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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仲裁相关的司法复审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

关于联邦调查局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律类型 司法解释

发行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2017 年 12 月 26 日

生效日期 2018 年 1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适用范围 全国

话题) 仲裁司法审查 仲裁与调解

编辑 CJ观察员

本规定体现了友好,便捷和国际仲裁相关司法审查的基本概念,树立了中国作为“国际仲裁友好管辖区”的国际形象。

本规定是对与仲裁有关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法律重述”,以及在中央政府发布的文件的指导下的实践经验。

首先,以更加友好的态度,以便利的方式支持仲裁并规范司法复审程序。 为便利司法当事方而对仲裁进行司法审查的法院指定了更多的连接点。 为了更好地承认和执行外国裁决,规定如果外国仲裁裁决与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有关,则既不设答辩人的住所地,也不设答辩人的财产地。在中国大陆,且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在有关诉讼中,正在审理的人民法院有权审理该申请;如果外国仲裁裁决与在中国的仲裁机构管理的案件有关,则该法院有权审理该申请。在中国内地,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和被申请人的财产地均不位于中国大陆,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为有能力聆听申请。 规定了案件的申请,受理和审查程序,以保护当事方的诉讼权(第2-11条)。

第二,加强对仲裁司法审查的裁定。 为了维持仲裁的效率,规定人民法院在与仲裁有关的司法复审案件中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从法律上生效。 当事人对复议,上诉和重审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得受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第7条至第10条,第20条)。

第三,明确审查涉及外国因素的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效力的理由。 首先,当事各方打算通过协议选择管辖其与外国人进行的仲裁协议的效力的法律时,应对此作出明确的表述。 合同的适用法律已经达成协议这一事实不能确定该法律约束着合同仲裁条款的有效性。 其次,如果当事各方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则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和仲裁地法律的适用将在仲裁协议的效力方面带来不同的结果,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使仲裁协议有效的任何法律。 此外,当人民法院依据《纽约公约》审查当事方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时,如果被诉人提出仲裁协议无效的抗辩,则人民法院应根据《纽约公约》(第12-16条),确定管辖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法律。

第四,规范司法审查规则的解释和适用。 例如,“索取或接受贿赂,为个人牟利从事非法行为,或在作出裁决时故意滥用法律”的行为是指在法律上有效的刑事判决或纪律处分的决定中所确定的行为。对上述行为的限制解释(第17-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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