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03年颁布,分别于2012年和2015年修订。 最新版本于24年2015月XNUMX日生效。
共有154条文章。
关键点如下:
1,本法适用于通过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的管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保管以及证券投资为中国境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而开展的活动。
二,基金管理机构,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3.基金资产所产生的债务只能用基金资产偿还。 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机构或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四)设立和管理公开募集资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五,指定商业银行为资金托管人,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批准; 任命其他金融机构为资金托管人,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六,基金的公开发行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登记。 基金份额只能在批准募集资金登记申请后才能发行。
第七条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基金股份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八,非公开发行的资金,应当提供给合格的投资者,合格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