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于2020年颁布,并于10年2020月XNUMX日生效。
共有11条,旨在为全国法院提供一个统一的标准,以审理涉及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从而更准确地适用《电子商务法》。
关键点如下:
1.平台的义务:如果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以下简称“平台”)知道或应该知道平台内的业务运营商(即在平台上开设商店的运营商,以下简称“平台”)由于“商家”侵犯知识产权,平台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删除,阻止和断开链接。 如果商户反复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平台有权采取措施终止交易和服务。
2.侵权通知:根据《电子商务法》,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商人的侵犯,他/她有权通知平台采取必要的措施。 该通知应包括:知识产权证明,侵权的表面证据等。
3,非侵权声明:根据《电子商务法》,商家收到平台发出的通知后,可以向平台提交非侵权声明。 该声明应包括:所有权证书,许可证书和其他表面上的非侵权证据。
4,权利人申请保全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如果平台不立即采取将商品下架的措施,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利益将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然后权利人应当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
5.商户申请保存措施:平台对商户采取措施后,在紧急情况下,如果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没有立即恢复与商品的链接,或者通知人(即知识产权持有人) )不撤回通知或立即停止发送通知,则商家的合法利益将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然后商家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存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