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颁布,分别于2015年和2018年进行了修订。 最新版本于29年2018月XNUMX日生效。
共有63条文章。
关键点如下:
1,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第二条)
2.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教育,所有学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应接受。 这是国家应保障的公益事业。(第二条)
3,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取学杂费(第二条)
4,学龄儿童青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确保学龄儿童青少年上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5条)
5,凡年满6岁的儿童,其父母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均应使他(她)入学,完成义务教育。 对于那些不可能的地区的孩子,初次上学时间可以推迟到7岁。(第11条)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本班),对视力,听力和智力有问题的学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义务教育。 6)
第七条地方政府应当在必要时设立特殊学校,对犯下严重不良行为的学龄儿童进行义务教育。(第二十条)
8,国家实行教科书审批制度。 教科书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