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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2022)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法律类型 地方法规

发行单位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 2022 年 6 月 23 日

生效日期 2022 年 8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适用范围 广东

话题) 交通运输法

编辑 丽莎·比(Lisa Bi)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于2022年XNUMX月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

该条例自1年2022月XNUMX日起施行,对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和管理以及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权责划分进行了划分。

这是我国首次对智能网联汽车市场化做出具体规定。

根据《规定》,智能网联汽车是指通过自动驾驶系统代替人工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车辆,包括三种类型的车辆:有条件自动驾驶(L3)、高度自动驾驶(L4) ) 和全自动驾驶 (L5)。

《条例》规定,L3、L4级车辆的驾驶员应当配备手动驾驶模式和相关装置。 如果车辆在运行L3或L4自动驾驶系统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首先承担责任。

相比之下,L5级车辆只能在交管部门指定的区域和路段内行驶。 原则上,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承担违法和无司机事故的赔偿责任。

因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在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车辆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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