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89年颁布,并于2018年进行了修订。 最新版本于29年2018月XNUMX日生效。
共有23条文章。
关键点如下:
1,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由居民管理自己的事务,教育自己,服务自己的需要。(第二条)
2.居民委员会应管理自己的财产。(第4条)
3,根据居民分布情况和促进自治的原则,一般应为100-700户居住的地区设立居民委员会。(第六条)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第五条副主席)和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应由有权选举的居住区的所有居民或所有家庭的代表选举产生。(第八条)
5,居民委员会在作出决定时应适用少数群体服从多数的原则。(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