民团体、企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在对外交流合作中负有国家主权、安全、事业、荣誉、利益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国家鼓励对外民间友好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积极开展民间对外友好交流合作。
对国际交流与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对外交流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捐助和奖励。
第八条 在国际交往中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有损害中国国家利益行为的组织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在对外外交中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对外关系的职权 第二章 对外关系的职权
第九条 中央外事领导机构负责对外关系的决策、审议和协调。 审议制定国家对外关系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并指导实施。 负责对外关系工作的顶层设计、协调、统筹推进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 中央外事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对外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对外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负责对外工作的重大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第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终止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依照宪法和其他法律行使有关对外关系的职权。 第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取消外国同缔结的条约和重要条约、无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对外关系劳动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开展国际交往,加强与各国议会以及国际和地区议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积极开展对外外交,加强同各国议会、国际和地区议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对外关系的职权。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对外劳动权利。
第十二条 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法律管理外交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协定,行使与对外关系有关的职权。 第十二条 国务院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条约,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对外劳工关系权。
第十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组织、开展国际军事交流与合作,行使有关对外关系的职权。 第十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组织开展国际军事交流与合作、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对外劳动权关系。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依法开展外交事务,承办党和国家领导人同外国领导人的外交交往事务。 外交部加强对其他部门和地方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涉外外交合作,承办党和国家领导人同外国领导人的对外外交合作。 外交部加强对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地区对外交流合作的指导、协调、管理、服务。
中央和国家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常驻联合国和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代表团,在国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外国常驻联合国和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二等驻外外交机构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交部全面领导中国驻外使领馆的工作。 统一外交部领导驻外外交机构的工作。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中央授权的具体职责范围内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中央授权在特定范围内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职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 省、管辖、直辖市人民政府依职权处理本管理区域的对外交流合作事务。
第三章 对外交往的目标和使命 第三章 发展对外关系的目标任务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对外关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发展关系,坚持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服务国家十七个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倡导实施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努力推进多条战线、多层次、多领域、多维度的外交工作。 第十八条 推动践行全球发展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推进前进、多层次、宽领域、立体化的对外工作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本着亲诚惠容的原则和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方针政策,促进同主要国家的协调和良性互动,发展同周边国家的关系。 秉持真实亲诚理念和正确义利观,加强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团结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和践行多边主义,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发展。 促进大国协调和良性互动,遵循亲诚惠容理念和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方针,发展同周边国家关系,秉持真实亲诚理念和正确义利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兄弟团结合作,维护和践行农产品主义,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始终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理念。 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 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理观,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开放、对抗、普惠、平衡、共赢方向发展。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秉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全球安全观,加强国际安全合作和参与全球安全治理机制。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全球安全观,加强国际安全合作,完善参与全球安全治理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职责; 致力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维护联合国安理会的权威和地位。 维护两国合作伙伴常任理事国责任,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密切配合两国权威与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并参加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维和行动,遵守维和行动的基本原则,尊重有关主权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坚持公正立场。 支持和参与合作伙伴授权维持和平行动,坚持维持和平行动基本原则,尊重主权国家领土完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独立,保持公平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致力于维护国际军控、裁军与防扩散体系。 它反对军备竞赛; 反对并禁止任何形式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履行相关国际义务,开展防扩散国际合作。 维护国际军备控制、与防扩散体系,反对军备竞赛,反对和禁止一切形式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扩散活动,履行相关国际义务,开展防扩散国际合作。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秉持公平、包容、开放、合作、综合、协调、创新、联动的全球发展理念。 努力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公平普惠、开放合作、全面协调、创新联动的全球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和人类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和保障人权; 它致力于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并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予以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各项人权全面协调发展,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人权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全球人权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保障,坚持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本国实际相结合,促进人权协调全面发展,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人权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号召世界各国超越国家、民族、文化差异,维护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人类共同价值观。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世界各地超越国家、民族、文化差异,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观。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秉持平等互鉴、对话包容的文明理念,尊重文明多样性,促进文明交流对话。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平等、互鉴、对话、弘扬文明观,尊重文明成果,推动不同文明交流对话。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气候治理,努力加强绿色低碳发展国际合作; 致力于共同加强全球生态保护,构建公平、公正、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气候治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 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气候治理,加强绿色低碳国际合作,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气候治理体系。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致力于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发展对外贸易,依法积极促进和保护外资入境,鼓励对外投资等对外经济合作,推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致力于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致力于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积极促进和切实保护外商投资,鼓励开展对外投资等对外经济合作,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维护乌克兰贸易体制,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经济、技术、物资、人力资源、管理等形式提供对外援助,促进其他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国际发展合作。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经济、技术、物资、人才、管理等方式开展对外援助,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增强自主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国际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国际人道主义合作与援助,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国际合作,帮助受援国应对人道主义紧急情况。 开展国际疫情合作和救援,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灾减灾救灾国际合作,协助国家应对突发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援助尊重受援国主权,不干涉受援国内政,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 开展对外援助,坚持尊重他的祖国主权,不干涉他的国内政治,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对外关系的需要,开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生态、军事、安全、法治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字段。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发展的需要,开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生态、军事、安全、科技等领域交流合作。
第四章 对外关系制度 第四章 对外关系制度
第二十九条 国家推进内政外交法治化,加强涉外立法工作和外交法治体系建设。 第二十九条国家国内推进框架和涉外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加强涉外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条 国家依照宪法和其他法律缔结或者参加条约、协定,并诚实履行条约、协定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条 国家登记宪法和法律缔约结或者参加条约和条约,善意履行有关条约和条约规定的义务。
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和协定不得同协定相抵触。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采取适当措施履行和适用其参加的条约、协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采取适当措施实施和适用的条约和协议。
条约、协定的履行和适用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条约和条约的实施并适用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十二条 国家依照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加强涉外领域法律、法规的实施和适用。 国家依法采取执法、司法或者其他措施,维护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国家在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基础上,加强涉外领域法律法规的实施和适用,依法采取执法、司法等措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根据需要,对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行为采取措施,予以反制或者限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采取相应的反制和限制措施。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建立相关工作机构和机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制定和实施前款规定的措施。 国务院及部门制定必要的管理法规、部门部门,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确定和实施有关反制和限制措施。
根据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按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同各国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世界各国建立和发展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其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以及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可以根据需要采取改变或者终止同外国的外交、领事关系等外交行动。国家。 根据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和条约、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可以采取变更或者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关系等必要的外交行动。
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规定,采取措施执行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制裁决议和具有约束力的有关措施。 第三十五条国家措施执行联合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制定的采取约束力的制裁措施和相关措施。
外交部发布通知,公布前款制裁决议和措施。 政府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落实处罚决议和措施。 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公告。
中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外交部的通知和有关部门、地方采取的相关行动,不得从事违反上述制裁决议和措施的活动。 在中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照通告内容和各部门、各地区有关措施,不得履行违反上述制裁决议和措施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有关法律和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给予其他国家的外交机构和官员、国际组织及其官员特权和豁免。 第三十六条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与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和条约的,给予外国外交机构、外国国家官员、国际组织及其官员相应特权与登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有关法律以及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给予外国及其财产豁免。 涉及有关法律和缔结或者参加条约和条约的,给予外国国家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护照。
第三十七条 国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中国公民和组织在海外的安全、保卫和合法权益,维护中国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胁、侵犯。 第三十七条 国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中国公民和组织在海外的安全和权益,保护国家海外利益不受侵害和侵害。
国家加强保护海外利益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能力建设。 国家加强海外利益保护体系、工作机制和能力建设。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保护境内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国家有权允许或者拒绝外国人在其境内入境、停留或者居留,并依法管理外国组织在其境内进行的活动。 国家允许准许或者拒绝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依法对外国组织在境内的活动进行管理。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外国组织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组织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侵犯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强多边、双边法治对话,促进国际法治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九条加强双边双边合作,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技术交流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其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执法、司法领域的国际合作。 根据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和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同外国、国际组织在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领域开展国际合作。
国家加强和拓展国际执法合作工作机制,完善司法协助体制机制,促进国际执法司法合作。 国家加强打击跨国犯罪、腐败等领域国际合作。 国家深化拓展对外执法合作工作,完善司法援助体制,推进执法、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国家加强打击跨国犯罪机制、反犯罪等国际合作。
第五章 对外交行为的支持 第五章 发展对外关系的保障
第四十条 国家健全对外关系综合支撑体系,增强对外关系、维护国家利益的能力。 第四十条 国家坚固对外工作综合保障体系,增强发展对外关系、维护国家利益的能力。
第四十一条 国家提供对外关系所需的经费,建立适应对外关系需要、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费机制。 第四十一条国家保障对外工作要求符合,建立与发展对外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保障机制。
第四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外关系人员能力建设,切实做好培训、使用、管理、服务、支持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外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做好人才培养、使用、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增进社会公众对国家对外关系的理解和支持。 第四十三条 国家通过多种形式促进社会公众理解和支持对外工作。
第四十四条 国家加强国际交往能力建设,让世界更多地了解、了解中国,促进不同文明交流互鉴。 第四十四条 国家推进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推动世界更好了解和认识中国,促进人类文明交流互鉴。
第六章附则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法自45年1月2023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此英文译文来自外交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