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颁布了《残疾人保护法》,分别于2008年和2018年进行了修订。 最新版本于26年2018月XNUMX日生效。
共有68条文章。
关键点如下:
1.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或人体结构上遭受某些器官或功能丧失或异常的人,并且丧失了全部或部分正常进行某些活动的能力的人。
二,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生活等方面应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其他方式歧视,侮辱和伤害残疾人,破坏残疾人的人格尊严。
3.国家应采取补充措施和支持措施,为残疾人提供特别援助,以减轻或消除残疾人和外部障碍的影响,并确保其权利的实现。
4.残疾人的支持者必须履行义务支持残疾人。
五,国家建立健全预防,及早发现和早期治疗出生缺陷的机制,并结合遗传,疾病,医学,事故,灾难和环境污染等致残因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并减少残疾程度。
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非企业私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残疾人选择合适的工作岗位和职务。 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履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确保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国家鼓励单位用人单位安排超过规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
七,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善无障碍设施,促进无障碍信息交流,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