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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机构行政许可备案实施办法(2021年)

中介保险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

法律类型 部门规则

发行单位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21 年 10 月 28 日

生效日期 2022 年 2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适用范围 全国

话题) 保险法

编辑 CJ观察员

中介保险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范为银保监会及其知识产权机构实施的中介中介市场行政许可程序和备案行为,明确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条件,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保监会及其协议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对中介业务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
银保监局包括银保监局和银保监分局。银保监分局在银保监会、银保监局权限范围内,根据本办法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包括经营代理业务许可、经营代理业务许可、代理中介集团(控股)公司经营中介业务许可、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代理管理人员办理事项申请资格。本办法所称备案事项包括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公估机构。
本办法所称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是指经营范围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省、婴儿、直辖市、单列市的相应机构。
本办法所称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是指经营范围为企业注册登记省、计划、直辖市、单列市的相应机构。
第五条银保监会及其重大机构应根据宏观慎重原则,结合周边情况保险业发展水平实际等,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
第二章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第一节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取得商业营业地点,名称中必须有“保险代理”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其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独立控制人的专业代理机构除外;
(二)股东符合本要求;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并按银保监会规定实施,全国范围内的注册资本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为5000平方米,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最低资本规模为2000 ;
(四)营业有关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银保监会的规定;
(五)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保险法》规定的章程;
(六)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应的许可条件;
(七)有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合理;
(八)有与业务大相随的固定住所;
(九)有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硬件硬件设施;
(十风险)测试符合要求;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人股东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的能力,投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资产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二)法人股东应该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社会信息、诚信记录、纳税记录以及经营管理良好,出资日上一年末(设立时间集中一年的,以出资日上一)月末净资产净资产不为负净资产,出资日应一月及净资产净资产出资额;
(三)银保监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申请人股东有以下情况一的,申请人不得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一)最近发生5处刑罚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严重犯罪案件正调查;
(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该在保险领域受到惩戒,或者最近有5个其他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
(五)银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机构确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专业机构股东的情况。
第九条 申请人应定位清晰、科学、合理、目的的商业模式。具体技术、领域、表达行业的,业务发展模式及管理制度流程应体现特色与专业性。
第十条 申请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规范和银保等相关政策要求,根据明细、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规范、有效的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根据公司的性质、性质,设立股东并(大)会、具体或具体情况、调查问卷等机构组织,在章程中明确其职责、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具备符合银保监会规定要求的业务和财务管理系统及安全保障体系,实现对主要业务、财务流程的信息化管理,确保业务和财务信息的及时、及时掌握及信息安全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必须具备保单信息管理、单证管理、客户管理、收付结算、报表查询生成等基本功能。
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前应选择一家符合银监会规定的商业银行,立案立案,立案立案,将全部注册资本存入账目。注册主要账户和基本户应分设。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该向工商注册登记处银保监局提交以下申请:
(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注册资本等;
(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申请表》;
(三)《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申请书》;
(四)公司章程;
((()《专业代理机构基本登记表登记表(((》》》》或《保险专业专业代理基本情况情况情况情况登记表自然人股东股东股东股东股东股东股东股东股东》
(六)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金的证明文件,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
(七)风险报告,包括当地经济、社会和金融保险发展情况、机构充实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说明、市场状况分析、业务和发展计划、风险管理计划等;
(八)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
(九)《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聘用人员花名册;
(十)业务、财务等计算机硬件配备等及信息安全保障情况说明;
(十一)注册资本协议及发生户入账证明等;
(十二)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按规定填写投保保险的承诺函,缴责任存快递的,应按规定缴存缴存的承诺函;
(十三)银保监会及其重大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资格,由工商注册并注册银保监局收初审,银保监会决定。
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资格的,由工商注册登记监督局银保监局受理、并决定。
十六 银保监会及其重要机构 必要方式 身份了解、调查和现场发展验收等 方式 了解和调查现场发展验收等 申请人股东的经营状况、诚信记录以及申请人的市场战略、业务发展、计划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相关事项,并进行风险测试和提示。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按规定接受风险测试。风险测试应综合考虑和全面了解机构、股东及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历史经营状况,判断是否存在利用中介机构和业务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股东利益相关的专业中介机构与控股、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是否需要独立并实现独立的经营和目标,可能的情况。
第十八条银保监局审查、审查并决定申请事项,应自审查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裁定给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银保监局审核并初审的申请事项,应自受理及初审的20日起,审查意见完整申请材料上报银保监会。人完整申请之日起,在20日内审查完毕,裁定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材料的书面决定。
第十九条银保监会及其签署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该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决定不予许可决定的,应该说明理由。公司继续存续的,应该履行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变更,确保其名称中无“保险代理”字样。
第二节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银保监会变化机构具有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二)主业经营情况,最近2年无重大整改良好记录(监考除外);
(三)已建立立牌合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
(四)已建立了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
(五)法人机构和一级责任人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部门和责任人;
(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一条银保监会直接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必须由其法人机构向银保监会申请许可证。
其他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必须由法人机构向注册商业银保监会经纪机构申请许可证。
商业银行网点凭法人的授权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银保监会及其重要机构收到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申请后,可经营个性、函询、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审查申请人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内计划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相关事项,并进行风险提示。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该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近年机构突发事件的说明
(二)合作简况说明;
(三)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情况说明;
(四)保险代理业务管理相关制度,如承保出单、委托处理、客户服务等;
(五)保险代理业务责任部门和人指定责任情况的说明;
(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银保监局审查、审查并决定申请事项,应自审查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裁定给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银保监会审查、审查并决定申请的事项,应自内之日起20日审查完毕,决定给予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五条银保监会及其认可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该向申请人授予许可;不予许可决定的,应该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保险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吸收金融监督资助的金融机构、其他金融监督资助的金融机构、政策银行兼业投资行业资格的条件和流程参照本办法的实施。
其他工商企业保险兼业代理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三节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良好,近期无重大收入记录,出资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融资及其他形式的自有资金投资;
(二)注册资本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相关规则规定的最低限度;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有关规定;
(四)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权力条件;
(五)模式科学、合理位、商业公司治理,自行制定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大量相随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外部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拥有5家及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为专业代理机构,至少有1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九)中介业务收入占集团总业务收入的50%以上;
(十风险)测试符合要求;
(十一)必须取得商业业绩,名称中必须包含“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等字样;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应该向银保监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中介集团公司经营代理业务许可申请表》;
(三)《保险中介集团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申请委托书》;
(四)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及企业集团图;
(五)组织能力报告及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设立方式或更名方案、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体系、战略、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公司章程、业务管理制度、资本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六)拟建的名称方案,包括流程、集团内各公司的重点方案和重点结构、下属的名称业务类别、员工及债权处置方案等;
(七)创新大会决议,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设立集团公司或者更名的决议;
(八)《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相关材料、股份认购协议等,投资人是机构的,还应提供营业数据、其他背景以及加盖公章的上一年财务报表;
(九)加盖公章的集团成员公司上一年的重要财务报表;
(十)注册资金实际情况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十一)《中介代理服务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授权申请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证明材料;
(十二)银保监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银条监监会运动个性、咨询、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被告股东的经营状况、诚信业务记录,以及客户的市场发展战略、发展战略、计划发展、内控度建设、结构、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相关事项,并进行风险测试和提示。
第三十条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由银监会审查、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闭之日起保20日内审保,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一条银保监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给予许可许可决定的,应该说明。
第三章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
第一节经纪经纪机构经营经纪业务许可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取得商业营业网站,名称中必须包含“字经纪”字样,且号不得与现有的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其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独立控制人的保险专业经纪机构除外;
(二)股东符合本要求;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并按银保会规定实施,全国性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相关性为5000万元
(四)营业有关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银保监会的规定;
(五)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保险法》规定的章程;
(六)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权力条件;
(七)有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合理;
(八)有与业务大相随的固定住所;
(九)有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硬件硬件设施;
(十风险)测试符合要求;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股东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的能力,投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资产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二)法人股东应该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社会信息、诚信记录、纳税记录以及经营管理良好,出资日上一年末(设立时间集中一年的,以出资日上一)月末净资产净资产不为负净资产,出资日应一月及净资产净资产出资额;
(三)银保监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区域性保险经纪公司股东条件由银保监会规定。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股东有以下情况,申请人必须申请经营代理业务:
(一)最近发生5处刑罚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严重犯罪案件正调查;
(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该在保险领域受到惩戒,或者最近5项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不良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
(五)银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问题确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经纪机构股东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应确定定位清晰、科学、合理、有针对性的商业模式。具体技术、领域、表达行业的,业务发展模式及制定管理制度流程应体现特色与专业性。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规范和银保公司的相关政策要求,根据职责明确、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规范、有效的公司治理和结构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应根据公司的性质、性质,设立股东并(大)会、具体或具体情况、观察会观察等组织机构,在章程中明确其职责、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应具备符合银保监会规定要求的业务和财务管理系统及安全保障体系,实现对主要业务、财务流程的信息化管理,确保业务和财务信息的及时、及时掌握及信息安全,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必须具备保单信息管理、单证管理、客户管理、收付结算、报表查询生成等基本功能。
第三条申请人申请前应选择一家符合银监会规定的商业开户,立案立案,立案立案,将全部注册资本存入账目。注册资金用途等内容。
第四十条申请人应该向工商注册登记处银保监局提交以下申请:
(一)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申请书,申请书必须载明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注册资本等;
(二)《经营经纪业务许可申请表》;
(三)《经营保险业务业务许可申请委托书》;
(四)公司章程;
(五)《保险经纪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法人股东)》或《保险经纪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自然人股东)》及相关资料;
(六)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金的证明文件,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
(七)风险报告,包括当地经济、社会和金融保险发展情况、机构充实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说明、市场状况分析、业务和发展计划、风险管理计划等;
(八)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
(九)《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表》及有关证明,聘用人员花名册;
(十)业务、财务等计算机硬件配备等及信息安全保障情况说明;
(十一)注册资本协议及发生户入账证明等;
(十二)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按规定填写投保保险的承诺函,缴责任存快递的,应按规定缴存缴存的承诺函;
(十三)银保监会及其重大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条全国性保险经纪机构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由工商注册初银保监局收并审查,银保监会决定。
区域性保险经纪机构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由工商注册登记局银保监局审查、审查并决定。
第四十二条 银保监会及其重要机构应该采取行动个性、查询现场发展验收等方式、调查现场发展验收等方式、调查原告股东的经营状况、诚信记录以及申请人的市场战略、业务发展、计划控制建设、人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相关事项,并进行风险测试和提示。
第四十三条申请人应规定接受风险测试。风险测试应综合考虑和全面了解机构、股东及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历史经营状况,判断是否存在利用中介机构和业务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目标,股东利益相关的专业中介机构与控股、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等方面是否必须独立并实现独立经营和目标,全面评估潜在情况。
第四十四条银保监局审查、审查并决定申请事项,应自审查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裁定给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银保监局审核并初审的申请事项,应自受理及初审的20日起,审查意见完整申请材料上报银保监会。人完整申请之日起,在20日内审查完毕,裁定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材料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五条银保监会及其认可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该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取消许可决定的,应该说明理由。公司继续存续的,必须要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变更,确保其名称中没有“互联网营销”字样。
第二节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
第四十六条申请人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良好,近期真实情况无重大自有资金记录,出资应有、合法、合法,不得使用银行扩张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二)注册资本达到法律、行政和银保监会相关规定的最低限度;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有关规定;
(四)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权力条件;
(五)模式科学、合理位、商业公司治理,自行制定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大量相随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外部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拥有5家及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为专业中介机构,至少有1家子公司为保险经纪机构;
(九)中介业务收入占集团总业务收入的50%以上;
(十风险)测试符合要求;
()必须取得商业营业额,名称中应该包含“商业十一集团(控股)公司”等字样;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
第四十七条申请人应该向银保监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中介集团公司经营中介业务许可申请表》;
(三)《保险中介集团公司保险经营业务许可申请委托书》;
(四)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及企业集团图;
(五)组织能力报告及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设立方式或更名方案、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体系、战略、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公司章程、业务管理制度、资本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六)拟建的名称方案,包括流程、集团内各公司的重点方案和重点结构、下属的名称业务类别、员工及债权处置方案等;
(七)创新大会决议,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设立集团公司或者更名的决议;
(八)《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相关材料、股份认购协议等,投资人是机构的,还应提供营业数据、其他背景以及加盖公章的上一年财务报表;
(九)加盖公章的集团成员公司上一年的重要财务报表;
(十)注册资金实际情况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十一)《中介代理服务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授权申请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证明材料;
(十二)银保监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八条银监监会应诉个性、咨询、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被告股东的经营状况、诚信业务记录,以及申请人的市场发展战略、发展战略、计划发展、内控度建设、结构、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相关事项,并进行风险测试和提示。
第四十九条 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由银监会审查、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闭之日起保20日内审保,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条 银保监会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给予许可许可决定的,应该说明。
第四章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第五十一条保险公估机构及其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申报。
第五十二条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股东或合伙人符合本规定要求,且投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等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二)根据规划,拥有周边经营和发展承载所需要的营运资金,全国性机构营运资金为200个以上,区域性机构营运资金为100个以上;
(三)营运资金的支持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有关规定;
(五)名称中必须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保险公估机构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公估机构相同,与其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特定控制人的保险公估机构的除外;
(六)董事长、执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本规定要求;
(七)有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合理;
(八)有与业务大相随的固定住所;
(九)有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十)配备一定数量的保险估价师;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
第五十三条申请人应该采用合伙形式。
申请人采用合伙形式的,应该有2名合伙人以上的公估师;其合伙人以上已经有3年以上的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未受停止从业的公估师。
申请人采用公司形式,应该8名以上公估的股东,应有2年以上的股东,3年以上股东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未受停止师从业的公估。
申请人的合伙人或股东本来是2名的,2名合伙人或股东应该是已经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未受停止从业的公估师。
公估师指通过公估师资格考试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从业经历指保险公估从业历。
第五十四条申请人的合伙人或股东投资资金应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保险公估机构的法人股东或合伙人应财务状况良好,上一年末(成立时间中心一年的,以出资日上一月末的名义)净应不为负数,应具备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的能力,出资日上一月末净资产及货币资金均等支付额。
第五十五条申请人股东或合伙人有相关业务情况,申请人不得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
(一)最近发生的5次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严重犯罪案件正调查;
(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该在保险领域受到惩戒,或者最近5项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不良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
(五)银保会根据审慎监管确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公保险机构股东或者监管人的情况。
第五十六条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或资产评估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不受限制;
(二)工作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工作资产评估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者工作经济工作5年以上;
(三)具有履行职责需要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法律、行政及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四)刁守信,品行良好。
有以下情况的,不得担任保险公估机构近期、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吸食被吊销许可证或网络专业中介机构的联系、监督、高级或管理人员,事故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吊销被吊销之日起未确认3年;
(二)因犯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自由犯罪行为所见、或违反法律管理人员,或取消授权之日起未确认5年;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进入金融行业,期限未满;
(四)因犯罪行为违纪行为被吊销执照、机构机构等的专业人士,自吊执业资格之日起未确认5年;
(五)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付款未通知2年;
(六)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金融监管机构投资;
(七)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相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该在保险领域受到惩戒,或者最近5项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不良记录;
(八)合伙人有尚未清偿完结的合伙企业债务;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保险公估人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约定书面劳动。
保险公估人董事长、执行任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具2家以上的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七条申请人申请前应申请一家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将完成协议,开立账款全部营运资金由户存入账详细。 、备案一般用途及未完成不得用等内容。
第五十八条申请人应确定定位清晰、科学、合理、各自的商业模式。专门技术、领域、行业代表业务的,业务发展模式及配套管理制度流程应表现特色与专业性。
申请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合伙企业法》《资产评估法》等、相关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政策要求,根据法律职责明可、加强制衡、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规范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申请人应具备符合银保监会规定要求的业务和财务管理系统,实现对主要业务、财务流程的化管理,确保业务和财务信息的及时、及时掌握及信息安全。
第六十一条申请人应该向工商注册登记处银保监局提交以下备案:
(一)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申请书,申请书应该载明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区域(全国性或区域性)等;
(二)《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申请表》;
(三)《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委托书》;
(四)《保险公估机构公估师信息表》;
(五)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六)《保险公估机构投资者基本情况登录表(法人股东)》《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录表(自然人股市;债东)》
(七)营运资金进入公司基本户的入账原始凭证;
(八)风险报告,包括当地经济、社会和金融保险发展情况报告,机构报告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说明,市场情况分析,业务和发展计划,风险管理计划等;
(九)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
(十)《保险公估机构股东报告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公估师人员名册及相关证书图片、聘用人员花名册;
(十一)业务、财务等计算机硬件配备等及信息安全保障情况说明;
(十二)违法犯罪行为及发生户入账证明等;
(十三)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设立职业风险基金的,应当出具规定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建立职业风险基金保证书;
(十四)与业务大型相适应的材料固定场所及使用权属证明;
(十五)坚毅的工作人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保险公估机构的应该,提供其代理机构担保其投资的书面证明,真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间接、间接管理或高级人员投资保险公估机构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提供投资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同意文件;
(十六)银保监会及其重大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二条银保监会及其核心机构移动个性、电话咨询、现场查验等方式了解、审查股东人的经营记录、经营动机,以及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规划、控制内建度、人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相关事项,并进行风险测试和提示。
第六十三条证券公估机构新设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一)保险公估机构及其最近发生的1次犯罪处罚或重大事件;
(二)保险公估机构及相关未因涉及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
(三)最近2个上市的选举不存在未满1年退出市场的情况;
(四)完善完善的管理制度;
(五)新设计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业务财务信息系统,以及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其他设施;
(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款。
保险公机构估因严重失控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惩戒。
第六十四届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的保险公估应条向工商注册登记处银保监局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申请,申请书应该载明保险公估的主要名称、负责人姓名等;
(二)《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申请表》;
(三)保险公募机构备案表;
(四)关于设立保险公估的内部所有权;
(五)新设广告公估思想内部管理制度;
(六)保险公估机构及配套近期2日接受银行保险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监督情况的说明及附件,如受过行政监管,需提供有关行政书及监管证明;
(七)业务、财务等计算机硬件配备等及信息安全保障情况说明;
(八)《保险公估机构股东报告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最近2个成立的公司是否存在运营未满1年市场的情况说明,应根据下一个目的地在哪个国家、指定情况下进行退出:机构是否确定、成立时间、是否退出市场、退出市场时间;
(十)新设部门合同或权属文件及部门照片;
(十一)银保监会及其重大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五条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自领取营业日日内,通过银监会指定的系统向银保监会起30日内及信息机构备案,同时按规定提交保保及电子备案材料。
保险公估机构捕经营保险公公司,应该自寻觅营业视野之日起10日起,银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工商注册通过银保局备案,同时按保定提交及监控电子备案材料。
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及担保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由工商注册局银保监局申报备案。
全国保险公估机构及合伙制保险公估机构申请经营公估业务的,由工商注册注册成立银监局接收备案材料初审,由银保监会申报保监备案。
第六十六次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银保监会及重大机构应在银保监会上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完成备案。保险公估机构在备案公告后可下载《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表》。
第六十七条联合的保险公估机构转为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或者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转为联合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备案流程及材料参照新设机构,变更期间沿转前形式表现业务。
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转为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或者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转为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备案流程及材料参照新设机构,变更期间按照前范围代理业务。
第五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纪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授权许可
第一节允许条件
第六十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需经授权授权,包括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省级分公司负责人以及对公司经营管理主要重要职权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博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不受限制;
(二)军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军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三)具有履行职责需要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法律、行政及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四)刁守信,品行良好。
第七十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不得有以下几点情况: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夺取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从事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因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任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转变为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
(六)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管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七)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
(八)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罚款未逾2年;
(九)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
(十)个人所负贿赂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部门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戒,应在保险领域受到惩戒,或者最近5个具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不良记录;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十一条拟任人应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第二节授权许可申请材料
第七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中介代理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拟拟任机构工商注册中心银监局提交材料:
(一)关于进行授权审核的申请;
(二)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表情;
(三)高级管理人员授权申请表;
(四)拟任人本人照片或图片;
(五)拟任人学历证书、学历证明文件;
(六)拟任人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的劳动合同;
(七)模拟人3年金融工作经验或5年经济工作经验证明文件;
(八)模拟任何人最近3年个人信用报告;
(九)在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中授权的,应提交从原单位提交的证明、承诺承诺或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证明的证明;
(十)模拟任何人合规声明和承诺;
(十一)银保监会及其重大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三条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发言和形式应符合法律、行政规范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拟任人的学历证明材料,需提供教育部学信网结果或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认证报告;党校学历,需提供党校学历证明材料;国(境)外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国外学历认证书。
第七条拟任人的工作经历证明材料,需提供实力的机构出具的加盖公司公章的证明文件,或与曾实践的机构存在过劳动形式相关的经济收入关系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拟任人合规和承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最近2次重大未受反洗钱行政处罚的声明;最近5次未受过法律、行政处罚,有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坚持要求配合规避经营、履职尽责经营的承诺。有境外金融机构从业经历的,还应提交近期2次行政反洗钱的重大声明。
第三节授权许可程序
第七十七届银保局可以对保险代理机构、博彩中介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旅游个性,综合专业旅游其合规意识、自主、业务能力等综合素质。
第七十八条银保监局审查、审查并决定申请事项,应自审查之日起20日内生效,裁定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七十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应在收到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授权批准后及时作出决定,超过2个月未答应,其自愿授权自动失效。
第八届保险专业代理、保险经纪机构自愿承担的人的其临时承担责任的人必须承担的人不能超过3个月,就自己承担责任。
责任人必须与履行临时职责相当的能力,并应该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八条 具有高级管理人员执业资格的拟任人在同一专业代理机构、经纪机构内部追责或任(兼任)的授权,无需允许任何权力授权,不得自作出决定任改任、兼任决定之日起5日内在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八十二条保险事务条约专业中介机构申请办理本办法规定的经营代理业务许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等的,应符合本规定的条件。
第八十三条申请人应按照银保监会要求,如实、完整提交申请材料。本办法规定提交的各种表格格式由银保监会制定。
第八十四条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中各项财务指标要求创建报表合并报表。
第八十五条本办法中的“日”活动工作日,“以上”均含本数及本级。
第八十六条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
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第八条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八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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