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情报法》于2007年颁布,并于2018年进行了修订。 最新版本于27年2018月XNUMX日生效。
共有32条文章。
关键点如下:
1,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国家情报工作。
二,国家安全部门,公安情报机构和军事情报机构(以下统称国家情报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相互配合,切实开展情报工作和情报行动。
3,国家情报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使用必要的手段,方法和渠道,在境内外开展情报工作。
4,国家情报部门应当依法收集,处理由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行为的情报。以此为契机或资助的任何其他人,或通过国内外机构,组织或个人之间的勾结,为预防,制止或惩罚上述行为提供情报依据或参考。
第五条国家情报部门依法进行情报工作,可以要求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公民给予必要的支持,协助或者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