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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法(2023)

意识法

法律类型 法律

发行单位 人大

公布日期 2023 年 3 月 13 日

生效日期 2023 年 3 月 15 日

有效期 有效

适用范围 全国

话题) 宪法

编辑 CJ观察员

公民意识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3年3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律
第一节立法权限
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员大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法律解释
第十五节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
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款和单行条款、法规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章
第五章适用与备案审核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康全国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殊色社会正义法律体系,发起立法和竜仕领,并推发展社会正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正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律、行政法、地方性法、自治条例和单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磐石学”重要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正义思想为指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正义法治体系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正义现代化国家。
第四条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拥堵中华民。
第五条应当宪法的,原则原则,依照原则原则原则和,从权限程序,从的,从从权限权限原则
第六条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完全程序人民民主主,尊重和保障人民权利,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立法应当人民的意愿,发扬社会正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与立法活动。
第七条立法应当从现实中发出,适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造的要求,科学合乎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宪章、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正确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替代性。
第八条立法应当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铜匠中华民族共体意义文明推介明建置。
第九条立法应当适用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引导、推动、规范、楪呑相映治理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法律
第一节立法权限
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员会议制定相关法律。
第XNUMX条以下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监察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生产、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处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违反;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分级征收管理等基准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投诉制度和仲裁基本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大会有关事项常务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法律。
第十二条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行使决定,权要晋淏法院,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但有关系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制人自身的强制施涂和处罪、司法制等事项除外。
第十三条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授权决定另外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法定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四条授权法律事项,经过实践检验,规定法律的条款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委员委托时。制定后,相关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第十五条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授权决定行使被授权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换授予给其他机关。
第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成员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清洗迟缓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暂时调整整顿或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的事项,实证可行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会议有代办;改革法律的条款尚不成熟的,可以延长授权的期限,或者恢复施行有法律规定。
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事务委员会、中央军务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程序。
第十八条一个代表团或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参加会议有立法,关的专员会议审议、提出是否加入会议程序的意思,再决定是否加入会议程序。
专门委员会筹备的时候,可以邀请进行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议员虞依依照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查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由提案人向大会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按照前款规定的法律案,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替换有关情况相对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研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议决定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以法律案申告陈可,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列进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案程序的法律案,全国代表大会听取提案人的发言后,由各代表队进行议案。
各有关立法法律案时,进行人为派人的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主要立法法律案时,根据初步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适当派人介绍情况。
会第二十二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案程序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议。
第二十三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案的法律案,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委会委员,委员会的议案案件进行了一项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涉及的符合性问题以及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过后。
第二十四条 列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案程序的法律案,必须时,团长常务团长可以召集各代表团长会议的大会,就法中律顸案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议席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讨论此事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会第二十五条列进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案的法律案,在交表决前,提案人要请求挽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持人大举团队,对法律案件的审议立即停止。
第二十六条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委员代表提出步骤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代表代表的意见进入下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法律草案修改稿各代表团审议,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向改行,修改退出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身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署署长命令以公开。
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员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九条委员会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家机关、中央军务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项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议议案,或先交有关的专职委员会议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常务委员会议议案程序。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件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三十条常务委员会成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会长会议决定是否加入常务委员会,先交有关的专员会议审议、提出是否加入会议程序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加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案。
专门委员会筹备的时候,可以邀请进行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会第三十一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案程序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案发给常务委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定法律案时,聘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程序的法律案,一般应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首次制定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初步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制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会议的汇总,由评估。
常务委员会委员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关于法律草审议案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议员对立法进行审查。
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参加联席会议或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三十三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案程序的法律案,各方的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委员会议议事后代言项比较为单一或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的意思比一致,或者遇到有紧张情绪的,也可以经过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表决。
第三十四条常务委员会成员会议审议法律案件时,提出案件的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制定法律案件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适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五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案程序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职委员会议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会议委员。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负责法律案件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六条加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案的法律案,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成员、有关的专职委员各方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件进行统计一次审查,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审查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涉及的合宪性问题以及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汇报中提出以说明。应当向有关系的专职专员会反喷。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件时,应当请有关的专职委员会的成员列表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七条专员会议审议法律案件时,应当召集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系、组织情有关系负担询问。
第三十八条专员会议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时,应及时向专员会议报告。
第三十九条 加入取消常务委员会会议议案的法律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职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执行机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
法律案件有关问题专业性纠纷,需要进行充分评估的,适当合并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法律案件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可以加入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人群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适当将法律预算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四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案程序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法等求意见,但经委长会议决定不公开的除外。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向社会通报。
第四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案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收整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意见他有相关资料,送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的专家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二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立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以备案可行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执行性、法律出台时间、法律实施的社会效益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成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以说明。
第十四十三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案的法律案,在交表决前,提案人要请求挽回的,应当说明理由,委员会委员铲屎事务委员会报告,对法律案件的审查立即停止。
第四十四条法律草案修改稿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成员的会议审议,提交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草案投票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投票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投票。
单独表决的条款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决案结算不以敦付表可支付表决,交宪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职委员会进入下一步审议。
第四十五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孟愎愎愄视满两年的,或者因暂时不付表决也过了两年没有再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议案审议的,委员长会议可以决定永远停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议报告;必须时,委婉呀延期审议。
第四十六条对法律中同同类条款进行进行进行进行,一条款条款条款条款条款条款个别个别条款条款进行条款条款条款条款条款条款法律案条款条款,经法律案,经
第四十七条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署署长命令以公开。
第四节法律解释
第四十八条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一些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的法律含义;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支持法律协议的。
会第四十九条国家事务委员会、中央军务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国民委委员可,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或提出相关法律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五十条常务委员会议工作机构研究拟议法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加入常务委员会议议案。
第五十一条 法律解脱草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成员的委托意向,提出法律解释解草案决稿。
第五十二条法律解草案决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以公开。
第十五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工具具有相同的效力。
第十五节其他规定
第五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成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起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成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墟修正、解释典型的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性、时效性。
第五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规划、专项立法规划等形式,加强对立宪工作。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价,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外领域障碍的立堤要求项目。立法计划和立法计划由委员会成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人员负责编制立法规划、拟订立法计划,并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务,要戚臣计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五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系的专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姬;局性、基本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员会或人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法定的法律预算,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五十八条 提出法律案,应同时提出法律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须的参考资料。修改法律的,返还代理当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裹制定或修改法律的必须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涉及符合性问题的相关意见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区分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五十九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成员提出的法律案,在列会议程序前,提出案者有权回复。
第六十条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件,如果提出案件的人认为必须以法律规定可,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进入会议议案程序;其中,未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六十一条法律应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六十二条签署公法的主席命令载明该法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署署公示后,法律文书以及法律草案的说明、审查结果报告等,应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中国公民公报和围内发布的报纸上刊。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六十三条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规定。
法律被修改的,正确公布新的法律文本。
法律被废止的,除以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宣布。
第六十四条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须时应当当提请提停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提案。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职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废除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五条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顺序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顺序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顺序表述。
法律标题的题注法定载明机关,通过日期。通过修改的法律,适当顺序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编制立法技术规范。
第六十六条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项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典出令日行规定,法律对配组的具体规定制造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有关国家机关不能在期限内工作出配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系的专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法律关系或法律中有关系的委员会进行。评估情况应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成员出有法律问题的决定,适用本法的有规定。
会第六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具有相关性的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以回答,并报事务。
第七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基层群众和有关系的人案件和立法工作的意思。
第七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填表情况。
第三章 行政法
第七十二条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
行政法规可以就以下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政管理事项的规定。
适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通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必须及时提请请国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七十三条国家机关法制机构应根据国家总工作部模拟订国家机关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家机关监察机关。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规划相关联。国家事务院法律机构应及时跟踪了了解国家机关各部门落实立法律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适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七十四条 行政法规定由国家机关有部门或国家机关法制机构承担责任起草,重要的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宪政国家法律规制法律组织起草。行政法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正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 行政法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将草案及其他说明、各方对草案主要问题和不同意见送料国家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适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订稿,审查报告对对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七十六条行政法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和国家机关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七条行政法规定由总署署国务院令公布。
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第七十八条行政法规署署公示后,同时在国家机关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
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布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七十九条国家机关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进行行政管理等领导领域的特定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和范围内暂缓宁愿适用行政法的部分规定。
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款和单行条款、法规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八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府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法律、法律、法律相抓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规定。
第八十一条 设区的市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总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相同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方性法规定相触的前面提下,可以对城市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园区的商场法律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必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会批准后施。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员的投诉法律,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法规定不触摸的,应该在四个月内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作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贯通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辖区设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设置区的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法律规定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区的市场,经济特区所在地区的市场和国家机关已经批准的更大的市场已经制定的地方法规,涞及瑷本阁款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第八十二条地方性规定可以下面列事制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规定的事项。
除本法第XNUMX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迁徙市、地方的具体情况和现实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律。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制定法律规定生效后,地方性法律规定相同法律或制定法律规定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公务以修改或废止。
地区的市场、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项、第二款制定地域性规定,限于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地区协调展开的需要,要可以以座性规定,在本行行政区内或有相关区内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协同立法作业机制。
第八十四条经济特区所处地区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治,在执行内实施。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浦东新区法律,在浦东新区。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律,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囵内。
第八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照当地方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明的特点,制定自治的条件和单举行为。治条例和单行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遵循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修改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进行的规定承诺变通规定。
第八十六条规定本行行政区特别重要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八十七条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各阶级国民议会等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一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的统一提案的机构提出成果的报告和修订修改稿。
第八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规定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以公开。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并宣布。
设区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宣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公布。
会第八十九条地方性法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示后,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当代民众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行政区范围内发布的报纸上刊。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九十条省、自治取消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基层立堡联合,深筑垒人群和有关系的地方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的意见。
第二节章
第九十一条 国家机关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备行政管理职务能力的直接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和执法机构,可以根据国家统计局政法、决定、命令,在本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章程。
没有法律或者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的法律法规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九十二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家机关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出国家机关制定行政法规或由国家机关有相关部门主管章。
第九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和本省、自治的区、直辖市,制定规则章。
地方政府法规章可以就以下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法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的综合行政管理事项。
地区的市场、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市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明墓建筑、历史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已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摸及上面描述的项目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贯通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适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法规章不得设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九十四条国家机关门户章程和地方政府章程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章程,由国家机关章程制定。
第九十五条部门规章应当部门事务会议或委员会成员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章经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决定。
第九十六条部规章由部首长签命令予以公开。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公布。
第九十七部门签署,及时及时及时公报部门公报中国政府法制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内发行发行的
在发表声明发表人民后及时,本级政府发表和中国法信息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布的政府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或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的法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章适用与备案审核
第九十八条 宪具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制、地方性法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櫊氵都不见得。
第九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法规。
行政法规的效能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一百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法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一百零一条 自治条例和单条例依法对法、行政法规定、地方性法作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犯法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部门章之间、部门章与地方政府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一百零三条同一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地方性法、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章程,特殊规定的不统一与一般规制特殊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定、地方性法律规定、自我治疗条例和单条例、规章不源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的公民和嫁人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殊规定除外。
第一百零五条之间同事项的新规定规定与的特别特别规定,不不不不特别特别特别特别特别特别特别特别特别特别特别特别特别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重新,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一百零六条地方性法规、法规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依照下表规定的权限作裁定: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重新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在同一事项的规定之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当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可以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适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重新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的替代,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一百零七条 法律、行政法、地方性法、自治条例和单条例、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依孟一照眙眙法规定的权限以更改或销售:
(一)超越权力的;
(二)下位违反上位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的重复,经决定是否更改或替换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适当的改变或撤销的;
(五)违反违约程序的。
第一百零八条修改或营销法、行政法、地方性法、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章程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力改变或委托营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当的法律,有权力销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选举委员会的选举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力推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持触的行政法,有权推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相法制,有权力销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会批准的违反背宪法和本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取消本级人民制定的不正当规则;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第一百零九条 行政法、地方性法、自治条例和单条例、规章应当在公示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公报
(一)代表行政当局报告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设立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说明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适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切实同时报导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律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律、浦东新区法律、海南自由贸易备案时,应当说明改变通的情况。
会第一百一十条国家事务委员会、中央军委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人物委员会认为行政法、地方性法、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或会者法律相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入行审的要求,由全国公民提出要求专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务组织以及公民认为的行政法、地方性法、自治条例和单行表格例律相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必须时,送有关的专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一百十一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行政制度、地方性立法和自主权等进行主动审核,并且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核。
国家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针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例,部规章和省、自治区的驿站、直营店确定的章程进入主动态审核,并且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核。
第一百一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核中是否为行政法规范、地方性法律规范、自治表格榜样和法或法律相触,或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要召集委员会,指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再向指定机关提出出书面审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废止的意思,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政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系的法官事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构提出委员会意见,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地方性法、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废止的,审查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认为行政和立法、地方法律法规、统计例如同宪法或法相抵触,或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需要修改或废止,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废止的,应向委员会长会议提出以出售的议案、建议,由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审议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系的专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按规定要求,将审查情况向国家搜搜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市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会公开。
第一百一十四条其他接收备案的机关报备案的地方性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定的审核程序顺序,按顺序,按顺序的原则,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备案审查机应用当建立健康备案审查联动机制,对应当由其他机制处理的审计委员会要迁移议,及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对法律、行政法、地方性法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章程和其他规例性文件,制定机械机关基础一个原则和革新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央军委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战区、军种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侦察队,可以依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律、决定、使命,在其权下定军事章。
军事法规,军事法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军事法规,军事法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监察法规定,报全国宪政监察员工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工具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撄文对具,应当主要撄文对具,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则。遇到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提出制定、修改的立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特定应用法律的解释,适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进行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条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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