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颁布,并于2014年进行了修订。 最新版本于31年2014月XNUMX日生效。
共有88条文章。
关键点如下:
一,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具有公共财政资金的合法采购集中在合法采购清单内或者超过采购限额的商品,项目和服务。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限制提供者自由进入当地或有关工业部门的政府采购市场。
3,应采购国内商品,项目和服务以供政府采购,但在下列情况下除外:
(1)所需的商品,项目或服务在中国不可用,或者在合理的商业条件下不可用;
(二)采购对象是在中国境外使用的; 或者
(3)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4.可以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进行政府采购:
(一)公开招标;
(二)私下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报价请求; 或者
(6)其他方式。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