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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法(2008)

专业法

法律类型 法律

发行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08 年 12 月 27 日

生效日期 2009 年 10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适用范围 全国

话题) 知识产权 专利法

编辑 CJ观察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4年12,1984月27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中华民国在4,1992年17月25日第2000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6年27月2008日,并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于XNUMX年XNUMX月XNUMX日第XNUMX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三次修改)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三章专利申请
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批
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六章专利开发强制许可
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发明创造的应用,增强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本法中,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针对产品,过程或其改进提出的新技术解决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针对产品的形状和结构或其组合提出的新技术解决方案,适合实际使用。
对于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形状,图案或其组合或颜色与形状和图案的组合的新设计,这些设计具有丰富的美学吸引力并适合于工业应用。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专利工作的管理。 应当统一接受和审查专利申请,并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其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违反法律,社会道德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得授予专利权。
依靠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获取或使用的遗传资源来完成发明的发明,不得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在执行雇员职责过程中或者主要通过利用用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应当视为职业发明创造。 对于就业发明创造,雇主有权申请专利。 批准该申请后,雇主应为专利权人。
对于非就业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者有权申请专利。 批准该申请后,该发明人或设计人即为专利权人。
对于通过使用雇主的材料和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雇主与发明人或设计者签订了合同,提供了专利申请权的所有权或专利权的所有权,此规定为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就一项非就业发明提出专利申请。
第八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由另一个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一个单位或者个人完成的发明创造,应当享有专利申请权。除非另有协议,否则以合作方式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个人,或者以委托方式完成的单位或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应将申请单位或个人视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同一发明只能获得一项专利。 但是,如果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天同时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和同一发明的发明专利,则如果较早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尚未终止,并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则该发明可以授予专利。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为同一项发明申请专利,则应将专利权授予第一位申请人。
第十条专利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打算将专利权或者专利权转让给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由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该专利,不得进行生产或者经营。目的,制造,使用,愿意出售,出售或进口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或使用,愿意出售,出售或进口通过使用专利方法直接开发的产品。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使用该专利,即,出于生产或商业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生产,提供,出售或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而提供专利。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打算利用他人的专利,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并缴纳专利使用费。 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中未指定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发该专利。
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利用该专利的单位和个人缴纳适当的特许权使用费。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和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中央,直辖市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广泛使用专利,并允许指定单位使用专利,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第十五条共有人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权利行使有协议的,以协议为准。 在没有此类协议的情况下,共同所有人可以分别利用该专利,或者可以以普通方式允许他人利用该专利。 如果允许其他人使用该专利,则所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同拥有的专利权或共同拥有的专利权应征得所有共同所有人的同意。
第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者给予奖励。 利用该专利后,应当根据其适用范围和经济效益,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合理的报酬。
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说明其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专利产品或此类产品的包装上展示其专利商标。
第十八条在中国没有固定居住地或者营业地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其所属国家与中国,中国或者中国缔结的协议办理。两国都已按照互惠原则加入或依照本法订立的国际条约。
第十九条在中国没有固定住所或营业地点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打算在中国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与专利有关的事务,应当将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委托给合法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等事项。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意在中国申请专利或者处理其他与专利有关的事项的,可以委托合法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处理委托人委托的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与专利有关的事项。 除非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宣布,否则它还有义务对其主要发明的内容保密。 专利代理机构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打算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外申请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保密事项。 审查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期限等进行。
中国单位或个人可以按照中国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国际专利申请。 该专利的申请人应遵守前款的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国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和国务院本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专利申请。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在国外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如果在中国也申请专利的,专利权不得被授予。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审查委员会应当根据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专利申请和请求。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地发布专利信息,并定期发布专利公报。
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之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有责任对该申请保密。
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是新颖,新颖和实用的。
新颖性是指有关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是现有技术; 在专利权申请日之前,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任何相同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也没有在专利申请文件或专利文献中记载相同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在申请日期之后发布或宣布的专利文件。
创造力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征和显着的进步,本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的特征并具有进步。
实际使用是指上述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用于生产或利用,并可以产生积极的效果
就本法而言,现有技术指的是在应用之日之前国内外公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是现有外观设计,在专利权申请日之前,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相同外观设计的申请,没有相同的外观设计记录在申请日期之后公布的专利文档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与现有外观设计或现有外观设计的特征明显不同。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在申请日之前他人获得的合法权利相抵触。
就本法而言,现有外观设计是指在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已为公众所知的外观设计。
第二十四条在下列情形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申请专利的发明不丧失新颖性:
(1)首次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认可的国际展览中展出;
(2)在特定的学术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出版; 和
(3)未经申请人同意,其内容由他人泄露。
第25条下列任何一项均不得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或治疗方法;
(四)动植物品种;
(五)通过核转化获得的物质; 和
(6)主要用于标记图案,颜色或两者的组合的设计。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三章专利申请
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书面请求,书面说明及其摘要,书面主张等有关文件。
书面请求中应当注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者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书面描述应包含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清晰,全面的描述,以便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执行; 必要时,应附有图片。 摘要应简要介绍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要技术要点。
根据书面说明,书面权利要求应包含对专利保护提议范围的清晰简明定义。
关于依靠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注明遗传资源的直接和原始来源。 申请人不能说明原始出处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拟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出书面要求,外观设计图样或者图片,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以及其他有关文件。
在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纸或图片中,应清楚地表明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设计。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为申请日期。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则邮戳日期为申请日期。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外国首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国首次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他在中国就同一主题提出专利申请,根据该外国与中国之间缔结的协议或根据两国都已加入的国际条约,他可以享有优先权,或基于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
申请人在中国首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就同一主题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受优先权。
第三十条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时提交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首次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未提交书面声明或者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放弃了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可以用一个应用程序来处理单个通用发明概念中包含的两个或多个发明或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应限于一种外观设计。 成套出售或使用的一种和同一产品的两个或多个相似设计或相同种类的两个或多个产品设计可以通过一个应用程序处理。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超过原始书面说明和权利要求书规定的范围,或者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超出原图或图片所示的范围。
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批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确认其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予以公告。 并且它可能会在更早的日期应申请人的要求这样做。
第三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自提出之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申请人的要求随时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未在期限届满前请求实质审查的,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发明专利申请人要求进行实质审查的,应当提交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存在的与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外国的发明专利申请已经提出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与为查验该申请而进行的检索有关的材料。国家或有关在该国进行的任何检查结果的材料。 如果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正当理由而没有遵守规定,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发现该申请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需要陈述意见的情况。在指定的期限内或对申请进行修改。 如果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正当理由而没有遵守规定,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对发明专利申请发表意见或者作出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该申请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九条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没有发现拒绝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颁发发明专利证书,同时登记公告。相同的。 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初审后,没有发现拒绝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决定批准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并颁发相应的专利证书;并同时注册并宣布。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专利审查委员会。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请求。 。 审查后,专利审查委员会应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决定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42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分别为十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应当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未按规定缴纳年费的; 或者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公告。
第四十五条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布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授予专利权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权。审查委员会宣布上述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专利审查委员会应当审查无效宣告专利权的请求,并及时作出决定,并将其决定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布专利权无效的决定或者确认专利权的决定不满意的人,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程序中的另一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从一开始就被视为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和执行的关于专利侵权的书面判决或者书面调解,或者关于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决定,均不具有追溯效力。在专利权无效声明之前进行的,强制执行的,或许可的专利开发或已转让的专利权的任何合同上执行的。 但是,应当赔偿专利权人给他人的恶意损害造成的损失。
未按照前款规定退还专利侵权赔偿金,特许权使用费和专利权转让费,公然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部分退还。
第六章专利开发强制许可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具有开发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授予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使用许可:
(1)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三年,自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四年,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充分利用或利用专利; 或者
(2)专利权人依法行使专利权,确认为垄断,有必要消除或减轻其对竞争的不利影响。
第四十九条发生国家紧急状态或特殊情况,或者有公共利益需要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授予使用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为公共卫生的利益,可以授予已获得专利权的药品生产,向符合条件的国家或者地区出口药品的强制性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已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与已经取得专利权的较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比,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着的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前者依靠对后者的利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者的申请,可以授予其利用较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授予强制使用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在先专利权人的申请,授予使用在后发明或者其他发明的强制许可。实用新型。
第五十二条强制许可的发明是半导体技术的,其开发仅限于公共利益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
第五十三条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或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主要是向国内市场供应。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或者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表明其或者在合理的条件下请求专利权人的许可。专利的使用,但在合理的时间内未获得此类许可。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授予强制使用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在决定给予强制使用许可的决定中,应当根据证明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开发的范围和期限。 此种理由不复存在且不大可能再次发生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要求,经审查决定终止强制许可。
第五十六条被授予强制开采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没有专有的开采权,也没有让他人开采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被授予强制使用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特许权使用费或者处理特许权使用费的问题。 应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数额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双方未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定。
第五十八条专利权人不满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批准强制使用许可的决定的,或者专利权人或者已取得强制性使用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满意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强制许可开采的特许权使用费的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
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权,其保护范围应当限于所要求的保护范围,可以使用书面说明和所附附图解释所要求的保护范围。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其保护范围应限于附图或图片所示的产品设计,并且可以使用简要说明来解释附图或图片所示的该外观设计。
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由于专利的使用引起争议的,即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受到侵犯的,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专利管理工作行政部门处理纠纷。 如果该部门在处理争议时认为侵权已成立,可以命令侵权者立即停止侵权; 侵权人对命令不满意的,可以自接到命令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侵权人未在期限届满前采取法律行动或者停止侵权的,该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电话的专利工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金额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同一产品的,应当提供证据表明自己产品的生产方法与专利方法不同。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交专利管理部门根据《专利法》规定编写的专利权评估报告。国务院通过搜寻,分析和评估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为尝试或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提供依据。
第六十二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告侵权人有证据证明所利用的技术或者外观设计是现有技术或者外观设计的,该使用不构成专利侵权。
第六十三条伪​​造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专利工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该部门应当将该事项告知人民法院。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专利工作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涉嫌假冒专利的,可以根据取得的证据,查询当事人,调查涉嫌违法行为的情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查阅并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簿和其他有关材料; 并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并密封或扣留证明是由假冒专利生产的产品。
专利工作管理部门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时,有关各方应当提供协助与合作,而不是拒绝这样做或造成障碍。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侵犯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确定。 如果难以确定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额。 如果难以确定专利权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专利特许权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额。 赔偿金额应包括专利权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如果难以确定专利权人的损失,侵权人的利益或专利使用费,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种类,侵权的性质以及侵权的严重性等因素,确定人民法院。案件的赔偿额在10,000元至1,000,000万元之间。
第六十六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或者将要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除非及时进行审查,否则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他可以在采取诉讼之前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停止执行该行为。
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应提供担保。 如果不能提供担保,该申请将被拒绝。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 如果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扩展,则可以允许48小时的扩展。 如果作出命令以终止有关行为,则应立即执行。 对裁决不满意的一方可以提出一次复审,在复审期间不得中止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措施终止有关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采取法律行动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
如果申请有误,申请人应当停止因该行为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七条专利侵权行为由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采取法律行动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以查明专利侵权行为,在以后可能丢失或者难以取得证据的情况。
人民法院采取保存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 如果裁定采取保存措施,则应立即执行该裁决。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未采取法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
第六十八条专利权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悉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如果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到授予专利权期间没有为使用发明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则专利权人为请求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而采取法律行动的时限为两年。 ,从专利权人知道或应该知道他人使用该专利之日起计算。 但是,如果专利权人在授予专利权之前知道或应该知道其使用,则诉讼时效期限应自授予专利权之日开始。
第六十九条下列内容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权产品或通过专利权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在专利权人出售或获得专利权人许可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售后,任何其他人使用,提供,出售,出售或进口该产品;
(二)在专利申请日之前,任何其他人已经已经制造了相同的产品,使用了相同的方法或者为制造或使用做了必要的准备,并继续在原始范围内制造该产品或使用该方法;
(3)对于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海或领空的任何外国运输工具,根据专利权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在设备和装置中根据其自身需要使用相关专利。它属于的国家和中国,或根据两国都已加入的任何国际条约,或根据互惠原则;
(4)任何人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而专门使用相关专利; 和
(5)任何人为了提供行政审批所需的信息而生产,使用或进口专利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或生产或进口的任何其他人,特别是为进口专利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和药品,那个人。
第七十条任何人为生产和经营目的,使用,提供销售或出售专利侵权产品的行为,在不知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和销售的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外国提出专利申请,泄露国家秘密的,由其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强加。行政制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侵害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非经营性发明专利的权利,或者侵占本法规定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其他权利或者权益的,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他在哪里工作或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十三条专利工作管理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不得从事其他类似的经营活动。
专利工作管理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从事专利工作管理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疏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七十六条本法自76年1月198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