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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20年)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法律类型 行政法规

发行单位 中国国务院

公布日期 2020 年 11 月 29 日

生效日期 2020 年 11 月 29 日

有效期 有效

适用范围 全国

话题) 国际贸易法 市场监管

编辑 CJ观察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技术进步出口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1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技术进出口管理,维护技术进出口贸易,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规定所称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边界,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边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的合作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授权、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转移技术。
第三条国家对技术进出口重点的管理制度,确保维护公平、自由的技术交易方向。
第四条技术进出口应该制定国家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有助促进科技进步和大规模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有维护经济技术权益。
第五条国家准许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全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落实技术进出口项目的有关管理职责。
第二章技术进口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先进、应用的技术引进。
第八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某一方面的技术,禁止或限制进口。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出台禁止或限制进口的技术目录。
第九条属于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
第十条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推动汽车管理;零辐射,不得进口。
第十一条进口涉及限制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行政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并附文件。
技术进口项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国务院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技术进口申请后,应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批准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技术进口经批准,由国务院外经贸部门发表技术进口许可书。
进口商取得技术进口许可书后,可以打开一份技术合同进口。
第十四条进口经营者技术申请进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及相关文件,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请人根据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外行政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可以同时提交已经申请时的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及其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进口技术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第十六条技术进口经许可的,由国务院外行政部门颁发技术进口许可证。技术合同进口自技术进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对自由进口的技术,有点拖延管理。
属于进口进口的技术,合同自发生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十八条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技术入口联合登录申请书;
(二)技术入口联合副本;
(三)承包商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国务院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第二十条申请人凭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证明,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经允许合同或登记的技术进口,的主要内容变更的,必须履行许可或登记的事项。
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进口合同终止的,应该及时向国务院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进口管理职责中,对技术了解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技术进口合同的让与人应该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或者许可、许可者。
技术进口合同的受人按照约定使用的技术,被允许与人提供的技术,受人必须立即通知让人;让与人通知后,应该帮助受人帮助妨碍。
第二十四条进口技术合同的让与人应该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技术目标。
第二十五条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让与人应该在合同约定的保密范围和保密期限内,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在期限内,承担保密义务的一方在保密技术非因本人的原因被公开后,其保密义务即予解除。
第二十六条技术进口合同期满后技术让与受让人可以根据合理合理的原则,就技术的继续使用进行协商。
第三章技术出口管理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
第二十八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某一方面的技术,禁止或限制出口。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
第二十九条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
第三十条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传播许可证管理;钉钉,不得出口。
第三十一条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应该向国务院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二条出口国务院外行政部门收到技术申请后,应该会同国务院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口的技术审查进行,并自发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决定。
限制出口的技术需经有关部门进行保密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技术出口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外经贸部门发表技术记录书。
申请人取得技术签出许可书后,可进行预约,拍摄技术签字。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提交技术报告合同后,应向国务院外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文件,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
(一)技术许可授权书;
(二)技术申报合同副本;
(三)技术资料清单清单;
(四)承包商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国务院外行政主管部门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第三条技术出口经许可的,由国务院外行政部门颁发技术许可证。技术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对自由出口的技术,有点拖拖拉拉的管理。
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合同自发生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该向国务院外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技术合同登记申请书;
(二)技术申报合同副本;
(三)承包商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出口合同登记。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凭技术出口许可证或技术合同办理手续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经允许合同登记的技术登记,主要内容变更的,必须履行合同或登记手续。
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出口合同终止的,应该及时向国务院外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技术管理职责中,对国家秘密和通知的商业秘密没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出口核技术、核两用品相关技术、监控生产技术、军事等出口管制技术的,视各行政当局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进口或出口不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或者属于北方本土的自行进口或出口限制进出口的技术,依据刑法走私、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其他罪的规定的,必须救助的刑事责任;尚感恩的刑事责任,区别不同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的饮食,由国务院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没有收收收入,处所涉及的收入增加1倍以上5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四十四条独立自外许可的范围进口或出口属于限制进口的,依据法律关于经营犯罪的罪名的规定,或者具体的犯罪责任;尚有不同的文化的,不同的情况,根据具体情况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者由国务院外行政主管部门警告,没有收收入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外行政部门部门并可以暂停暂停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四十五条进出口、变迁、变迁、交通运输技术许可证或进出口合同或登记证,根据刑法关于经营罪或将来造技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必须教育刑事责任;尚字牙文化的,根据自身法律的规定饮食;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四十六条以贸易或其他不手段获取技术进出口许可,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吊销其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停止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四条以旅游或其他十七条不作为手段获取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的,由国务院外部门主管部门吊销其技术进出口合同证,停止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四条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十八条泄露国家秘密或秘密的商业秘密的,依据法律关于国家秘密罪的,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罪的规定,很可能是刑事责任;尚宗教狠狠的,发给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人员监护权、玩忽职守或利用上的便利收受、取他人财物的,根据刑法关于社会责任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或其他罪的规定,必须支持刑事责任;尚处司法分类的,发给行政官员。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条对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作出的技术进出口的批准、许可、登记或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各方反映影响。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发布前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技术进出口的规定与本条例的规定管理的具体情况,以本条例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5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和1987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20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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