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年2019月20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诉摩托罗拉系统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案作出判决。 (73)京1671民初第2017号((73)京1671民初XNUMX号),认为虽然被告Motorola Solutions, Inc.(以下简称“摩托罗拉”) )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应驳回原告的所有索赔。 本案为通过招标投标交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的相关市场界定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本案涉及的地面集群无线电(TETRA)设备主要用于城市轨道交通专网通信,通常采用招标方式采购。 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能达”)诉称,摩托罗拉是北京、上海等城市专用城域网通信设备和服务的主要甚至唯一供应商,表明摩托罗拉已市场支配地位。 双方参与成都地铁专网通信设备招标时,摩托罗拉要求成都地铁招标方只做交易,拒绝开放与海能达互联的API。 原告认为该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拒绝交易,违反反垄断法。 上述行为对海能达造成损害。 因此,原告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以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反垄断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能够控制相关市场上商品的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市场地位,或者可能阻碍或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 因此,“相关市场”用于划定竞争评估的范围,在该范围内竞争者受到有效竞争的约束。 如果要确定被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首先必须确定相关市场。
本案涉及投标市场,招标文件的要求决定了经营者参与竞争的范围。 由于每个竞标活动都会有其竞标要求,因此每个竞标活动构成一个单独的相关市场。
在这种情况下,在成都地铁2、3、4号线招标文件中,新增线路必须通过交换机与现有线路互联,交换机互联只适用于同一厂家的设备。 以摩托罗拉提供的现有线路,毫无疑问,摩托罗拉是唯一一家在2、3、4号线竞标中中标的,在此次竞标中占据市场主导地位。 不过,在本案中,摩托罗拉并没有要求成都地铁招标方只负责处理。 而且,其拒绝开放API不会影响原告的竞争能力,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作用。 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