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于1995年颁布,分别于2009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进行了修订。 最新版本于29年2018月XNUMX日生效。
共有215条文章。
关键点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和水域上方的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空,其领空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第二条)。
2.国务院民航主管部门(民航总局)对全国民航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2.民用飞机是指除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行动的飞行任务以外的飞机。(第5条)
3,民用飞机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失,应当向民航总局登记。 未注册的所有权可能不会对抗第三方。(第14条)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飞机,在飞行前应取得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书。 (第37条)
5,航空人员应当经过特殊培训考试,并取得民航局颁发的执照,方可从事执照规定的工作(第40条)。
六,民航总局在全国范围内的布局和建设规划,由民航总局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合作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在批准后组织实施。 民用机场建设计划应与城市建设计划相适应。 (第6和54条)
七,国家对领空实行统一控制。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将制定空域控制的详细措施。(第7条和第70条)
8,民用飞机必须首先获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才能在受控空域内进行飞行。(第74条)
九,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航主管部门确定,经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第一百二十八条)。
十,国际航空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每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个计算单位。 但是,旅客和承运人可以书面同意赔偿责任的限额高于此处规定的限额。
(2)托运行李或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17个计算单位。
(3)每位旅客携带的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332个计算单位。 (第129条)
11,外国民用飞机只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签署的条约和协定的规定,才能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和降落他们的国籍登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资料,或者已经获得国务院民航主管部门的许可或批准。(第174条)
第十二条禁止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两个地方之间从事航空运输业务(第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