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卫生和检疫法》于1986年颁布,分别于2007年,2009年和2018年进行了修订。 最新版本于27年2018月XNUMX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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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点如下:
一,制定本法是为了防止传染病传入或传出国外,进行边防卫生和检疫检查,保护人类健康。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边界和边界河岸的国际海港,机场和入境口岸应设立边境卫生和检疫办公室。 这些办公室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对传染病进行隔离和监测,并进行卫生检查。
3,传染病是指需检疫的检疫性疾病或传染病。 检疫性疾病是指国务院确定并宣布的鼠疫,霍乱,黄热病和其他传染病。 受到监测的传染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