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0年颁布,并于12年2020月XNUMX日生效。
共有29条,旨在为全国法院提供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以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从而准确地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要点如下: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一词是指不为公众所知,具有商业价值并已被受权利人的保密措施保护。 这些规定规定了该定义,例如:
(一)技术信息是指植物新品种的结构,原料,成分,配方,材料,样品,图案,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和与技术有关的有关文件;
(二)商业信息,是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造力,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品,招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和其他信息;
(3)上述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交易习惯,意图,内容等信息。
(4)“不为公众所知”指的是权利人寻求保护的信息通常并不为人们所知,而当涉嫌侵权发生时,相关人员很容易获得这些信息。
(5)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为防止在涉嫌侵权之前泄露商业秘密而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
(6)商业价值是指权利人由于公众无法获得而寻求保护的信息的真实或潜在商业价值。
- 如果当事人通过自行开发或逆向工程获得涉嫌侵权的信息,则不得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3,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要求作出下列判决:
(1)侵权者应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直到公众知道为止;
(二)侵权人应当归还或者销毁商业秘密载体,并在其控制下删除商业秘密信息;
(三)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而向公众披露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失。
4.在诉讼过程中,有关当事方或第三方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对涉及其商业秘密的证据采取保密措施。 对于在诉讼过程中接触和获取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未经授权披露商业秘密或者将其用于非诉讼目的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甚至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