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 2019善01民特37号((2019)陕01民特37号)
决定日期 2019 年 8 月 28 日
法院级别 中级人民法院
试用程序 第一个例子
诉讼类型 民事诉讼
案件类型 案例
话题) 仲裁司法审查 仲裁与调解
编辑 CJ观察员
在李某与华昌达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仲裁应由发起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诉讼当事人”。
法院认为应将其解释为“原告所在地为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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