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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餐厨垃圾法(2021)

反食品浪潮收费法

法律类型 法律

发行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21 年 4 月 29 日

生效日期 2021 年 4 月 29 日

有效期 有效

适用范围 全国

话题) 食品法

编辑 CJ观察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餐厨垃圾法
(28年29月202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防止粮食浪费,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和社会发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食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包括供人食用、饮用的各类食品。
本法所称食物浪费,是指未按照其功能用途使用可安全食用或饮用的食物,包括因不合理使用而造成食物数量或质量下降的浪费。
第三条国家实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按照多管齐下、政策有针对性、管理有效、公众参与的原则,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浪费。
国家倡导对社会负责、健康、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倡导简约、适度、环保、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减量化工作的领导,明确餐厨垃圾减量化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反餐厨垃圾工作机制,组织餐厨垃圾监测、调查、分析和评估,加强监管,推进餐厨垃圾减量工作。减少厨余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公布减少食物浪费的工作进展,提出加强食物浪费的措施,继续在全社会推动减少食物浪费。
第五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国餐厨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每年的餐厨浪费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统筹规划。减少食物浪费,并采取措施和指南供主管当局执行。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业的管理,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建立反餐厨浪费制度和规范。对于餐饮业,采取措施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个体餐服务,并公开其减少食物浪费的做法。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反餐厨垃圾监管,督促其落实反餐厨垃圾措施。
国家粮食和战略储备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粮食储运和流通环节的节粮减损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粮食储运、加工标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开展反餐厨垃圾工作。
第六条 政府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和完善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的标准,加强管理,带头节约。食物和反对浪费。
公务活动需要就餐的,就餐的数量和形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物浪费:
(一)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管理制度,加强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将节约食品、避免食品浪费纳入培训内容;
(2) 主动提醒顾客防止食物浪费,在显着位置张贴或放置反食物浪费标志,或由服务人员作出指示或说明,引导顾客按需要点餐适量;
(三)提高餐饮供应质量,按照标准和规范制作食品,合理确定数量和份量,提供小份等不同份量选择;
(4) 团体用餐服务,将防止食物浪费的理念纳入菜单设计,根据用餐人数合理准备菜肴和主食; 和
(5) 如遇自助餐服务,主动告知食客消费规则及防止食物浪费的要求,提供不同尺寸的餐具,提醒食客适量取食。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欺骗、误导食客过量点餐。
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通过在菜单上注明食物重量、份量、推荐用餐人数等方式丰富菜单信息,给予点餐提示,并根据需要提供公共勺子筷子和狗袋。
餐饮服务经营者可能会奖励参加清洁餐盘运动的食客; 他们也可能会向造成明显浪费的顾客收取相应费用,以明确规定的费率处理食物垃圾。
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利用信息技术分析餐饮需求,建设中央厨房和配送中心,对食品采购、运输、储存、加工等环节进行有效管理。
第八条 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防止食物浪费的措施,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食物浪费的认识。
这些食堂要加强食品采购、储存和加工的动态管理,根据潜在用餐人数采购食品和备餐,提高原料利用率和烹饪技能,按照原则提供食品。提倡健康、节约、遵守标准,注重饮食平衡。
食堂要改进送餐方式,在显着位置张贴或放置反厨余标识,引导食客适量点餐,并及时提醒食客纠正厨余浪费行为。
第九条 学校应当对就餐人数和构成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加强对学校食堂餐饮服务的管理。 使用校外供餐提供者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择优更换供餐机制。
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供应商要完善管理流程,按需供餐,改进供餐方式,提供科学营养的膳食,丰富份量和口味选择,定期收集食客反馈,确保菜肴和主食的质量。
第十条 餐饮外卖平台应当以醒目方式提醒顾客适量点餐。 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平台页面向顾客提供食物份量、规格或者推荐用餐人数等信息。
第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鼓励旅游者有社会责任感和健康的就餐行为。 旅行社、导游要做好团体用餐安排,提醒游客适量点餐。 相关行业应将旅游经营者减少食物浪费的努力纳入相关质量标准评级的指标。
第十二条 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其食品经营活动的日常检查,对即将过期的食品进行分类管理、特殊标识或者在指定区域展示、销售。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反对铺张浪费,鼓励和促进社会责任和节俭活动,营造以浪费为耻、节俭为贤的氛围。
婚礼、丧礼、亲友聚会、商务活动等需要就餐的,组织者和参加者应当以对社会负责、健康的方式准备或点餐,并就餐。
第十四条 个人应当追求对社会负责、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 外出就餐时,应当根据自身健康状况、饮食习惯和就餐需要,合理点餐。
在家庭生活中,家庭及其成员应当培养和形成善用食物、防止浪费的经科学验证的健康习惯,根据日常生活实际需要购买、储存和制备食物。
第十五条 国家提高食品和其他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加工标准,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引导适度加工和综合利用,减少损失。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改善食品贮运、加工条件,防止食品变质,减少贮运过程中的食品损失,提高食品加工利用水平,避免过度加工和过度使用原料。
第十六条 制定和修订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应当把防止食物浪费作为重要考虑因素。 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防止浪费。
食品保质期应当科学合理地设定,标识显着,易于识别。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对餐厨垃圾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发现的餐厨垃圾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严重浪费食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警告。 被责令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整改。
第十八条 政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机关食堂减少餐厨垃圾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将减少餐厨垃圾纳入政府机关能源资源节约评估和节能环保建设工作。 ——节约政府机关。
第十九条 食品、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实施减少餐厨垃圾等相关团体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宣传普及餐厨垃圾防治知识,推广先进模式,引导会员自觉履行开展减少厨余活动,对有浪费行为的会员采取必要的自律措施。
食品、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开展餐厨垃圾监测,加强分析评估,每年公布餐厨垃圾防治工作进展和监测评估结果,支持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就有关问题开展研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消费者协会等消费者组织应当加强消费者食品消费教育,鼓励消费者养成自觉抵制浪费的习惯。
第二十条 政府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将严格节约、反浪费作为提高文化道德水平的公共活动的一部分,纳入相关模范。评估体系、地方公民行为准则和行业法规,加强反餐厨垃圾教育和交流,推进“清盘运动”,倡导对社会负责、健康、科学的餐饮文化,提高公众对餐厨垃圾的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继续组织反餐厨垃圾宣传教育,并将其作为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督促学校加强反餐厨垃圾教育和管理。
学校要按照规定开展国情教育,将严把节约、反浪费作为教育教学内容,以学习、实践、劳动体验的形式,开展反餐厨垃圾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养成勤俭节约、节约粮食的习惯。
学校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防止食物浪费,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奖励和惩罚措施。
第二十二条新闻媒体应当普及反餐厨垃圾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树立榜样,揭露浪费问题,引导公众树立合理的餐厨消费观念,对餐厨垃圾进行媒体监督。 反餐厨垃圾宣传举报应当真实、公正。
禁止制作、发布、传播有关浪费食物的竞技性饮食、暴食类节目和音视频。
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 情节严重的,应当停止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建立需求匹配机制,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向有关社会组织、福利机构、救助机构等组织捐赠食品或者个人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 有关组织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接收和分发食品。
国家鼓励公众参与食品捐赠活动。 在线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搭建平台,为食品捐赠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产生餐厨垃圾的组织、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国家组织开展营养状况监测和营养知识普及工作,引导公民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降低因饮食不健康导致疾病的风险。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防止粮食浪费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政府采购有关商品和服务,有利于防止食物浪费。
国家实行有利于防止食物浪费的税收政策。
第二十七条 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厨余行为。 接到举报的政府部门、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不主动提醒就餐者不要浪费食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欺骗、误导食客过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食品严重浪费的,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责令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食堂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制定或者实施防止食物浪费的措施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县级以上。
第三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制作、发布、传播、宣传竞食暴食节目或者浪费食物音视频的,应当予以处罚。广电总局、网信办责令按照各自职责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停业整改,并由直接责任领导负责直接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地区反餐厨垃圾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二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英语翻译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方网站。 在不久的将来,我们法律翻译版将在中国法律门户网站上提供更准确的英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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