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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办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

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进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律类型 司法解释

发行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2017 年 12 月 28 日

生效日期 2027 年 12 月 28 日

有效期 有效

适用范围 全国

话题) 仲裁司法审查 仲裁与调解

编辑 CJ观察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进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7] 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依法正确审理理所当然的司法审查案件,保证司法审判尺度的统一,维护正确的合法权益,促进仲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现就需要人民法院进行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外商事案件的审判庭(合议庭)作为专门业务庭(以下简称专门业务庭)负责进行本通知规定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二,关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申请重新支付我内部地域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业务庭进行。
专门业务庭经审查裁缝定额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判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交由执行部门执行。
三,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承认,驳回起诉,驳回权异议裁定定有关仲裁协议效力的,似乎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二审人民法院专门进行庭审。
四,关于对人民法院实行内部司法审查的案件的数据信息集中管理平台,加强对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申请或者重新执行我内部地域机构仲裁裁决的案件,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以及涉及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不予认可,驳回起诉,替代权异议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信息化管理和数据分析,有效工作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和裁判标度的统一性。这项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与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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