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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法(2015)

保险法

法律类型 法律

发行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15 年 4 月 24 日

生效日期 2015 年 4 月 24 日

有效期 有效

适用范围 全国

话题) 保险法

编辑 CJ观察员

《保险法》于1995年颁布,分别于2002年,2009年,2011年和2015年修订。 最新版本于24年2015月XNUMX日生效。

共有185条文章。

关键点如下:

1,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2,在中国境内需要境内保险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从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三,保险,银行,证券,信托部门在经营管理中应当分开,国家另有规定的,保险公司,证券机构和信托机构应当分别组建。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五,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处,必须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代表处不得进行任何保险业务。

六,保险人不得同时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但是,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七,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应当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签发的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

八,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的子公司,适用本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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