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于1995年颁布,分别于2003年和2015年修订。 最新版本于1年2015月XNUMX日生效。
共有95条文章。
关键点如下:
1.商业银行是为吸收公共存款,提供贷款,安排账户结算和从事其他业务而成立的企业法人。
2,设立商业银行,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3,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应当取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1)更名;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总公司,分公司地址变更;
(四)调整经营范围;
(五)变更持有总股本或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
(六)对公司章程的修改; 和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4,商业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上下限确定和公布存款利率。
五,除非国家另有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和投资业务,证券业务或投资自用以外的不动产,也不得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
六,商业银行曾经历过或可能经历过信用危机,将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的,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银行进行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