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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杭州百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科龙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申请书(2020年)

申请人杭州百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科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担保协议案

法庭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 2019浙民民01号((172)浙2019民特01号)

决定日期 2020 年 6 月 22 日

法院级别 中级人民法院

试用程序 第一个例子

诉讼类型 民事诉讼

案件类型 案例

话题) 仲裁司法审查 仲裁与调解

编辑 CJ观察员

申请人杭州百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科龙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申请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双方同意“由此产生的争议由萧山仲裁委员会仲裁。杭州”。

法院认为,虽然没有经过两方同意的仲裁机构,但杭州只有一个仲裁机构,即杭州仲裁委员会,该机构在杭州市萧山区设立了分支机构。 因此,可以合理地推断当事各方已通过协议选择了杭州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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