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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2009)

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公室法

法律类型 部门规则

发行单位 商务部 , 科技部

公布日期 2009 年 4 月 20 日

生效日期 2009 年 5 月 20 日

有效期 有效

适用范围 全国

话题) 国际贸易法

编辑 CJ观察员

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公室法
第一条为规范技术出口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另行发布)中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
第三条国家对《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出口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的,应按本办法实施出口许可登记。
第四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限制出口技术的出口许可由出口技术经营者的省、出口、直辖市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同省、直辖市科技行政部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科技行政主管”)管理。
第五条技术出口经营者出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限制出口技术前,应制定《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表一),报送商务主管主管部门执行登记批准。
属于国家秘密技术的限制出口技术,在按本办法实施的《秘密国家秘密审查审查规定》进行国家秘密技术审查程序,并保持秘密国家秘密审查技术部门批准的《秘密国家秘密审查技术部门批准》书》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办理出口申请。
第六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技术出口项目进行贸易审查和技术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出口。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申请内容申请或有其他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或修改。
第七条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将相关材料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专家对申请的技术进行组织审查审查结果投诉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报科技部备案。
第八条限制出口技术的贸易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对外贸易政策,并促进外贸出口;
(二)已经出现的产业发展政策,并有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三)是否符合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限制出口技术的技术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危及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科技发展政策,并有收集科技进步;
(三)能够满足新兴的产业技术政策,并能够大型和成套设备、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和经济技术合作。
第一条出口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地方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由商务部统一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许可许可技术书》(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许可书》,见附表二)。技术许可许可书》的许可为3年。
在申请出口贷款、签证注册期限时,必须出具《技术注册授权书》、金融机构凭《技术注册授权书》办理有关业务。
第十一条对没有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授权书》的出口技术项目,任何和个人都不得进行单位活动,不得涉及技术出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
第十二条技术出口经营者在《技术出口许可签名书》内,未写技术合同出口的,应按本实用新型条款规定的程序向地方行政当局官方出口出口申请。
第十三条技术出口经营者技术分享合同后,《持技术出口许可授权书》、合同副本、技术记录资料清单(文件、资料、外出、其他)(见附表四)、承包商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到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技术许可证。
第十四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是否允许的,对许可出口的技术颁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技术出口许可证》,见附表三)。
第十五条限制出口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技术出口经营者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领取《技术出口许可证》前,应登录商务部网站上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网址为:jsjckqy.fwmys.mofcom.gov. cn),按程序录入合同内容。
第十七条技术出口经营者获得《技术出口许可证》后,如需更改技术出口,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填写技术出口许可证。
第十八条凡经批准出口的国家限制出口技术项目,技术出口经营者在办理出口手续时,应主动出示《技术出口许可证》,海关检验核后办理有关放行手续。
第十九条商务部会同科技部负责对商务地方主管部门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的技术报告进行监督,同时加强对限制出口技术管理的培训和指导。
商务地方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上年度批准的技术许可事项向商务部备案。
第二十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关问题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核技术、核两用品相关、化学两用品相关、生物两用品相关、火箭相关技术和国防军技术技术工艺技术的插图不适用本。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2001年第14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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