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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审查员参与知识产权诉讼的若干规定(2017)

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事件的若干规定

法律类型 司法解释

发行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2019 年 3 月 18 日

生效日期 2019 年 5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适用范围 全国

话题) 知识产权 民事诉讼 民事证据

编辑 CJ观察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审查人员参加知识产权诉讼的若干规定于1年2019月XNUMX日生效。

共有15条文章。

在中国,技术检查官是审判助理而不是法官。

技术审查官员不同于当事各方聘用的专家证人或法院聘请的鉴定人。

在中国法院,当事方可聘请专家证人并委托他们出庭就所涉及的专业问题发表意见。 受党委托,专家证人有点像律师那样的党派人士,根据中国的证据规则,其意见被归类为党的陈述。

法院还可以委托评估师就涉及的专业问题提供专家意见。 专家意见是中国《民事诉讼法》(CPL)规定的一种证据,因此鉴定人的身份与证人的身份相似。

相反,技术检查官虽然没有,但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扮演着法官的角色。

根据法官的分配,技术检查人员可以参加询问,听证,法院审判等活动,向法官提出调查建议并发表调查意见。 因此,它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事实调查。 但是,法官将自行决定是否采纳技术审查人员的意见,并且由法官负责其决定。

换句话说,技术审查人员的意见可以视为法官在案件审判期间委托其助手撰写的分析报告。 因此,与法官的其他分析报告一样,上述意见对各方均不开放。

在管理方面,法院可以设立专门的技术审查办公室,技术审查官隶属于该办公室。 如果当地法院没有专门的技术审查官,则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向更高一级的法院申请技术审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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