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2020月2020日,中国湖南省Chen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州法院”)作出裁决,驳回了谭俊平等人诉刘作胜等人关于承认和执行缅甸民事判决的申请, ((10)湘1协外人No.2020)((10)湘1协外认XNUMX号),其理由是申请人未提交有效判决的正本或核证副本。
据我们所知,这是中国法院首次受理有关承认和执行缅甸货币判决的案件。
一,案例概述
申请人谭军平,刘旭坤,金志科和被告人刘作生和陈正良均为中国公民。
申请人和受访者对缅甸矿山的股份有争议。 17年2017月2017日,缅甸Wa邦高等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003年),Wa区司法di民字第XNUMX号(以下简称“缅甸判决”)。
之后,申请人向Chen州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缅甸判决。
20年2020月XNUMX日,Chen州法院受理本案。
申请人表示,被告应向他们支付3万元人民币,而被告则认为缅甸判决已得到执行。
2年2020月XNUMX日,Chen州法院作出裁定,驳回该申请,理由是申请人未提供有效的外国判决的正本或经核证的副本。
二。 我们的评论
- 不提交外国判决的结果是什么?
在这种情况下,Chen州法院以申请人未提供外国判决为由驳回了该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有两种选择:
(1)提起新的诉讼,即根据中国法律,如果裁决驳回了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申请,则当事方可以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1]
(2)在准备好申请材料后,即根据中国法律重新提出申请,如果驳回了该申请(诉讼),当事方可以再次向中国法院提出申请,如果符合条件,则法院应该接受此案。 [2]
显然,驳回申请(裁定驳回申请)的裁定和裁定不予承认承认与执行的裁定在法律后果方面是不同的。
(1)如果在初步审查期间,中国法院发现某个案件未达到接受条件,例如没有条约或对等,或未提供外国判决(例如本案),则法院将驳回申请的规则,而申请人可能有前两种选择。
(2)如果案件通过了初步审查,然后进行了属类审查,而中国法院在此期间认为该申请不符合承认和执行的要求,则将裁定不承认和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裁决是最终裁决。
- 我们是否错过了应用《南宁声明》的机会?
在这种情况下(就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既没有关于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国际条约,也没有中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对等关系,中国法院将作出裁定,驳回该判决。当事人的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和缅甸之间没有缔结这样的条约,而且两国之间也没有任何对等,因为据我们所知,缅甸法院从未处理过承认和执行中国判决的案件。 (注:根据中国法院现有的事实互惠标准,缺乏外国法院承认中国判决的先例将导致“互不存在”)。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缅甸联邦共和国首席法官都参与了第二届中国—东盟司法论坛的南宁声明(“南宁声明”)的发布。涉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根据《声明》第7条,“如果两个国家不受任何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民事或商事判决的国际条约的约束,则两国可根据其本国法律,假定存在相互关系涉及承认或执行另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的司法程序,前提是另一国法院不以缺乏互惠为由拒绝承认或执行该判决。”
根据《南宁声明》,Chen州法院似乎应该假定中国与缅甸之间存在对等关系。 但是,《南宁声明》既不是条约也不是国内法,因此也不是中国法院可以援引的法律规定。 因此,我们都对中国法院如何在实践中适用《南宁声明》感到好奇。
本案可能是观察中国法院对《南宁声明》态度的机会,以帮助我们为中国承认和执行东南亚国家的判决树立明确的期望。
不幸的是,由于申请人没有提供申请所需的材料,the州法院无需考虑南宁的陈述。
尽管如此,我们对与南宁声明有关的案件迟早会感到乐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