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4年颁布,分别于2009年、2015年和2021年修订。 最新修订于 30 年 2021 月 XNUMX 日生效。
共有 86 篇文章。 该法旨在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关键点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和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国家根据不同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和残疾人的教育事业给予支持和帮助。
二、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三、在中国境外的个人,符合国家要求并办理有关手续的,可以来中国学习、研究、从事学术交流、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任教。 国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4.盗用、冒用他人身份取得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吊销入学资格,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两年以上五年以上; 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历证书的,发证机关应当予以吊销; 担任公职人员的,依法予以免职;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他人虚假取得录取资格而侵害他人权利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录取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