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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涉外仲裁裁决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

关于撤销涉外涉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律类型 司法解释

发行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1998 年 4 月 23 日

生效日期 1998 年 4 月 23 日

有效期 有效

适用范围 全国

话题) 仲裁司法审查 仲裁与调解

编辑 CJ观察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涉外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1998]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保障诉讼和仲裁活动依法进行,现决定对人民法院撤销涉嫌外仲裁决定建立报告制度,准则,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事例遵循了仲裁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评估了涉嫌外争议判决,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嫌外部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切实可行的,在高级裁定中重新裁定,或将其审查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后,方可裁定撤销撤销决定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二,撤销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如认为应予重新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在引用申请后三十日内报其所属的高级人民法院,该高级人民法院如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在十五日内报最高人民法院,以严格执行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199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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