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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法院关于金融业进一步开放服务和担保的若干意见(2020)

上海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发表意见

法律类型 司法政策

发行单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2020 年 11 月 23 日

生效日期 2020 年 11 月 23 日

有效期 有效

适用范围 上海

话题) 银行与金融

编辑 CJ观察员

上海市法院关于金融业进一步开放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
旨在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扩大金融业开放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关于进一步开放金融业大门的决定的精神,并为中国建立良好的法律环境。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高质量发展,此意见是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特别区框架计划》,《关于进一步加快上海国际金融建设的意见》制定的为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提供中心和财政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担保的意见特别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服务和G的准则根据上海市法院的审理惯例,进一步扩大人民法院对外开放的程度,以及上海市委的有关框架计划。
一。司法服务的一般要求和对金融部门进一步开放的保证
1,我们将深刻理解金融业进一步开放的意义
对外开放是中国的基本国策,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 金融业的进一步开放,是中共中央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作出的重大决定,是建设以国内流通为主体,两个流通相辅相成的新发展范式的必要要求。 。 而且,促进也是进一步深化中国金融业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要。 扩大金融业的开放将有助于促进中国的金融改革和创新,进一步改善上海的金融市场体系,增强上海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作用的吸引力和影响力,从而可以增强中国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制定规则的声音,更好地为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进程服务。 根据党和国家的大局,上海市所有法院应当加深对进一步开放金融业意义的认识,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为金融业的开放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
2,明确司法服务的目标,为进一步开放金融业提供保障
上海市所有法院应当坚持习近平新时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二,三,四,五次全体会议的精神和党的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扩大开放的重要讲话。 各级法院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依法履行司法职责,建立健全专业的金融司法机制,公平有效地解决涉外金融纠纷,规范规范。金融创新,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国际最高标准,增强金融正义的国际影响力,为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3,坚持司法服务的基本原则和扩大金融业开放的保障
我们将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尊重党对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地为国家战略和全局作出努力。 我们将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按照国际规则维护中外实体和个人,为金融市场的参与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 我们将充分尊重有关当事方的意思自治,并保证他们依法选择解决争端的方法,管辖权以及适用法律和法规的权利。 坚持走专业发展道路,建立健全金融试点制度和机制,满足扩大金融业开放的需要。 此外,我们将顺应国际化趋势,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国际规则和惯例,以加强中国规则与国际金融市场规则之间的联系,支持我国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体系的全球化发展。提升人民币在全球市场上的地位。 为了给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足够的空间,保证金融监管机制的创新,我们将继续鼓励金融创新。 此外,我们将坚持金融风险管理的底线,高度重视国际金融市场的风险转移,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确保国家金融安全。
二。 建立和促进司法体制和机制,以适应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扩大
4,完善涉外金融案件管辖机制
我们在选择纠纷解决方法和适用法律,法规时应尊重当事方的权利,合理确定管辖权的依据,依法对涉外金融纠纷行使司法管辖权。 对于涉及跨境和离岸金融交易的金融纠纷案件,当事人当事人选择在上海的某些法院通过协议开庭审理的,应当依法给予支持。 除在层次上和专属管辖范围内侵犯管辖权外,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审查争议与当事人在案件提交和审理阶段选择的主管法院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联系。 因离岸金融活动引起的纠纷,扰乱国内金融秩序,损害国内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 此外,我们将探索和完善针对涉外金融案件和国际平行诉讼问题的司法管辖权国际冲突的解决机制。
5,建立和促进涉外财务案件专业审判机制
我们将充分利用上海专业法院审理案件制度的优势,组织有足够能力的法官队伍,妥善处理涉外财务纠纷,确保案件审理质量。 涉外财务纠纷案件,应当积极使用诉讼支持,示范审判,代表诉讼等新的诉讼制度,妥善解决。 此外,我们将探索机制,让具有国际金融法律知识背景的专家学者作为评估人参与案件的审判,以提高审判的专业性。 我们还将促进建立财务审判专家委员会,改善人员选拔和任命条件,适用案件的标准,专家参与的程序和其他机制,以便在外国法院的审判中获得专业意见或意见。与具有规则制定意义的财务纠纷有关。
六,完善涉外金融案件诉讼制度
制定涉外金融案件指导原则,完善引渡服务,远程证据论证,侦查取证,法院审判,外国法律查明等机制,完善引渡服务过程的信息反馈机制,为查处提供便利。涉外金融纠纷解决。 深入运用司法技术,优先促进涉外金融案件网上解决全过程,完善电子诉讼规则,扩大电子服务应用范围,探索援助服务机制,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诉讼。 此外,公证和认证所需材料的范围应依法明确,以减轻当事人举证的负担。 进一步加强与高等学校和有关研究机构的合作,研究外国法律的确定问题,创新外国法律的确定和适用机制,使外国法律的确定和适用更加有效,准确,方便。
7,建立和促进涉外金融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积极适应涉外金融纠纷的特点和要求,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仲裁机构,行业协会和调解组织的合作,共同开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新格局,将诉讼,仲裁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和调解。 在尊重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权利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优先通过上海法院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直接申请调解。 支持符合条件的调解机构和仲裁机构使用上海法院的一站式多元化解决方案平台,将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加入特邀调解名单,积极调动专业律师充分发挥多元化解决作用财务纠纷。 为了提高诉讼和调解合作的效率,应积极利用网络调解和网络司法确认。 此外,我们将积极参与国际司法合作和国际金融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设,以增强中国的话语权和对全球司法体系的影响力。
8,建立国际财务规则凝聚力机制
在跨境金融纠纷案件中,要正确运用国际市场交易,清算,自律规则和习惯做法,并借鉴国际司法成果,积极推进与国际金融规则相称的制度建设。 。 充分发挥金融案例的积极作用,向国内外发布金融案例,形成系统的数据库,引导金融市场主体树立合理的期望,促进国际市场对中国金融的理解和信心。法律体系和金融司法体系,最终推动上海在国际金融规则体系建设中作为国际金融争端解决的重要中心发挥重要作用。
9,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临港特区的金融试验创新试验场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临港特区金融试点创新试点建设的基础上,建立和促进与金融业对外开放政策进一步部署相适应的试点制度,使之充实而充分。使用支持性政策,支持金融集群的发展,并保证各种创新性金融政策的顺利实施。 此外,我们将通过发挥上海法院的集中管辖权优势,并在金融纠纷案件特别审判程序中开展工作来支持上海法院。 应建立和促进诸如专业翻译和口译机制之类的支持机制,以便外国各方可以在试点项目中以英语参加诉讼,以及诸如国内外专家参与以多种方式解决涉外金融纠纷的机制,以及可以探索引入世界知名的金融认可机构。 支持金融监管部门发展创新的监管模式,例如“监管沙箱”,以提高该地区的金融创新竞争力。 我们还将积极参与区内法律服务中心的建设,建立和促进与区内纠纷解决机构类型的合作机制,支持注册的跨境仲裁机构依法开展工作,增强法律服务水平。维护和执行外国仲裁案件,为建设全球性的亚太仲裁中心提供服务和保证,共同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和吸引力的金融争端解决中心。
三, 加强相关纠纷的审判和执行
十,加强涉外金融刑事案件的审判
依法严厉惩治洗钱,非法集资,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和期货市场等犯罪行为,严格控制缓刑适用,加大罚款等经济制裁,并依法实行刑事“占领禁止”制度,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加强打击“地下银行”和其他非法从事跨境银行,保险等业务的金融机构的犯罪活动,防范开放过程中引起的各种金融风险。 进一步完善金融民事和商事审判与金融刑事审判之间的沟通联络机制,加强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 金融民事和商事案件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应及时上报有关材料并移送有关部门。
十一,加强对涉及跨境证券和金融衍生品的案件的审判
根据跨境证券和金融衍生产品的特殊制度安排,在信息披露,发行,交易,注册,托管和结算方面,并借鉴国际金融正义的经验,交易主体的权力和责任范围是合理的定义。 我们将依法处理涉及沪港通,沪港通和债券通的纠纷,并妥善处理与红筹公司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执行,存托凭证, “熊猫债券”,跨境ETF(交易所交易基金)和国际指数授权。 积极探索和运用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纠纷的集体诉讼机制,提高解决涉嫌证券纠纷的效率。 我们将遵守证券交易所和票据交换所的业务规则,以及因自我调节而引起的民事责任相对豁免的原则。 因自我调节引起的纠纷,应当引导当事人尽一切努力遵循内部审查程序,减少直接司法干预。 支持建立现货与金融衍生品相结合的现代商品交易机制,促进商品期货市场的功能发挥。 我们还将依法审理场外金融衍生品纠纷,正确识别金融衍生品合同的有效性,探索完善中央交易对手,净额结算,交叉违约,有缺陷资产等特殊制度。以及与ISDA主协议,NAFMII主协议以及有关中国证券和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的主协议有关的适用法律规则。
十二,加强跨境投融资案件审理
妥善处理各种跨境投融资纠纷,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华再投资。 依法处理涉及新技术,新产业,新行业,新业务模式的投融资案件,尊重投资机构,企业及其股东之间的融资安排,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实施与其特征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股权激励计划,并促进营造良好的氛围,以鼓励企业创新和创业。
十三,加强对涉及跨境资产管理产品的案件的审判
我们将妥善处理涉及跨境资产管理产品的案件,坚持“卖方应尽职调查,并警告买方”的原则。 我们还应区分标准产品和非标准产品,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和卖方的适当管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资产管理创新产品,应当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 为了保证资产管理业务的正常发展,有必要依法厘清资产管理产品经理的信托职责标准,尊重经理在投资运作中的专业判断,合理确定受托人的职责范围。 ,有效保证资产管理业务的正常发展。
十四,加强对信用证,保证金纠纷的审判
我们将遵守统一信用证惯例和惯例(UCP600)和统一要求保证担保规则(urdg758),遵循信用证和要求担保独立的原则,准确掌握严格一致的单证审查标准,遵守根据独立担保下的基本交易审查的必要性和限制性原则,并确定交易涉及方的身份和责任,如申请人,受益人,开证行,顾问行和担保人等。法律。 我们将认真处理与信用证和需求担保欺诈有关的停止付款案件,并严格掌握停止付款条件。 妥善处理信用证和需求担保下的融资,担保纠纷。 要重视审判中发现的虚构基本交易夺取银行资金等违法行为,并采取适当措施,促进金融贸易的健康发展。
十五,加强跨境支付结算案件的审判
依法确定跨境支付各方的权利义务,加强对贸易单据真实性和一致性的核查义务,促进金融机构提高识别和防范支付风险的能力。 厘清主要财务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协调结算终局与破产法之间的矛盾,降低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此外,我们将依法审查和确认跨境支付和结算的电子证据,积极响应大数据,区块链,生物识别,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电子支付应用的司法需求技术,提高结算效率。
十六,加强跨境保险案件审理
支持旅游,医疗,物流等领域的跨境商业保险发展。 基于跨境保险产品在精算发展和风险评估方面与传统保险产品明显不同的事实,我们在保险起征点,适用人群,保费确定,保险等方面充分尊重跨境保险产品的特点和局限性。我们将加强对跨境保险政策中格式化的免责条款和特殊规定的审查,并注意保险人的承保程序的遵守情况以及及时和解释性义务的履行。 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指导当事人及时确定,翻译,公证和提出索赔,以求取事故报告和在国外形成的实际损失证据,避免因证据不利而导致索赔解决僵局。 。 我们还将提供支持,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等政策保险的覆盖面,进一步理顺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协议与保险法适用之间的联系和解释逻辑,认真区分贸易纠纷和贸易纠纷的出现。纠纷产生的原因,准确把握贸易双方之间的纠纷以及它们是否属于政策责任范围。 保险单中“争议先决条件”的有效性,应结合保险人履行陈述义务的程度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存在重大不平衡而合理确定。 依法处理涉及保险产品交易的案件,支持保险交易市场的发展。
十七,加强跨境融资租赁和保理纠纷审判
要准确把握融资租赁和代销业务的交易特点,正确理解和运用《民法典》中有关融资租赁和代销业务的有关规定,支持跨境非银行融资的规范发展。 我们还应遵守当事方的协议,并根据合同适用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金融租赁公约》,《国际保理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条约。 我们将审查以金融租赁和保理名义从事实质性借贷的交易,例如虚拟融资租赁,虚拟应收账款等,并根据其真实交易关系适用法律,以严厉惩处欺诈行为。
十八,加强对航运财务纠纷的审判
我们将继续审慎处理以船上货物,运输单据和保税仓单为抵押品的船舶融资租赁,船舶抵押和船舶融资案件,审慎处理以船舶金融衍生品指数为参考的实际交易纠纷,大力支持船舶金融航运金融市场的创新与繁荣与稳定。 依法审理航运保险纠纷,加强对航运保险条款和保险创新产品法律适用的研究,支持航运保险登记制度改革,妥善解决航运再保险,离岸航运等新型纠纷。保险和船东相互保险,并帮助建立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航运保险中心。
十九,加强跨境财务管理案件审理
依法公平,高效地处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履行法律义务等各种跨境金融行政案件,监督和促进涉外金融监管机构履行职责。依法履行职责,增强财务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充分发挥上海行政法院多元化行政纠纷调解中心的作用,大力推进跨境金融行政纠纷的实质化解决,支持金融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行政和解,充分保护各种市场实体的合法权益。 加强司法审判与行政监督的积极互动和有效联系,依法维护财务监督,优化经营环境,共同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加强有关执法
完善适合现代金融资本市场的执法机制,加大力度,提高执法效率。 我们将进一步强化诚信观念,强调执法中的正当行为,严格禁止标准和任意扣押,依法处理交叉扣押,依法谨慎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财务案件的特点,合理确定财产调查和控制范围,发挥财产融资功能。 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司法处置规则,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各种债券,有价存款证,金融产品及其他金融产品的冻结和司法处置,扩大执行机制的适用范围大宗存货,并探索跨境财产调查和执行机制。 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国际条约和对等原则,加强对国际金融的司法协助,处理对外国民事和商事法庭的承认和执行判决,仲裁裁决等司法协助请求。 我们将提高与仲裁有关的非诉讼金融纠纷的保存和执行的有效性,在仲裁之前和期间,支持和保护临时措施的实施和实施,例如中外当事人的财产保护和证据保全。 建立具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网上司法协助机制,进行网上查询和冻结财产,以利司法执法。
IV。 应当充分利用司法合作在金融部门进一步开放中的作用。
21.我们将预防和化解跨境金融风险
要密切关注国外金融市场对中国金融市场的影响,加强金融风险管理的源头监管,防止跨境金融风险的入侵。 我们将尊重金融监管机构的专业监督,以金融创新的名义禁止金融产品和交易模型的法律效力,以掩盖金融风险,逃避金融监管,依法利用金融机构的利益。 中国将支持建立和完善上海金融基础设施跨境金融风险管理机制,确保跨境人民币清算系统等交易或清算系统的安全。 关于金融机构的声誉,以及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我们将打击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假冒金融机构。 我们将充分利用上海法院的大数据系统进行金融审判,以增强数据收集和分析的功能,促进司法数据和监管数据的互联,并帮助准确预测跨境金融纠纷的后果,从而为预警有关外交事务的财务风险提供信息备份。 为确保金融安全,要完善人,银,罪犯联动机制的管理,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建议和对策,最终建立长效的协调机制。
22,中国将支持金融科技的开放与创新
支持监管部门开展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工作,依法处理因试点项目引起的财务纠纷。 同时,要考虑鼓励创新,风险管理和有关方面的权益保护,以加强对金融科技创新的监管。 此外,中国将加强金融科技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和5G等关键新兴技术的研发,以确保金融科技市场的公平竞争并推动技术创新与金融创新的融合。 通过这种方法,我们可以加强财务数据的安全性和保护,巩固专业支持和工作协调,并促进完善财务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管理机制。
二十三,建设金融领域司法人员
要加强审判资源的整合,增强金融审判队伍的专业性,培养有能力的专业人才,以确保金融审判的公正性,鼓励更多的专业人员加入。 大学和金融研究机构均应进行金融法培训,并会选拔更有能力的法官出国学习并拓宽他们的国际视野。 我们还将促进人才交流,例如推荐专业从事金融审判的法官在金融监管部门或金融机构进行执业。 积极发挥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金融审判理论委员会和上海市司法智囊团金融研究处的作用,积极开展金融审判理论研究。 我们将以金融领域一流的国际司法标准为基准,努力建立一支由专业人士组成的专业团队,他们熟悉法律,金融知识和外语,以审理金融争议。
24.积极开展国际金融司法交流与合作
作为中国在上海的国际金融审判交流基地,我们将加强与司法机构,国际知名金融中心的监督部门以及国际金融组织的沟通与交流。 此外,我们将与上海的金融监管部门和大学合作建立金融法治研究中心,旨在在法律,经济和金融的跨领域开展研究,以便更好地共享信息和成果。全球视野中有关金融法和相关案件的裁决。 此外,我们将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沟通,对金融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在反洗钱等领域加强合作,从源头上预防金融纠纷和风险。

该英语翻译来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站。 在不久的将来,我们法律翻译版将在中国法律门户网站上提供更准确的英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