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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跨境赌博犯罪若干问题的意见(2020)

进行跨境竞争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律类型 司法解释

发行单位 公安部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 2020 年 8 月 30 日

生效日期 2020 年 8 月 30 日

有效期 有效

适用范围 全国

话题) 刑法 刑事诉讼

编辑 CJ观察员

关于进行网络调查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通字[2010] 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惩治网络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置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进行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网上设立执法人员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视频,数据,组织活动,具有以下一种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放置广告”行为:
(一)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互联网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互联网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竞争网站利润细分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某种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最高累积达到3百万以上的;
(二)赌资资本逐步达到30百万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逐步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景点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分数,违法所得数额在3百万以上的;
(五)参与罚款网站的利润分割,违法所得的罚款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击败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竞争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事实。
二,关于网上设立执法人员共同犯罪的认定和涉嫌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提供提供以下服务或帮助的,属于设立犯罪罪的共同犯罪,并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纠正:
(一)为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发布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服务费用至少在2百万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偿还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帮助赌博筹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分段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为分段网站投放广告逐渐增加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达到最高额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事实之一,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发布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临时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如果有发起法庭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嫌。
三,关于网络欺诈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
的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识别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击败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识别。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使用其作为筹码条形码的,赌资筹码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的资金数额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认定。
对于建立犯罪犯罪中的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识别为赌资。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根据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景点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可以认定其为景点网站的代理。
四,关于网络犯罪犯罪案件的纳入
网络犯罪犯罪案件的地域范围内,应坚持以犯罪地域为主体,被告人居住的地域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站点服务器所在的位置,网络接入地,站点建立者,管理者位置,以及站点代理人,参赌人实施网络竞争行为地等。
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网络打击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网络纠纷案件,必要时加以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分配。
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审查,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关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异议或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重新分配,不再自行移送有转移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五,关于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侦查机关对于能够证明在犯罪案件真实情况下的网站页面,上网记录,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交易记录,电子账册等电子数据,尽可能作为刑事证据提取,复制,固定。
侦查人员正确对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过程制作相关文字说明,记录案由,对象,内容以及提取,复制,固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并由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制作人,电子数据的持有人签名或盖章,附所提取,复制,固定的电子数据一并随案移送。
对于电子数据存储在境外的计算机上的,或者侦查机关从分拣网站提取电子数据犯罪嫌疑人未到案的,或者电子数据的持有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必须由能够证明提取,复制,固定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记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对提取,复制,固定有关电子数据的过程快照或录像。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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