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2021月XNUMX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细化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根据《实施细则》,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在制定有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则、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市场准入与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投标、政府采购、商业行为准则、资质标准,以及“个案”的具体政策措施。
《实施细则》规定的具体审查标准包括: (一)禁止对市场准入和退出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壁垒; (二)禁止向未经公平竞争的经营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三)不允许限制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购买或者使用; (四)禁止设立不受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约束的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审批程序或者备案程序; (五)禁止对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