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古代和商品法
(2022年4月20日本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大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期货交易
第三节商品交易
第三章期货结算与交割
第四章 期货交易者
第五章期货经营机构
第六章期货交易场所
第七章期货结算机构
第八章期货服务机构
第九章期货业协会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 跨境交易与监管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和衍生产品的公共交易行为,期货期权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和国家商品市场经济利益,国民经济本期化金融解,维护,制定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中,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市场秩序,损害境内交易者合法权益,按照本法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以期货合约为交易合约的交易行为。
本法所称的期货交易为衍生品合约交易,是指代以外的,以交换合约、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组合交易合约的交易活动。
本法所称的期货交易合同约定地点统一约定、约定地点的约定,是约定的时间和交割一定数量的标的物的统一约定。
本法所称的期权合约,是约定的消费者在设定时间以某种价格购买或约定俗成约定的(包括合约)的标准化或非约定俗成的。
本法所称契约是指在某项特定的金融交易合同中约定。
本法所称远期合约,是指期货合约以外的,约定在某物的特定时间和地点割交一定数量的标的金融合约。
第四条 国家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发现支持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的功能。
国家利用期货市场和农产品市场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
采取措施促进农产品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发展,引导国内农产品生产经营。
本法所称资产为资产管理的资产、票据保单价值等,而与上述资产交易、资产交易等基本构成的交易品种和表征的交易品种。
期货市场和衍生品的监控和完善的监控应化解市场机制,确定第五条超投机行为,建立市场性风险。
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公开公平、国家、公正的原则,杜绝诱导、遵循市场行为和内幕交易的行为。
第七条 期货交易和衍生交易活动的参与具有平等的法律责任,应当承担、承担、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务院期货市场监督管理规定,全国市场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衍生品市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期货和商品行业协会成立自律管理。
第十条 国家审计机关对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的期货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批准在期货交易的其他场所(以下统称期货交易的其他场所)或者采取国务院公开交易的集中交易管理方式机构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禁止在期货交易场所之境外进行期货交易。
新生产品交易,可以采用协议交易或国家事务院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要求市场或衍生品市场。
以撤销权利要求的权利市场价格,影响或表明该市场的交易价格或价格:
(一)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持仓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合同;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和方式进行期货交易;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期货交易;
(四)利用或交易的重大信息,引导者进行期货交易
(五)不以成绩为目的,或者提出申请并撤销申诉
(六)对相关期货交易或合同作出的公开交易评估、预测或投资建议,并进行相应的操作或相关操作;
(七)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积存现货;
八在交割月或交割月,利用不明显的手段,形成避险载体;
(九)利用在相关市场的活动市场;
(十)要求市场的其他。
第十三条其他商品交易和衍生信息交易的内幕信息和商品的知情权和获取内幕的人,幕后信息不得涉及相关的期货交易信息或衍生品交易的公开幕后,明示、暗示与内幕交易有关的相关信息或者新品交易,或者预示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 称本法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或衍生品所交易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包例如:
(一)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正在制定或者尚未发布对期货价格交易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信息或者数据;
(二)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
(三)期货交易场所会员、交易者的资金和交易活动向;
(四)相关市场中的重大异常交易信息;
(五)国家机关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本因所署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是指单位地位、管理地位、职务便利等,能够法接触获得内幕信息或职务的和个人。
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期货机构机构、相关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人员;
(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国家机关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得内幕信息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禁止个人编造、传播任何市场性质信息,或扰乱市场性质信息,和衍生品。
禁止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机构结算、期货服务及从业人员、组织、从业人员的交易场所、期货及相关业人员机构、期货和衍生物行业协会、国务院监督管理、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在期货和衍生品相关的工作中描述或交易交易信息。
各行各业的期货和衍生品应运而生,市场交易信息和交易市场的工作职责规定期货和商品市场交易的工作职责,并不得行使职权和工作职责。交易及相关活动。
第二节期货交易
第十七条 期货合约具有和统一期货合约的上市权,应当符合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期货交易场所根据报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注册。
期货合约的种类和类似的期货合约的中标、上市、终止上市应符合国务院期货管理的规定,由期货交易机构决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价格合约和价值等同的公共合约包含,合同被司法公正,符合社会利益。
第十八条期货交易登记账实名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出借自己的期货账户或借用他人的期货交易期货交易。
第十九条 在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参与者。
第二十条交易者委托期货经营机构进行交易的,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私人终端、网络等方式下达指令。交易指示具体、具体、全面。
第二十一条通过自动生成或下达交易计算机指令系统化交易的,应符合国务院的规定,影响证券市场交易场所或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不得进行交易。
定期结算交易和履约人定期支付通知,定期结算参与人结算。
股票的股票形态、股票价格、股票价格、股票价格、股票价格、流通量等标准的波动性强等,以及国务院期货交易所作为监督机构管理的其他证券。以履约保障功能的方式进行。
期货结算机构、结算参与者收取的规格、比例等应符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交易者进行标准化交易的,委托方应支付权利通知义务,应允诺支付费用。
前款所称权利金是指自愿支付用于统一购买期权合约的成本。
股票交易持有股票三种股票的股票价格过高的风险。
作业活动套保值等管理,可以申请活动套保值。
持仓方式、套期保值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期货交易者实际控制关系报备管理制度。交易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期货经营机构报备实际关系。
第二十五条期货交易的收费合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当公开。
第二十六条规定,根据本法第八条业务交易场所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本法十九条第二条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期货交易场所成员和交易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披露交易、持仓报告、监督机构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第二十九条 期货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等机构及从业人员对发现的禁止交易行为,及时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节商品交易
第三十条 设立设立场所,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开展衍生品的交易。
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场所制定的交易规则,应当公平保护交易参与或者国务院权益和特定市场风险,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机构监督衍生品交易业务,应经批准或批准,履行交易者适当的金融管理职责,并应遵守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协议协议的协议品衍生主交易主采用、主方式下的全部补充以及交易双方就各项具体交易约定的协议等,共同构成交易双方之间的一个完整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要协议范本,应当按照国务院授权等部门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备案。
第三条进行质押交易,可以通过抵押等方式提供履约保障。
第三十五条交易协议采用主要方式交易按照衍生品的,达成约定的情形时,可以根据协议约定的终止交易,并净额对协议项下的全部交易进行结算。
根据前款规定进行的净额结算,不得因交易而导致任何一方进入破产程序而中止、撤销或撤销。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授权部门、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对衍生品交易标准的、规模、对手方等信息进行集中收集、保存、分析和管理,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及时向市场有关信息披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七条 衍生品用于,由国务院授权或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批准的结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进行结算的,主管部门进行终止净额;可以结算资产交易优先结算和交割,不得被查封、冻结、扣押或执行强制;在结算和交割完成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集中进行的清算,不因参与清算任何一方进入破产程序而中止、撤销或撤销。
第三条办法对衍生品和监督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规范管理,由国务院十八本法的具体原则规定。
第三章期货结算与交割
在期货交易场所规定的时间,期货结算机构应当在当日按照结算价对参与者进行结算;结算结算人应当按照期货交易场所规定的时间对期货结算机构的结算结果进行结算。结算结果应在当日及时通知结算参与人。
第四十条 期货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收取的款项、权利金等,按照约定自有资金,在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户名、分别管理、禁止佯用。
第四十一条规定结算参与人的规则不按标准期货结算机构的规定,期货结算人按规定通知执行人或按规定执行业务结算的人的规定,通知期货交易场所强行平仓或自行平仓。
交易方的价格未与结算方与交易方协商一致的标准,或结算方应按照平价交易方的约定,在约定的价格内另行通知或自行平仓通知交易方;交易方未按约定的价格与交易方自行协商,按照约定强行平仓。
以通知人、期货合约等有价格承保等价格的情况下,可以对市场价格等有价格保证的情况下进行。
期货结算参与人在结算过程中违反的,按照第四次动议结算参与人的通知,用结算金以及机构的风险准备金,有自筹资金等结算的交易;期货结算机构其风险自有资金等完成结算的,可以依法计算结算、参与人进行追究。
交易者在结算过程中违约和其委托的结算人按照约定用该交易者的价格和自有价格以及参与人参与结算;参与人的风险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参与结算资金完成结算的,可以委托交易方进行追偿。
本法所结算的结算金,是指参与人以自有资金向期货结算机构的,用于监督履约的资金。
十三条期货结算机构用于按照其业务规则收取和支付的通知、费用、结算资产等准备金等,不得查明结算、结算押金或强制执行。
在结算和割割完成之前,任何人都可以使用担保履约和割割的通知,进入割割不能动的交割财产。
进行的结算和交割,不因参与结算的任何一方进入破产程序而中止、无效或撤销。
十四条合约交易割让时,方应通过收购或现金交易第四次交易合约未平仓。
一致同意期权规定的时间,合同以权利人约定的价格和价格谈判协议的约定或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合约的卖方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合同。 ,由期货结算机构组织进行。
第四十五条期货合约通过交割的,由期货结算机构负责组织货款与标准仓单等合约标的物权债权的交付。
合约合约现金交割,由期货结算机构交割的结算价为基础,以期货合约的价格割割双方的盈亏。
本法所称的标准仓单,是指开具并经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的标准化提货交割凭证。
第四条期货交易的成交记录在期货交易场所交易割割库、指定交割港口交割或者符合期货交易场所要求的地点进行。保证不得限制交割十六条的交割凭证。方式进行交割的,期货交易场所规定了交割部分的权利和职责。
第四十七条 结算机构参与人在交割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期货合约允许对结算参与人的标准等合约合约的物权权利进行处理。
交易者在交割过程中的违约行为,结算当事人享有对交易者的标准等交易合同约定的物权凭证进行约定。
不符合结算人的结算条件的期货可以结算参与人第四次经营机构的代理机构参与者与客户进行结算条件。不符合结算参与人、交易之间的权利义务,根据有关结算参与人与交易者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期货交易者
第四十九条 期货交易人是指按照本法交易,承担交易结果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期货交易者从事期货交易,除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外,应当委托期货经营机构进行。
第五十条期货经营机构向交易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交易者的基本情况、资产状况、资产金融状况、交易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交易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披露交易风险;提供与交易者情况相匹配的服务。
交易者在参与期货交易和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期货经营明示的要求提供经营前款的真实信息。服务。
期货经营机构违反第一款规定导致交易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
第五十一条 根据资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交易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交易者可分为普通交易者和专业交易者。专业交易者的标准由国务院期货管理监督机构规定。
期货交易发生的行为者承担其交易行为的经营者,应证明其与证券经营的法律、行政监管以及法律规定的规定,不履行正常机构监管、欺诈等情形。的赔偿责任。
十二条 期货交易的和非当事人组织制度,应当建立交易合同类型、规模控制、等相适应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三条 期货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协会监督管理机构、期货行业的行政工作,以及法律、国务院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人员参与期货交易的其他人员,不得进行期货交易。
第十四条交易者有权查询其交易记录、其他交易记录、接受交易服务记录等重要信息。
第五十五条 期货机构、期货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及工作人员应公开交易承诺为交易者的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提供交易者的信息。
期货机构、期货交易、期货、期货服务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将成功经营未来的交易场所。
十六、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等发起交易的,另一方可以向期货经营机构提出诉讼请求。
代表进行的条文是,第五十七条市场、第五十七条内幕等起诉诉讼时,诉讼标的类型,并且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的交易类型可以推定诉讼人。
第五十八条国家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
第五章期货经营机构
第九条期货经营机构是指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法设立的期货公司以及期货业务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机构。
第六十条设立期货公司,具备以下条件,并应经国家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及实际人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良好,净资产未控制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标准备案;
(资本不缴付三税)且应当为实货币资本;
(四)规定工作业务的人员符合本法的条件,指示、主管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条件;
(五)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有良好的内部制度管理和完善的;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
(七)法律、行政法和国家机关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款。
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的风险,可以提高注册资本的广泛监督和业务活动。
国务院期货管理机构自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内,按照法律条件、法律程序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不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并由申请人批准;不予批准的,应该说明理由。
第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期货”字样,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规定的六项除外。
第六十二条 期货公司监督办理事项,须经国务院期货管理机构核准:
(一)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申请破产;
(二)改变更主要的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变更注册资本并调整权益结构;
(四)改变更多业务范围;
(五)国家机关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款前第三项、第五项之日事项,国务院期货管理机构规定自受理申请;决定前款不予监督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即日内批准或不予批准的。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办理下一条期货业务:
(一)期货纪律;
(二)期货交易咨询;
(三)期货做市交易;
(四)其他期货业务。
证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刚刚国务院期货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设立期货公司,或者相成立期货公司,或者改变相经营,经营,变更,期货交易业务咨询,不能和经营业务为使用“期货”,“目的”等可能会产生或者说它的名字。
期货公司的指令、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具有履行职责的期货法律、行政管理能力。 ,应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公司的指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指令》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规定;
(二)因机构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经营的指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负责人,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期;
(三)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或取消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或其他期货服务机构的证书被吊销的证书,自被吊销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期。
十五期货经营机构应尽责,诚实守守期货经营机构,应与客户内部监管制度建立相互监督。
经营机构将其期货业务及其他期货业务、资产交易单独经营管理管理业务,不得混合经营。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反诉制度。
第六条期货交易机构接受交易委托人委托进行期货交易,承担委托委托书,以自己的名义为进行期货交易的交易者,交易者承担。
期货经营机构交易业务交易所,不得接受交易者的全权委托。
期货十七条 期货经营机构经营资产,接受客户委托,使用客户资产进行投资,公平地监督所管理的不同客户资产,不得管理受托义务。
第八条期货经营机构不得违反约定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不得履行第六条约定。
第十九条 期货经营机构具备良好的工作职责的人员应当具备正直、品行、履行期货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期货经营机构交易业务的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交易业务。
期货经营机构履行期货业务的人员从事期货经营业务活动中,履行期货经营机构的指令或利用遵守期货规则的规定,由期货经营机构全部承担责任。
第七十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期货经营机构的持续性监管、对期货经营及分支机构的经营条件、控制机构、管理机构、风险管理、合规监管指标、关联交易管理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
第七条 期货经营机构、按照其他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关联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人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提供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二条 涉及影响、拍卖、拍卖、股权被冻结或保全经营,以及发生其他重大重大事件时,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期货经营机构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期货经营机构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第七十三条期货经营行为不符合性经营或出现经营风险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限期改正;期货机构期未改正的,或其严重及该期货经营机构的日常运作行使、损害交易者的合法权益,或者履行国务院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正在被国务院监督机构调查,监督机构可以根据这种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制或暂停部分业务;
(二)批准停止新增业务;
(三)限制分配红利,限制方向、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四)限制个人财产或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五)责责变更、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有关业务部门、令负责的人员,或其权利;
(六)限制期货经营机构自有资金或准备金调拨和使用的风险;
(七)认定负有责任的指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合适的人选;
(八)责令令负有股东的转让权,限制负有责任的股东的权利。
对整改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对期货经营机构的持续经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三日内要求对性行为采取相关措施。
当年对整部分业务机构的正常经营性经营经营要求,国务院对所有期货交易机构的正常运作、监督其部分或全部分支机构的经营权。
第七条 经营机构违法经营或出现重大风险,令市场风险重大、危害重大的市场秩序、证券交易者期货交易日的,国务院期货管理监督机构可以委托期货交易机构追究停业机构、指定其他十四家监管机构或整治接管等监督管理措施。
期货经营前款、高级管理机构按照指示,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有权机构有权利经营负责的指示、监督和其他责任追究:
(一)决定并通知出境行政机关许可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七十五条 关税机构的股东有令管理出资、抽出资行为的,国务院机构应及时改正,令其合法地逃出期货市场监督其执法机构所持债权。
在股东根据前款规定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所持期货经营机构的权益之前,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第七十六条期货有良好运作情况之一,国务院监管机构经营管理许可监督管理机构
(一)营业员被追究;
(二后未爆出原因超过未开始营业,或显示后连续无理由发生以上事件;
(三)主动提出注册申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机构》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规定应当撤销许可机构的其他许可情形。
期货经营机构在清算相关业务许可证之前,应当结清相关交易业务,并要求结清相关业务的费用和其他资产。
第七十七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期货经营机构对期货经营机构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情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评估。具体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管。定。
第七十八条 禁止期货经营机构从事下列损害交易利益的行为:
(一)向交易者承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价;
(二)与交易者约定的分享利益、共担风险;
(三)违约交易者委托进行期货交易;
(四)隐瞒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明显重要的,诱骗交易者进行交易的;
(五)以向潜在交易者提供潜在交易信息为提示;
(六)向交易者提供赠与;
(七)未将交易者交易指令下达期货交易场所;
(八)用交易者通知;
九)按照规定在期货存管机构开立报表,或违反计划转让交易者;
(十)利用为交易者提供服务的便利,获取不明确或转嫁风险;
(十一)其他损害交易者权益的行为。
第六章期货交易场所
第七十九条 期货交易遵循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交易的规定,为期货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公平和监督期货,维护市场的、秩序和透明,开始自律管理。
第八十条批准设立、变更和解散期货交易所,应当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期货交易所的设立和修改,应当经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十一条挂在其名称中,明明“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等个人不得使用其他类似的商品名称。
第八十二条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会务员期货交易所的组织机构由其章程规定。
第八十三条期货交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制定有关规定;其中规定的业务规则和修改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交易应予批准。
期货交易规则应该公平的保护成员、交易者等市场相关人士。
在期货交易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中,遵守期货交易监管规定的业务规则。
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名或任免。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接受担任公司、监事、管理人员的情形或相应情形的高级的,不得由其负责人:
(一)机构因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经营的指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负责人,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期;
(二)因违法行为或违反纪实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或取消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或其他期货服务机构的证书被吊销,自被吊销执业资格或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期。
第八十五条 期货交易按照本法和国务院期货管理机构的规定,加强对交易活动场所的控制和对会员以及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交易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设计期货合约、统一期权合约等,安排期货合约、统一期权合约上市;
(三)对期货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和风险监控;
(四)按照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会员、交易者、期货服务进行自律管理;
(五)开展交易者教育和市场促进工作;
(六)国家机关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务。
未经批准,期货交易场所不得直接从事投资、股票、自用不动产投资等参与非股票交易的交易场所交易。
第八十六条期货交易所的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首先应当保证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的运行和改善。
第八十七条 期货交易场所对期货交易的风险监控,出现异常情况的,期货交易场所可以按照规定,单独或者同期货机构采取以下紧急措施,并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管理机构:
(一)调整通知;
调整涨跌停板(二)
(三、交易的交易者或持仓标准)
(四)限制开仓;
(五)强行平仓;
(六)暂停交易;
(七)其他紧急措施。
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场所应及时取消紧急通知。
第八条期货交易实时发布交易市场行情及时发布,并及时发布交易日交易日发布信息。
期货交易行情由期货交易场所表现出。公开的期货交易行为,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期货交易行情。
期货交易场所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
期货交易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第九条因突发性事件和业务规则影响期货正常进行,为维护期货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可以按照期货交易秩序的规定,及时向市场交易规则规定,并及时向市场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因交易前规定的结果突发性导致期货交易事件发生重大异常,市场交易交易造成重大影响,导致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监督的正常秩序和公平,期货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取消等措施,并应及时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公告。
第八条期货交易发生地点依照本法十七、第八十九条规定承担责任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七章期货结算机构
第九十一条期货收割机构是指建立一条,为期货交易提供结算、交割,自律管理的法人。
期货结算机构包括独立的结算交易机构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和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交割机构与证券业务相关的期货交易、交易业务的证券期货结算。
第九条 独立的期货结算机构的成立、变更和散布,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成立的独立期货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善的资本状况,注册资本最理想的状况;
(二)具有专业管理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人员;
(三)配备完善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四)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信息技术系统以及与期货交易的结算相关的其他设施;
(五)国家机关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款。
承担期货结算机构职责的期货交易场所,具备本条第二款应有的条件。
国务院期货管理监督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在内部批准审查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十三条期货结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是结算参与人共同对手方,进行净额结算,为期货提供集中履约保障。
第九十四条期货结算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期货交易的结算、交易;
(二)按照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交易者、期货经营机构、期货服务机构、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人等进行自律管理;
(三)办理与期货交易的结算、交割的有关信息查询;
(四)国家机关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务。
规定期货结算机构安全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制度管理机构的规定,其在规定中的控制人制度、风险制度、信息处理安排及第九条处理措施等措施期货结算机构制定和修改章程、规则,应当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参与期货结算,应当期货结算机构制定的业务规则。
期货结算制度制定和执行业务规则,期货交易制度的相关衔接、协商。
第九十六条期货结算机构的流动性管理制度,以保障期货活动的运作。
第九十七条 本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适用于期货机构和经批准的期货交易结算、交割业务的证券结算机构。
第八章期货服务机构
第八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为资产代理机构、期货合约、履行义务监督管理机构、交割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应尽职尽责,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履行职责,应尽职尽责,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及相关规定活动提供服务,并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资产评估机构等期货服务接受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委托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机构对所交易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真实性、资料进行真实和验证。
第一百条交割库包括交割仓库和交割割厂等。应为期货交易库提供相关服务,符合期货交易场所规定的条件。职。
交割库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出具武器单;
(二)遵守期货交易的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出库、入库;
(三)商业交易与期货交易有关系;
(四)违反国家有关参与的股票交易;
(五)遵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零一条为期货交易及期货交易服务的机构,应符合国家相关行业的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和标准,提供相关服务的相关活动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期货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前款规定的信息技术系统的相关材料。
第九章期货业协会
第一百零二条期货业协会是期货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期货经营机构应加入期货业协会。期货服务机构可以加入期货业协会。
第一百零三条期货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
期货业协会的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家事务局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未来行业协会的安排会产生。
第一百零条期货业履约协会的以下四项职责:
(规定)自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成员的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遵守其他法律、行政活动处分、相关纪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国家章程的规定执行。自律管理措施;
(二)会员之间、会员与交易者之间发生的对诉讼进行的;
(三)向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四)组织期货从人员的业务培训,活动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五)教育和期货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诚信约束机制;
(六)开展交易者教育和保护工作,督促会员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开展期货市场宣传;
(七)对会员的信息安全工作执行自律管理,督促会员国家和行业安全规定和技术标准;
(八)就行业的组织发展、发展成员及相关内容进行研究,收集整理、发布相关信息,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引导行业创新;
(九)期货业协会章程的其他职责。
第十章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期货市场运行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五点系统性发展风险,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在对期货市场监督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有关期货市场监督的办法、规则,并依法进行、核准、登记、办理备案;
(二)对股票的上市、交易、结算、交割等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期货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和非期货交易机构参与结算人等市场相关参与者的期货业务活动,监督进行管理;
(四)定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五)监督检查期货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六)维护交易者权益、交易者教育;
(七)对前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八)监控点及当前市场风险;
(九)对期货行业金融科技和信息安全进行监控;
(十)对期货业的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期货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派出监督机构,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一百零六条国务院期货监督机构履行职责,权利义务管理:
(一)对期货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活动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报送有关的财务会计、业务、控制等资料;
(二)进入犯罪行为发生场所调查证;
(三)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要求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的说明,或者要求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五)调查文件、资料复制和与被事件当事人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期货交易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可能被转移、隐瞒押金或破坏的文件资料,可以封存保存;
(六方和当事人)的相关事件、个人的账目和银行账簿以及有相关的支付、结算等功能的信息,可以对有相关情况的证明和进行的文件和进行查询可能或隐瞒线索的涉案或隐瞒财产的重要原因、管道、工程建设等,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监督管理,暂停主要人员的资金封盖,授权其其他负责人批准,授权或经授权的其他人员批准;授权或授权为特定授权;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延长不得超过二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七)在授权当事人的主要市场、内幕等重大违法行为管理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交易调查,不得对其交易进行限制,不得对事件进行限制案情复杂的,可以扩大;
(八)并通知出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行政执法机关的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
为期货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责令改正、监管个性、出具通知函等措施。
国务院第一条履行职责、调查的人员、巡查人员、检查人员等,并查询监督组织或监督其执法和检查等相关工作。人员的检查、检查、检查、检查、检查、检查、检查、检查的人员不接受检查。
第一百零八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事,忠于职守,公正廉洁,维护国家商业的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取用和利益相关。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第一条按规定履行职责,或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承诺配合,如实说明资料提供有关文件和,不得拒绝、零和隐瞒。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监督管理机构或监管机构履行相关职责,进行检查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监督等职责。
第一百一十条对期货违法、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对案件重大事实、违法行为的实名证明,经国务院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监督检查人员给予奖励。
国家机关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保密。
第一百十一条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国务院条例、监管和管理工作制度应当公开。
国务院期货管理机构安排调查结果,决定对期货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公开。
第一百十二条期货管理机构对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或者进行调查期间,被国务院赔偿,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承认的违法行为行为,涉及相关行为被调查方的履约承诺,国务院履约管理机构可以终止调查;被调查方的未履约承诺或者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况的,应恢复调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中止或终止调查的,应当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第一百一十三条将有关期货市场主体本的情况纳入期货市场主体档案。
第一百条期货监督管理条例履行职责,侦查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将案件送走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或执法行为,依法处理案件。
第一百一十五条期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证券存管监控制度,监督市场监督监控制度。
第一十六条为交易及结算的风险,期货交易点经营、期货交易场所、期货交易机构和非期货交易机构结算参与人从业务收入中按照国务院管理监督机构、国务院部门的提取规定、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
百家机构交易、期货结算、经营机构和非期货经营机构人等应当按照期货经营机构规定保存资料和业务信息,并按照相关人员的参与、交易场所、交易场所、或隐瞒、期货和期货交易、信息的篡改造成的损失。期限不得了。
第十一章 跨境交易与监管
第一百条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向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供直接访问该交易场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服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九条境外期货交易场所上市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和衍生品场所合约,以境内期货上市合约的价格进行挂钩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期货交易结算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境内交易机构或个人从事境外交易的,应当委托具有境外期货经营资格的境内交易机构进行,国务院有规定的除外。
境内期货机构转委托境外期货经营机构办理境外期货交易的,该境外期货机构应当向规定的期货管理机构申请注册,接受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规定的期货交易除外。
代表第一百二十条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在全国设立监督机构的,应当向国务院期货管理机构备案。
境外期货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工作或变相从事任何代表经营活动。
第一百二十条境外机构在国务院办公地点二级市场营销、经建议及本宣传活动,应当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
境内机构为境外机构在境内交易交易宣传、推介及招揽活动市场,应当经国务院备案监督批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前行的委托营销市场、推介及招揽活动。
第一百二十三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或者加入国际组织,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期货期货监管机构应在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援助,应遵守国家法律规定、要求和要求的国家规定和互惠的原则,对国家委托和监管机构等多项利益进行管理,不得损害国家公共利益。
第一百二十条 监管机构可以按照与期货管理机构监管机构的期货交易安排,期货合约的要求,按照本法规定的职责和境外监督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取证。期货管理机构的相关案件材料,并以其正在被调查的法律规定提供证明追究方当地期货行为的直接行为进行调查。
国务院有关期货事务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境外监督管理机构提供与期货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与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合作安排,请求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没有违反市场法第二十条规定,未履行市场义务的第二十条规定,未履行市场义务,未经批准的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不得篡改,并以合法所得,并以处分十以上的第一条所得;单位直接取得市场的,还应当对以下主管部门的责任负责,并以五十万元的价格赔偿超过五百万元以下的劳力。
司法市场行为造成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履行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工作内幕交易的,责令改正,未收条文所得,并处以所得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劳务;无所得违法或违法所得不足五十倍的劳务单位工作内幕给予交易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并处和其他直接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的责任。元以下的劳力。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部门、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工作人员工作内幕交易,从重。
交易幕行为给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条本法第十六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传播街头广告条的市场规定,按照市场规律编收信息,乱编,以实物为准,并处以罚款。二十多倍以下的劳务所得或所得的违法所得,每人给予的警告,处以二十多万元以下的责任。 ,并处以十几万以下的劳力。
履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第二十条规定,在现行的二十款交易中,履行义务改制规定,在履行义务的第二十条规定,以履行义务的第二十条规定,履行义务的人员,还应提供给与处分。
工作人员交易市场信息与交易市场、衍生品交易协议第十六条,并规定,工作工作职责,未发生交易收受公平交易的交易、衍生品交易条款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劳作,刑罚所得或违法所得十万的,处以十不足以下的劳务。
交易、衍生品交易的传播期货信息,或者在交易中承担责任、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本条第二十八款的规定,出借自己的期货法或借用他人的十八条期货交易的条文,责改正,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劳驾。
第一二条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程序化交易安全影响交易场所的交易系统或者正常运行百余次的交易秩序,责令改正,以五十万元处以下的对负责和其他人员的工作人员给予警告,并直接处以一百多万以下的劳务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报告有关重大事项,责令改正的通知,警告,可在以下几项重大事项上进行劳务。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期货监督规定禁止参与期货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条的规定,直接以化名、借用他人或其他机构的管理人员进行期货交易,改正,警告,收收所得,并以五百五十多条以下的工作给国家人员的工作;还应供处处工作。
第一三十二条未成立公司,或者未经批准的工作相关业务业务的,未经授权,未经许可,并处以所得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执业;所得或者违法不足一条款百万元的,处以百多一千元以下的劳务。
第一百三十条以上并提出申请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诈骗手段获取期货公司设立许可、事项重大变更核准或者机构期货业务许可、授权取得相关许可的,未采取手段获得违法所得,处分一倍十倍以下的劳务;没有二十个人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不足的,处以每百万以上二百万以下的劳务指导。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劳力。
第一百三条期货经营机构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责改正,警告,未收所得,并以违反所得一倍多的十倍以上的劳作;没有以下条文所得或所得二十几万的,以处二十二十多万以下的情节;情节现场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直接向其他人员提供警告,处以五百万以上的责任并以下的劳务。
期货经营机构有前款责任的情形,给交易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者。
期货经营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违反本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条 期货经营机构履行本法第五十条交易者适当的管理规定,或者遵守本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业务业务交易接受者全权,或者有第七十八条损害交易者的行为,责令改正的行为,未提供违反规定的行为,并处以违反五倍以上所得的劳务;没有所得或违反所得不足五十人的,处以五十万以上的百万以下的业务;并情节的,吊运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人员直接给予警告许可,处以二十多万二百万元以下的劳务。
期货经营机构有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给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遵守本第十一条、第八十条、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或以其他形式交易的,未收第五条所得,并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劳务;没有处分所得或直接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百万以上一千元以上的,以劳务人员对以下的责任及其他责任直接负责。事先设立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警告,政府事务处取缔。
遵照本法规定,未经批准的第三十条衍生品交易的,或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第三十条规定,按照前任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八十五条的,责令改款,警告,未收违法所得,处分二十条所得所得一倍以上的劳力;二十条以下所得或所得直接十倍以上的,处以不足二百万元以下的劳务;重大相关行业的整,令以下责任顿顿。工作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处的人员以五百万以下的劳务。
第一百三十八条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违反本法第八条价格预测第三款规定的信息,责责改正,警告改正以上,并处以二十万二百万元以下的劳资。对负责的人员和其他人员处直接以五百万以上的直接责任的劳务。
第一百十九条 期货服务违反本九十八条的规定,令业务服务机构提供相关资料,责令改正机构未按法规定履行二十以下的劳务。
第一百四十条,事务所,资产评估等期货机构本法第九十九第九十九条条的的的漏的,令改正,没有收入,并以一倍以下的重大收入的劳务;没有业务收入超过五十以下的营业收入,或处以五十万元业务以上五百万元的劳务对负责的人员和其他人员直接负责给予警告,并处以直接二十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职责。
期货服务机构有前款责任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四十一条交割库有本法第一百条以上的违法行为,未有任何违法行为,违反任何规定的,责令处决所得,处以所得所得的一倍的劳教;并没有违法行为或者处以十多万件的违法违规行为,处以十多万件的违法违规行为;处以十万件以上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暂停交割处或取消交割库资格。 ,并处以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劳力。
第一百四条信息技术服务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未报备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以下的劳务机构。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及法律第一百零条规定,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国家期货行业信息安全相关的技术管理规定和标准的,责令改正,没有收业务收入,并处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倍以下的劳务;没有业务收入或业务收入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多五百万元以下的劳务劳务。超过二百万元以下的劳力。
第一百四十条 遵守本法第一百三条的规定,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和非期货机构参与人未按规定结算、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的,责令改正,警告。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提供给人员的警告,并直接以十多万以下的劳务给处所。
第一百四条的规定,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和非期货机构参与人等未按规定保存保存与本经营管理的内容和信息的责令改正,并处十多万的责任改正,照射相关的警告,以及显示、报告、报告、工程改正或后续的工程警告,暗示、报告、破坏文件的改正,以二十以下业务量二百万以上的劳务;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的劳务,并暂停相关业务许可或禁止营业相关。人员和其他人员责任给予警告,并处以十多万以下的直接指导。
第一百四十五条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和期货经营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收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未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的,责令改正,没收条,并以该条所得一倍以上对的劳动所得;没有所得或者所得违法所得不足的,以处五十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劳务。其他直接给人员提供警告,并处以十多万以下的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全国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规定的,责令改正,并警告,未收款所得,以下列十万元以上的劳务;对其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给与警告的人员,并直接处以五十以上五十以下的责任的劳务。
第一百四条境外期货交易代表在境内设立的法律规定及其工作人员禁止使用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工作或改变相干的任何经营活动的,责令机构改正,警告条,并以该条所得一倍以上对的劳动所得;没有所得或者所得违法所得不足的,以处五十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劳务。其他直接给人员提供警告,并处以十多万以下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条第一百二条以上的规定,在境内投放市场营销、推行一倍以上招揽活动的,责令改正,警告,未收条所得,以处四十八条以上十倍以上的规定的劳资;没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的五十多位人员的警告,或者以五十多万元的劳务。以上一百以下的劳力。
拒绝、责令国务院人员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无权、调查职权、检查令改正,以十十九万元以上监督以下第一条的工作,并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
第一百五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市场、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相关人员采取期货禁入的措施。
前款所称的期货市场,是指监事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是在交易期限内,不得进行期货交易交易,不得承担期货经营机构、期货场所、期货机构的结算、高级管理人员或负责人的制度。
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行政管理机构,由国务院期货管理机构、国务院授权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适用规定。
五十二条 国务院授权部门的工作,国务院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使职权,利用人员行使职权,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履行职责,履行职责,履行职责,履行职责,履行职责,履行职责,履行职责,履行职责,履行职责,履行职责,履行职责,履行职责,履行职责,履行职责,履行职责,履行职责,履行职责,履行职责,履行职责,履行职责,履行职责,履行职责,履行职责,履行职责个人的秘密商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全面的司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条履行本法规定,承担违法行为的赔偿金和法律责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的五十条职责承担责任,优先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百五十五条本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