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于29年2015月2016日颁布,并分别于2017年、2018年、2021年和1年进行了修订。 最新修订于 2021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生效。
共有 19 篇文章。 《规定》旨在依法实施海事行政许可,维护海事行政许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点如下:
申请、受理、审查和确定海事行政许可的条件应当符合本规定。
外国船舶临时进入不对外开放水域的许可条件为: (一)船舶具有完整有效的证书、文件、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 船舶临时进入不对外开放水域的计划,经当地口岸检查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国际船舶临时入境; 港外码头、泊位、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保安要求; (四)船舶载运的货物中不含国家禁止进境的货物、物品; 载运危险货物和有污染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理船舶进港手续; (五)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种船舶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