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门户-CJO

查找英文的中国法律和官方公共文件

英语阿拉伯语简体中文荷兰人法语德语印地语意大利语日文韩语葡萄牙语俄语西班牙语瑞典语希伯来语印尼语越南语泰国人土耳其语马来语

中国反分裂国家法(2005)

反国家法

法律类型 法律

发行单位 人大

公布日期 2005 年 3 月 14 日

生效日期 2005 年 3 月 14 日

有效期 有效

适用范围 全国

话题) 宪法 与香港,澳门和台湾有关的事务

编辑 CJ观察员

反分裂国家法
(14年2005月XNUMX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制止分裂主义者以“台湾独立”的名义反对和阻止台湾从中国分离,促进民族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的和平与稳定,维护台湾,根据宪法制定了本法。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
第二条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 大陆和台湾都属于一个中国。 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 维护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或任何方式使台湾脱离中国。
第三条台湾问题是中国3年代后期内战遗留下来的问题。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政,不受任何外来势力的干涉。
第四条完成祖国统一的重大任务,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第五条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是国家和平统一的基础。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 国家将以最大的诚意竭尽全力实现和平统一。
祖国和平统一后,台湾可能实行与大陆不同的制度,享有高度自治权。
第六条国家采取以下措施,维护台湾海峡的和平与稳定,促进两岸关系:
(一)鼓励和促进两岸人员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和互信;
(二)鼓励和促进经济交流与合作,实现贸易,邮件,航空和运输服务的直接联系,使两岸经贸关系更加密切,互利互惠;
(三)鼓励和促进两岸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和体育方面的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民族引以为荣的传统文化;
(四)鼓励和促进两岸合作打击犯罪; 和
(五)鼓励和促进其他有利于台湾海峡和平与稳定,两岸关系加强的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益。
第七条国家主张通过海峡两岸平等协商与谈判实现和平统一。 这些磋商和谈判可以分阶段,以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
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磋商和谈判:
(一)正式结束双方之间的敌对状态;
(二)规划两岸关系的发展;
(三)和平统一祖国的步骤和安排;
(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
(五)符合其地位的台湾地区的国际运作室; 和
(六)实现和平民族统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台独”分裂势力应以任何名义或采取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的事实,或者发生台湾从中国分裂的重大事件,或者发生和平的可能性统一应当彻底用尽,国家应当采取非和平手段和其他必要措施,维护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并执行前款规定的非和平手段和其他必要措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在采取和执行本法规定的非和平手段和其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国家应竭尽全力保护台湾平民和外国人在台湾的生命,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并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同时,国家应当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益。
第十条本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该英语翻译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官方网站。 在不久的将来,我们法律翻译版将在中国法律门户网站上提供更准确的英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