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私立学校振兴法》于2002年颁布,分别于2013年,2016年和2018年进行了修订。 最新版本于29年2018月XNUMX日生效。
共有37条文章。
关键点如下:
1,本法律适用于国家机关以外的公共组织或个人为利用和建立满足社会需要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而使用非政府财政资金进行的活动(第二条)。 )
2.私立学校属于公益事业。(第3条)
3.这些私立学校应接受政府的审批。 审批机关应当向经批准的私立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第十二,十八条)
4.私立学校的发起人可以自行决定建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私立学校。 但是,他们不得建立提供义务教育的营利性私立学校。(第19条)
5,非营利性私立学校的发起人不得从学校办学中获得收益,学校的现金盈余将用于学校办学。 营利性私立学校的发起人可以从学校运营中获得收益。(第19条)
第六条境外机构或个人管理中国境内合办学校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