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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援助法(2021)

法律援助法

法律类型 法律

发行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21 年 8 月 20 日

生效日期 2022 年 1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适用范围 全国

话题) 法律界人士

编辑 黄艳玲黄燕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家法律援助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合法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法律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法律援助工作支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言论的原则,世界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将法律援助工作照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体系发展。
县级人民应当法律援助支持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法律援助机构建立本级政府政府,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援助平衡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支持工作提供便利。
第七条律师协会指导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坚决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社会必须通过捐赠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对条件的给予支持,传达了政治优惠。
第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日常性的法律援助宣传,联合法律援助知识。
新闻媒体媒体积极支持法律援助宣传,并加强监督。
第十一条国家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分别有规定的和个人奖励。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县以上人民政府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实施法律援助工作,监督、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基层法律服务指派律师派、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法律援助顾问等法律援助机构援助人员提供援助、法律援助法律援助。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可以;设置法律援助机构电话联系点,就近邻法律援助申请。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党、人民军队院和守所场所派驻派驻点律师等,必须为没有真实价值的犯罪嫌疑人、电影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择优选择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六章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律师、基层法律法律服务人员有要求提供援助的义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必须和保障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支持服务专业法律援助服务。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规范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支持满足条件的个人法律援助志愿者,必须提供法律援助。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从事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的学生作为法律援助人员,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相关部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跨区域开展业务,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电影地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人员必须履行职责,及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条法律援助人员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和道德规范,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对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了解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需要保密。
第三章形式和范围
第二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提供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一)法律咨询;
(二)模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主管部门、国家主管部门的代理代理及角色代理;
(五)价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争议纠纷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
第二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必须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暗示骗人必须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陪审员因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法律经济人的原因,本人有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
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通知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没有委托代理人的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机关、救援援助指派律师律师法律人:
(一)版权人;
(二)远景、听觉、言语;
(三)不能完全认出自己的行为的;
(四)可能被无期徒刑、刑罚的人;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解决问题核电话人;
(六)缺席审判案件的演员;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适用的普通程序境外通知的亲属,指定人没有委托演员的,可以指派律师扮演角色的司法机构。
第二条条可能被无期徒刑、刑核的人、以及解决问题的专家指点人、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军队、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通知后、具有以上派派的十六年历史实践相关经历律师竞选人。
第二十七条人民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律师辩护人时,不得限制犯罪犯罪嫌疑人、人民委托人委托人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强制医疗医院的被或委托人没有委托代理代理人的,特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当事人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条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重要的十九个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不能承担责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及法定人员,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影响力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十值班律师必须为没有人的犯罪调查人程序、导演条人提供法律、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的建议等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 以下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第三委托人的,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要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发送社会保险科学或社会救助;
(三)请求照顾抚恤金;
(四)给付养费、请求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伤害赔偿;
(八)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请求;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有以下情况,当事人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
(四)在虐待、遗弃或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权益相关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判决或决定提出申诉或上诉再审,由法院决定、审判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上诉的、本人及近亲属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十四条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确定,并动画放大。
第四章程序和实施
第三条政府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和有关部门在办理案件或相关事务中,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是否需要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案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方案的,在三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收到通知后,应该在三日内指派律师并通知中央政府、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第三十七条人民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法定保障值班律师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告知没有犯罪嫌疑人、导游人公开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班律师了解案件相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方便。
第三十八条对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构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当事人向争议处理机构的法律援助,由当事人向办案机构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办案机关、监管机制在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通过值班律师提出代理、二十值班等法律援助申请的律师、二十值班等法律援助申请的律师在时四小时将申请转法律援助援助机构。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代为提出申请。法定犯罪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其他法例或近亲属可以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的毒戒人员,可以由其犯罪嫌疑人合法近亲属或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第四十一条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该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
法律援助机构请求申请人的困难经济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查询。
法律委员会援助机构支持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合作、居民和个人必须配合。
第四十二条 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以下人员的,免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情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人、生活、生活等特殊人群;
(二)社会救助、救济或优抚对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请求工伤事故伤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该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通知法律援助的,应该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作出说明,撤回申请。
第四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发现法律援助申请后,有以下情况,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一)距法定时效或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应急响应或申请审查、行政复议;
(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提起保全或者先予执行;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法律援助机构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及时补办有关事宜,补充有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为特色、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
法律法规对向特定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无理由拒绝、拖延或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人员应该按照规定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向处理情况,不得损害受援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援受人应该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情况,及时提供应急材料,协助、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有十八条有以下情况的,法律援助机构应该作出最后的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一)受援人以医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二)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或者提供虚假报道;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插手活动;
(四)受援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经济法律援助条件;
(五)社区终止或者已经被撤销;
(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其他身份;
(七)受援人有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发现有前款法律援助机构的规定,应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第四条 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售房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部门提出申请。
行政部门应该自收到广告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成立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大改的决定。
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当局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结束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提交有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办理情况或情况报告等材料。
第五章保障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国家促进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促进司法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方面的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
第五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需要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同济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援助的费用、承办、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并动态调整。
法律援助免征和个人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根据情况应根据情况对受援人缓收、减免或免收费用;对法律援助人员复制相关材料等费用免收或减收。
公证机构、鉴定机构应该对受援人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鉴定费。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计划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该有地对法律援助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第五条受援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人员尚未履行职责的十五条,受援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缺少法律援助人员。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应该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通知投诉后,应该根据规定的收据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人通知处理结果。
第五十七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制定援助法律服务质量标准,通过评估等方式定期进行质量实施。
第五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该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个案处理、质量执行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需要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人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第六十条律师协会应该将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援助服务的年度业绩内容,对拒不履行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几种情况的,由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收入的,责令还退或者没收收入;对直接负责的行政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通知处分:
(一)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故意为不符合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二)指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提供的法律援助;
(三)收取援人财物;
(四)雇佣有偿法律服务;
(五)侵占、私分、挪动用法律援助;
(六)秘密秘密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后续事宜,由司法行政部门通知:
(一)无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二)不及时接受指派后,不及时接受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安排法律援助事项或拒绝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处理法律援助事项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纵容或放任本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自行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援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三条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条有家庭事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通知:
(一)无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二)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三)收取援人财物;
(四)秘密秘密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四条受援人以美容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冒用法律帮帮提供法律服务并取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收责令改正,没收收益,并处所得收益一倍以上三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勤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时通知各处分。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工会、共济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法律援助工作,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九条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提供法律援助,我国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条约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条对军属提供法律援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十一条 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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