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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答覆(2020年)

关于涉嫌网络版权争议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法律类型 司法解释

发行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2020 年 9 月 12 日

生效日期 2020 年 9 月 14 日

有效期 有效

适用范围 全国

话题) 网络法/互联网法 知识产权 侵权法

编辑 CJ观察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复议于2020年颁布,并于14年2020月XNUMX日生效。

共有6篇文章,旨在为全国法院提供审理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关键点如下:

1,当知识产权权利人声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并向法院申请保存措施时,他/她可以请求法院裁定网络服务提供商或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统称为作为“平台”)应采取措施删除,阻止和断开链接。

2,侵权声明:知识产权持有人认为平台内存在侵权的,可以向平台发送通知。 平台应及时将权利人的通知转发给平台内的相关网络用户或业务运营商(统称为“平台用户”),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如果平台未能采取必要的措施,给权利持有人造成进一步的损失,则应对此类进一步的损失与平台使用者承担连带责任。

3,非侵权声明:平台用户认为平台不侵权的,可以请求平台将非侵权声明转发给知识产权所有人。 如果权利人在收到非侵权声明后的合理时间内未能表明自己已提出投诉或提起诉讼,则平台应立即终止针对平台用户的措施。

4,如果平台用户恶意提交了非侵权声明,导致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终止了必要的措施,对知识产权持有人造成了损害,权利持有人可以要求平台用户承担惩罚性的责任。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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