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于1993年颁布,分别于2000年,2009年和2018年进行了修订。 最新版本于29年2018月XNUMX日生效。
共有74条文章。
关键点如下:
1,该法律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生产和销售活动。(第2条)
二,产品是指为营销目的加工制造的产品。(第三条)
3,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八条)
4.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卖方应采取措施以维持所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26和34条)
5,如果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卖方应负责维修,更换或退货并赔偿对最终用户或消费者造成的损害:
(1)产品不具有应有的使用性质,没有事先说明;
(二)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或者包装中规定的标准的;
(3)产品质量与使用说明书中指定的质量或提供的样品质量不符。
6.如果由于产品缺陷而对他人或他人的财产造成损害,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 如果生产者承担责任,而赔偿由卖方支付,则卖方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损失。 如果责任由卖方承担,并且赔偿由生产者支付,则生产者有权追回其损失。(第43条)
七,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赔偿要求的有效期为两年,自通知当事方或本应知悉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